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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含义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12

  房屋买卖合同定金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法律咨询: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买方和我父母交谈下交了8000定金,又没签合同,而且又没有房产证现在不卖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他的购房发票和你缴纳的定金是两笔付款行为:


  1、定金是分开单付的金额,房屋交付使用后冲抵购房款。如要求退回,应出示可以证明你支付过定金的有效证据,然后要求退款


  2、如和第三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比如二手房中介所。那就要协同中介在购房不能继续前提下提出退款


  警惕:卖方可能是故意不出示原始购房发票。原因很多,可能此房屋存在款额抵押等情况,致使卖方拿不出原始发票;很可能是欺诈行为,建议取消此房屋购买协议,必要时要联络110协助收集证据,以避免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共同之处有:都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一方都负有瑕疵担保责任等


  二者法律特征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不同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以有偿的方式转让标的物的听有权。


  2.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定作人选择承揽人通常是基于对承揽人能力、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考虑并决定是否签订合同。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一般只根据卖方现有的标的物的性能、条件,衡量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虽然有时也询问有关制作生产的情况,但主要是基于标的物现有性能来考虑并进行买卖的。


  3.是否移转所有权


  承揽合同中不存在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二者在实践中的区分:


  1.标的物是否具有特定性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由承揽人完成的,因此标的物的特定性成为承揽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该标的物一般没有固定的行业标准,标准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通常只能为定作方所利用。


  在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通常是满足商品在市场上的一般需求,并非只能由购买人所利用。并且该标的物通常是标准化或者系列化的物品,一般需要符合行业标准或者专业标准,因此其不具有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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