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律师文集> 正文

老人将个人财产全部遗赠给孙子是否合法?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2-2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陈蕤宾诉称:李科南系原告祖母,其生前于2009年1月19日到公证处作遗嘱公证,将其位于海淀区某楼5门102号房屋属于其个人的财产部分遗赠与我,行为合法有效。我在2015年底和2016年初知道遗嘱,当即表示接受遗赠。起诉请求: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楼5门102号房屋进行继承分割,陈蕤宾按照遗赠继承上述房屋十二分之七的份额。


  二、被告辩称


  陈蕤宁、陈蕤芬、陈蕤莲辩称:一、被继承人李科南遗嘱日期与公证日期不同,故遗嘱不真实,不认可公证遗赠效力。第二,陈蕤宾应该在两个月之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但是直到现在陈蕤宾没有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继承遗赠。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蕤庆答辩称:遗嘱是我带我妈亲自去公证处立的,但是立遗嘱的时候是我妈单独进屋,此后她单独拿着的遗嘱,放在抽屉里,我并不知道遗嘱内容,后来家庭会议商量继承遗产时我拿出来看,才知道遗嘱内容,且我孩子陈蕤宾也是后来才知道遗嘱内容的,陈蕤宾也表示同意接受遗赠。同意陈蕤宾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蕤金:同意原告的诉讼意见。


  三、审理查明


  陈华锐和李科南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陈蕤宁、陈蕤莲、陈蕤金、陈蕤芬、陈蕤庆五个子女。2001年4月26日102号房屋产权登记在陈华锐名下。2007年12月29日,陈华锐去世,未留遗嘱;2014年8月14日,李科南去世。自2014年至今,102号房屋均由陈蕤庆控制并向外出租。


  陈蕤宾提交公证遗嘱一份,内容为“立遗嘱人:李科南,性别,女,出生年月日:...现住....身份证号码:...。在我的丈夫陈华锐名下,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5门102号有房产一处。此房产属于我与丈夫陈华锐夫妻共同所有。我自愿立遗嘱如下;在我去世以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个人所有的产权份额及继承我丈夫陈华锐的遗产份额由我的孙子陈蕤宾继承,陈蕤宾继承后,属于其个人所有。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法院应陈蕤莲申请,调取了北京市xx公证处留存档案,公证书内容与陈蕤宾持有公证书内容一致,另有公证申请表、遗嘱公证接谈笔录、工作记录等,书写日期均为2009年10月19日。其中,工作记录中写道,“经查,立遗嘱人李科南身体基本健康,思维清晰,有语言表达能力,但书写能力较差,李科南自己无法书写申请表和遗嘱,公证员温某为李科南代书了遗嘱,并用电脑打印了遗嘱,由公证人员马某为李科南代写申请表,李科南可以签字。”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现在陈华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楼5门102号房屋由陈蕤宾、陈蕤宁、陈蕤莲、陈蕤金、陈蕤芬、陈蕤庆按份继承所有,陈蕤宾占十二分之七的份额,陈蕤宁、陈蕤莲、陈蕤金、陈蕤芬、陈蕤庆各占十二分之一的份额;


  2、驳回陈蕤莲、陈蕤芬、陈蕤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本案中,李科南所立公证遗嘱,虽落款日期不一致,形式上稍有欠缺,但根据陈蕤宾提交的证据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公证档案,能够证明当时确系被继承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日期问题应属笔误。该遗嘱内容合法,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该遗嘱有效。


  关于陈蕤宾是否放弃接受赠与,陈蕤宾表示其于2015年底、2016年初知晓遗嘱内容,并在知晓遗嘱内容后当即表示接受遗赠;陈蕤庆认可陈蕤宾当即向其表示要求接受遗赠,故综合双方当事人陈述,认定陈蕤宾已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陈蕤莲、陈蕤芬、陈蕤宁主张其未收到过陈蕤宾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并提供《第三调解室》栏目视频予以证明,但上述证据不足以推翻陈蕤宾已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事实,故对上述证据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关于登记在陈华锐名下102号房屋的分割,该房屋系陈华锐和李科南婚后取得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陈华锐去世后,属于其50%的份额应由李科南和五个子女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各占六分之一的份额。李科南去世后,102号房屋属于李科南的部分应按照李科南所立遗嘱内容处理,归陈蕤宾个人继承所有。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