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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1.请求法院调解或判令被告返还房屋八间及宅基地一处;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村民关系,因原告长期在外,被告趁机强占原告的房屋及宅基地8间,并且改建。2016年11月,原告回家居住,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及宅基地,并且经村委多次调解,被告拒不返还。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居住及使用,致使原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原告由此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原告所诉不属实,原告因欠巨债于2000年3月份外出躲债,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已经被债权人拆除,只剩下空闲的宅基地。2000年秋天,村委将其中五间宅基地规划给被告,被告缴纳费用2000元,另外三间宅基地系被告与案外人周泮强交换所得。2001年夏季,被告自建八间房屋居住至今,为此原告所诉无事实、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原告周华、李真明与被告周华均系汤河镇周家官庄村村民。原告周华、李真明于1985年在涉案宅基地地块上建设瓦房八间。1996年10月30日,原告周华对建设的房屋办理临沂市村镇私房所有权证,所有权证载明:所有权人周华,房屋坐落周官庄村,产权来源为1985年自建,建筑面积182平方米。2000年3月份,原告全家外出躲债,原告所盖八间瓦房被案外人拆除。本案原告周华、李真明是以被告周华侵权为由提起返还原物纠纷。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原2001年夏季,被告周华在涉案宅基地自建房屋八间居住至今,现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原告自建的房屋已被他人拆除,后周华在涉案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原告周华、李真明建设的房屋被他人拆除后,涉案的宅基地是否被周家官庄村委收回并分配给周华使用,原、被告双方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归谁使用,故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受案范围,超出受案范围即没有审判权。本案系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本院不能行使审判权。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不能以对方侵权而提起停止侵害、返还原物等类型的民事诉讼,应先由行政机关处理,由有关行政机关对宅基地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这是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未得到解决,法院无法确定其权属归属,不能对是否侵权作出判断。双方对行政部门作出的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综上,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华、李真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