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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对于房屋产权,如何保证自己的利益?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1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上诉人称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维持第四、五、六、八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七项为纪森、纪恒、纪仁、纪香、纪云各给付纪粉处理李兰芝丧葬费14221元;纪森、纪恒、纪仁、纪香、纪云各给付纪粉为李兰芝支付的医疗费用6813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117号院内北房权属未查清;因2000年纪粉将院内北房再次翻建,房屋评估价才增高,一审法院未查清这一事实;拆迁安置优惠购房的40平米指标是李兰芝放弃的;回迁安置房是纪粉一家购买,与李兰芝无关,一审判决要求给付纪森、纪恒、纪仁、纪香、纪云所购房屋折价款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对纪粉为李兰芝支付的丧葬费未查清,对纪粉为李兰芝所支付的医疗费漏判。

被上诉人辩称

纪森、纪恒、纪仁、纪香、纪云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纪粉、何华、纪有、周有的上诉请求。

纪惨述称,不同意一审判决,但没有上诉。

本院查明

二审中,纪粉、何华、纪有、周有申请证人刘某出庭。证人刘某陈述:我是纪粉一家的邻居,纪粉家拆迁前的房是纪粉和何华建的;李兰芝自己放弃拆迁安置房的40平米优惠指标;纪粉和何华是孝子,李兰芝一直和纪粉一起生活。纪森、纪恒、纪仁、纪香、纪云不认可证人刘某所陈述的内容。纪粉、何华、纪有、周有于2018年7月10日申请撤回关于医疗费一项的上诉。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质证的相关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的陈述及质证的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本案中,根据纪粉签订的《南邵镇优惠回迁楼期房买卖临时协议》,纪粉一家共使用了16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针对未使用的40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纪粉、何华、纪有、周有主张系放弃了李兰芝的购房资格,纪森、纪恒、纪仁、纪香、纪云主张系放弃了周有的购房资格,鉴于双方均未对此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结合家庭成员身份关系、拆迁政策,酌定放弃的40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系全家共同放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纪粉、何华、纪有、周有上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40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系李兰芝放弃,结合上述分析,李兰芝享有32平方米的优惠面积,超出优惠购房面积的134.85平方米,因回迁安置房屋主要系纪粉与拆迁人进行协商所选购,因此在分配超出优惠购房面积部分时,应对纪粉予以多分。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定李兰芝享有因户型原因超过优惠购房面积部分的15平方米并无不妥,本院不持异议。一审法院结合李兰芝享有的购房面积、购房款支付情况、现有房屋价值情况酌定由纪粉、何华、纪有、周有给付纪森、纪恒、纪仁、纪香、纪云各80571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纪粉为李兰芝支付医疗费用问题一节,因纪粉、何华、纪有、周有在二审期间撤回对该项费用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纪粉、何华、纪有、周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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