引言:公有住房购买后,是否可以写多个产权人名字?职工家庭购房时,可申请产权共有。一起看下文吧。
职工家庭购房时,可申请产权共有。共有人必须符合购买公有住房对象的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其中的同住人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对于新分配住房居住不到3年的租赁户,则以住房调配单和户口簿上的同住人为准。
相关案例:
弟弟被“勒令”搬家
刘先生和他的父母、哥哥原来同住一套公房。1993年年底哥哥结婚,家人一起筹资并以哥哥名义买下该房产权,产权证上写的是哥哥名字。去年,刘先生的父母相继去世,而刘的哥哥竟以产权证上是他名字为由要刘搬离,称该房属于他一人。
法官作出详解
据了解,1993年8月2日,本市开始试点出售公房产权。1994年5月18日,上海出台相关办法,全面推开公房出售。同年6月15日发布实施细则,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公房,产权证上虽只能写一个人名字,但必须由承租户内的同住成年人共同协商后确定(注:九四方案前无此规定)。于是,售后公房便出现了“九四方案”之前和之后两批业主。
“由于九四方案规定同住人都要在协议上签字,方能购买产权,所以九四方案后买产权的业主纠纷比较少,即使他们来追诉产权,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黄浦法院民一庭陶法官告诉记者:九四方案之前买产权的业主,如果没有协议的话,产权证上虽登记为一人,并不等于其独有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购房的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针对刘先生的情况,法律界人士认为:刘先生作为原公房的同住人,也属于政策规定的特定购买对象,并且在购买公房时也实际出了资。因此,刘先生可依据本市相关政策与哥哥协商,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房屋产权共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