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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拆迁安置补偿,但被拆房屋系一方婚前财产,离婚后应该怎么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5-07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周某诉称:


  我与郑某于2010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2013年12月19日双方离婚,未对婚内期间拆迁安置的房屋予以分割,故起诉要求确认位于丰台区某房屋归我居住使用,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被告郑某辩称:


  拆迁的宅基地及房屋均系我婚前取得,应属我婚前个人财产。


  婚内拆迁属实,安置了房屋两套并取得补偿款七十万元,双方离婚时已就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予以分割。原告的拆迁利益已获得补偿。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被告郑某在丰台区有宅院一处。原告周某与被告郑某于2010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12月19日经法院判决离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1年12月26日,郑某(乙方)与北京市丰台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乙方现有在册人口1人,应安置人口2人,分别为户主郑某,之妻周某;甲方给予乙方的补偿款、奖励费、补助费统称为腾退所得款,甲方应支付乙方腾退所得款总计为140万元,其中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评估重置成新价为17万元,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80万元。同日,郑某(乙方)又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安置用房认购协议书》,约定:乙方认购的安置用房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安置用房共计2套;安置用房销售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六千元;乙方认购的安置用房总价款为78万元。签订上述合同后,郑某以拆迁款支付购房款78万元,周某领取拆迁补偿款七十万元。


  2013年郑某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郑某与周某离婚;拆迁补偿款700000元,郑某分得150000元,周某分得550000元,周某将郑某应分得的150000元给付郑某。


  后郑某提起上诉,2013年12月19日,中级人民法院以周某作为被安置人口之一,应当享有一定的拆迁利益,应根据其所应享有的权益并依据照顾女方的原则,对七十万元的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因拆迁所安置的房屋尚未建成,当事人可另行解决为由,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变更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拆迁补偿款700000元,郑某分得400000元,周某分得300000元,周某将郑某应分得的400000元给付郑某。


  另查,郑某在拆迁过程中,购置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两套房屋购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六千元。经向北京市丰台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征询,每位被安置人口可购买50平方米安置用房,考虑郑某原有院落及房屋面积,增加该户30平方米购房指标。


  现拆迁安置的房屋已具备入住条件,周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两套安置房屋。郑某主张周某虽系被安置人口,但因拆迁宅基地系其婚前经审批取得使用权,拆迁房屋亦为其婚前建盖,故拆迁中取得的房屋重置成新价及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应归其所有,因以拆迁款购置回迁房且剩余拆迁款已分割,故认为其应享有较多房屋份额。双方各持己见。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1、某号房屋归周某居住使用。


  2、周某给付郑某购房款330000元。


  3、某号房屋归郑某居住使用。


  4、驳回周某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系郑某婚前个人财产,该院宅基地使用权亦属郑某婚前取得,在周某与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院所处地域拆迁,郑某与北京市丰台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确认,该院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评估重置成新价为17万元,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80万元,该两笔款项应归郑某所有。


  周某称婚后与郑某共同使用该宅基地,应为该宅基地共同使用人,故而应当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份额,鉴于该院房屋为郑某婚前个人财产,该院宅基地使用权亦属郑某婚前取得,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争议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应当归属宅基地上房屋产权人所有。


  拆迁过程中,郑某以78万元拆迁补偿款购置安置房屋两套,周某另领取剩余补偿款七十万元,双方实际取得拆迁补偿款应为148万元。


  周某与郑某作为该院拆迁被安置人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及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外,其他拆迁补偿款应归二人共有。双方离婚时,法院根据双方应当享有的权益并依据照顾女方的原则判决拆迁补偿款30万元归周某所有,可见,周某已取得了应当享有的货币补偿份额。


  在安置过程中,郑某购置安置房屋两套,根据法院调查得知,周某与郑某作为被安置人口,每人享有以六千元价格购置一定平方米安置房屋指标,因考虑拆迁宅基地及房屋面积,拆迁单位为该户增加一定平方米购房指标,故增加的购房指标应归郑某享有。而郑某获得补偿的安置用房中亦含有周某购房指标。郑某以周某已取得拆迁利益为由,否认其应享有房屋份额,缺乏事实依据。


  现两套安置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周某要求对两套安置房屋予以分割,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两套房屋面积及双方应享有的安置住房权益并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依法对两套房屋予以分割。


  因周某享有的安置房指标需要以六千元每平米的价格购买,故周某应当给付郑某相应购房款。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有理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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