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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单怎么写才有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0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洋诉称:刘洋与杨君系夫妻,生有杨苏荷、杨敏闵、杨霖、杨紫四个子女。杨玫与杨敏闵系夫妻。杨君于1998年9月30日死亡。2014年12月,刘洋和杨君居住,登记在杨君名下的门头沟区X室被拆迁,杨敏闵代表全家与拆迁办公室达成拆迁协议,协议安置两套楼房,分别是X区1室和2室。现杨敏闵和杨玫居住在2室,原告与杨苏荷居住在1室。2016年3月27日,原、被告就上述两套楼房达成分家单,约定1室归刘洋、杨苏荷所有,2室归杨敏闵所有。杨霖、杨紫放弃安置房全部权利,由杨苏荷给其适当补偿。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3月27日签订的分家单合法有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杨苏荷、杨紫、杨霖、杨敏闵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认可分家单的内容,分家单真实、有效。


  被告杨玫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分家单上的杨玫的签名是我本人所签,但是我认为这不应该是来法院解决的问题。私下我认可分家单的内容,分家单真实有效。但在法院,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杨君与杨玫均系北京X公司中层干部,该公司进行福利分房时,二人单独测评均不够分房条件,未解决生产骨干住房困难,单位决定将X室分配给杨君和杨玫二人,产权归二人共有。房屋登记在杨君名下。


  2010年12月10日,杨敏闵作为刘洋、杨苏荷、杨霖、杨紫的委托代理人就X号房屋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安置房为三居室和一居室各一套,各扣减应缴房款后共200070元。现两套安置房均已经交付。现2室由杨敏闵和杨玫居住使用,1室由刘洋与杨苏荷居住使用。


  2016年3月27日,原被告就安置房分割问题,达成《分家单》,载明“位于门头沟区1室归刘洋、杨苏荷共同所有;2、位于门头沟区2室归杨敏闵所有;3、母亲刘洋百年后1室归杨苏荷单独所有。母亲刘洋有生之年拥有永久居住权;4、由于杨霖、杨紫放弃以上房屋拆迁利益,由杨苏荷支付妹妹杨霖20万元、杨紫1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家庭成员签字处,有刘洋、杨苏荷、杨敏闵、杨霖、杨紫、杨玫各自的签名和按捺的手印。


  四、法院判决


  刘洋与杨苏荷、杨敏闵、杨玫、杨霖、杨紫于2016年3月27日签订的《分家单》有效。


  五、房地产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本案中,诉争《分家单》系全部有处分权的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存在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杨玫辩称在家里承认《分家单》的合法有效,到法院即不认可其效力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采信。故,法院认定刘洋与杨苏荷、杨敏闵、杨玫、杨霖、杨紫于2016年3月27日签订的《分家单》有效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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