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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可以因为一方经济困难而分到更多的继承份额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2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继承人李x5与梁xx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原告李x1,被告李x2、李x3子女三人。李x5于2010年1月24日去世,梁xx于2014年7月21日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拆迁取得北京市东城区x号楼x号房屋一套,及银行存款若干。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双方身份关系属实。梁xx与李x5生前均未留有遗嘱属实。关于房产继承问题,梁xx去世后原、被告三方在2014年9月13日通过协商,签订了关于房产继承的协议一份,二被告要求按照该协议进行继承。关于存款继承问题,由于李x3现在身患肺癌,且目前没有稳定的收入,请求法院考虑存款由李x3一人继承,用于李x3看病治疗之用。


  二、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李x5与梁xx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原告李x1,被告李x2、李x3子女三人。李x5于2010年1月24日去世,梁xx于2014年7月21日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李x5与梁xx的遗产,有登记在梁xx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x号房屋一套,及梁xx在银行存款共计48860.99元。


  2014年9月13日,原、被告三人签订房产协议,协议内容为,由于被继承人在去世之前均没有留下书面遗嘱,经李x1、李x2、李x3三人协商,把父母遗留下来的三处房产:东城区1号平房一套(西房),东城区2号院平房一套,东城区3号楼一套做如下分配:将3号房卖掉,所得金额的50%给李x3,余下50%平均分为5份(因2号院平房比1号院平房大)故其中贰份加上2号院平房一套给李x1,余下叁份加上1号院平房一套给李x2。三人约定此协议永久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李x1、李x2、李x3三人不得反悔,此协议由签字之日起生效。


  另查,双方所签订协议中所记载东城区1号院平房、2号院平房,现均为原告李x1承租之公有住房。


  诉讼中,针对房产继承问题,二被告表示要求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对三处房屋一并进行继承分割。原告则认为因公租房屋是不可以继承的财产,现原告不认可该协议的效力,不同意按照协议内容对房产进行继承和分割。


  关于存款继承问题,二被告以李x3身患癌症为由,要求存款由李x3全部继承,原告则要求存款进行平均继承。现双方在遗产分配问题上各执一词。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1.登记在梁xx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1号房屋由被告李x2继承并所有;


  2.梁xx在银行的存款及利息由被告李x2继承并所有;


  3.被告李x2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原告李x1、被告李x3每人房屋及存款折价款一百四十一万六千二百八十七元。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遵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公民可以根据法定继承处分个人财产。本案中,被继承人李x5与梁xx生前均未立有遗嘱,故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进行继承。


  在本案的诉讼中,二被告出示原、被告在被继承人李x5和梁xx去世后双方签订的关于房产继承分配的协议书,因该协议书未实际履行,且协议书内容中所处分的两处房产并非被继承人的遗产,加之原告李x1亦不同意按照协议继承分割遗产房屋,故对于二被告要求按照协议书内容继承分割房产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登记在梁xx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1号房屋应由原、被告三人按照法定继承平均继承,双方当事人就该房屋价值及具体析产方案意见一致,法院不持异议。


  关于存款继承问题,二被告虽以被告李x3身患癌症为由,要求继承全部存款的意见,但是因为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关于被继承人梁xx的遗产房产一处和存款若干均应由原告和被告兄弟3人平均继承。于法有据,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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