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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不具备所有权,不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房屋,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1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上诉人称

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李仁与霍泰共同居住生活至2017年1月底。2012年至2017年1月期间,双方之间有大量的资金往来,用于经营客栈以及房产生意,形成资产混同。李仁收取景李仁购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4.1万元等同于霍泰收取。现景李仁已获得房屋产权,恒泰房产事务所没有必要再向其退还相应款项,景李仁向霍泰出具的欠条也是无效的。

被上诉人辩称

不同意恒泰房产事务所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时上诉人与景李仁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后,李仁收取了景李仁14.1万元,并出具了收据,至于李仁将该笔钱款用于何处与景李仁无关。由于李仁没有房东的房产证、委托书等,不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2017年3月,景李仁诉至法院维权,后撤诉,接着向公安局举报李仁诈骗。最终,因景李仁向霍泰写下欠条,霍泰才协助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对于李仁已收取的房款应当予以返还。

原审第三人霍泰辩称,不同意恒泰房产事务所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在霍泰与李仁关系破裂之前,霍泰确实委托上诉人代为销售房屋,形成了大量李仁向霍泰进行转账,霍泰与房屋产权人进行交易的情况。就霍泰与李仁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双方现有数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与本案的处理不具有关联性。二、霍泰已向系争房屋产权人打包购入5套房屋,并用自有钱款向对方支付了154万元。系争房屋带看和签订合同霍泰均未参与。之后,因李仁无法为景李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景李仁联系到霍泰。霍泰提出过户的前提条件是,景李仁必须向其全额付款。鉴于霍泰并未实际收到14.1万元,故要求景李仁写下欠条。

本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余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查,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恒泰房产事务所未获得系争房屋代为出售的委托权限,房屋产权人或其代理人霍泰亦未对恒泰房产事务所出售房屋的行为予以追认,故恒泰房产事务所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在其无法履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交付房屋等一系列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景李仁有权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商品房买卖协议》解除后,恒泰房产事务所应将已收取的14.1万元购房款向景李仁予以返还。现李仁诉称,其与霍泰同居期间,财产混同,收取的钱款已合理使用,故无需返还。对此,本院认为,李仁与霍泰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以及经济纠纷问题仅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可对抗第三人之债权,李仁作为恒泰房产事务所投资人基于上述理由要求免除还款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至于李仁与霍泰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景李仁与霍泰因本次购房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属其他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可另行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恒泰房产事务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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