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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所有权人是谁?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1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李某起诉称:李某拥有北京市某区某房屋的所有权,王某是李某之子李某乙的前妻,2013年6月王某与李某乙离婚,但是王某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基于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腾退房屋,但王某拒不腾房,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讼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腾退并向原告返还北京市某某房屋;2、判令被告依法支付占有期间的水、电、气费1786.32元;3、判令被告返还门禁卡2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王某辩称: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李某乙,王某婚后一直与李某乙共同居住管理诉争房屋,2013年6月法院判决与李某乙离婚,判决书确认没有王某分割的权利,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时居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是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因此,申请法院允许王某在诉争房屋暂时居住两年。王某给李某丙电卡时,里面有2000个字的电数,除王某居住在诉争房屋外,自2012年11月24日开始,李某的二儿子李某丙三口也居住在诉争房屋,不同意支付1786.32元的电费。王某曾持有诉争房屋门禁卡共2套,已经交给李某丙一套,现在只有一套在王某处。


  二、法院查明


  诉争房屋位于北京市某区某号。2006年5月8日,李某之子李某乙与案外人张某就诉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诉争房屋,成交总价款为36.5万元。2006年5月9日,李某乙支付全部购房款。2009年8月27日,诉争房屋登记至李某乙名下。2014年1月2日,李某乙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2014年1月13日诉争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但李某没有向李某乙支付购房款。诉争房屋现由王某、李某之子李某丙一家共同居住。


  另查,王某与李某乙于2006年5月10日登记结婚,结婚后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判决二人离婚。


  李某主张,诉争房屋在2006年购买时系其借用李某乙名义所购买,购房款由李某使用拆迁补偿款进行一次性支付,并申请证人李某丙出庭对上述内容作证。王某主张购买诉争房屋时其出资4千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李某提交2013年至2014年水、电、燃气费发票,证明李某之子李某丙支付诉争房屋的相应费用。王某与李某乙共同居住在诉争房屋期间,曾支付部分装修费用。


  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民事判决书、发票、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将北京市某区某房屋腾退并返还给李某;


  2、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将北京市某区某房屋的门禁卡一套返还给李某;


  3、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李某是否依法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以及王某是否有权居住诉争房屋。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除非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所有权人应被推定为不动产所有权人。李某乙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系在与王某婚后取得,但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款的支付均发生在婚前,王某虽主张对诉争房屋亦有出资,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诉争房屋为李某乙婚前财产,对于李某所主张的其与李某乙之间系借名买房关系,无论李某与李某乙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或其他合同关系,李某乙对诉争房屋已通过买卖形式过户至李某名下已经知晓且表示同意,由此可以看出,李某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并未侵害王某的物权,系合法取得,应受法律保护。关于王某所提出的,与李某乙婚后一直居住诉争房屋,现生活困难,有权要求暂住诉争房屋的主张,法律虽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但诉争房屋现所有权已转移至李某名下,王某并未举证证明李某乙仍享有占有使用诉争房屋的权利,因此,王某要求李某乙以诉争房屋作为财产对其进行帮助的条件已不具备,故对该主张,无法采纳。因此,对于李某作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要求王某腾退诉争房屋,予以支持,对于腾房的期限,将考虑李某与王某此前的家庭关系以及王某的生活现状予以确定。


  关于李某提出的要求王某支付占有期间的水、电、燃气等费用的诉讼请求,李某陈述上述费用的交纳人为其子李某丙,并非其本人,李某以其名义进行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关于李某提出的王某返还门禁卡2套的诉讼请求,在王某应腾退诉争房屋的前提下,王某应当予以返还用于诉争房屋正常使用的附属物品,但因王某自认其本人现仅持有1套,李某虽主张王某持有2套门禁卡,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其该主张,根据已查明事实部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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