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2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王华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王华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浆洗街27号亿丰大厦B幢2、3层共计2840.5平方米营业用房,合同金额32525750元。但被告王华至今没有付款,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王华催要房款,但被告王华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王华于2002年12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被告辩称
被告王华辩称,1、王华已付清房款,是本案争议房产的当然所有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提出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中信银行辩称,1、本案是案外人异议之诉,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告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但被法院驳回,但原告没有在15日内起诉,原告已丧失了诉权,所以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如果该纠纷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那么温江区人民法院就没有管辖权;即使温江区法院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进行审理,也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温江区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06)温江执裁字第148号执行裁定书,该生效裁定书认定:王华支付了本案诉争房屋的全部购房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30日王华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王华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61-97号、武侯祠大街1-3号思培居商住楼(2号楼)B幢2、3层,建筑面积2840.5平方米,总价款32525750元。同日原告给被告王华出具收到32525750元的收据一张,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于当日到成都市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合同备案号为160751。后因被告王华欠他人的债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被告王华购买的该诉争房屋,我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准备处置该诉争房屋时,案外人原告作为异议人于2010年4月6日向我院递交了《执行异议书》,请求解除对异议人所有本案诉争房屋的查封及处置。我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06)温江执裁字第1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成都亿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该裁定书于2010年8月5日送达给原告。原告没有在该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原告于2010年12月21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起诉案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因原告没有在(2006)温江执裁字第148号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原告已对此执行异议之诉丧失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成都亿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