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贷款没带下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是可以的,因为交易无法继续,一般情况下的房产的出卖方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是银行批准贷款的,并且不存在其他解除合同的条件的,买卖双方是不能解除合同的,只能按照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和享有权利。商品房商业贷款问题可能会引起一些争议,商品房商业贷款的问题就是一个麻烦的法律的问题,那么如何面对商品房商业贷款的问题呢?今天说房网来为您介绍商品房商业贷款的相关内容。
一、商品房商业贷款中,贷款没带下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吗?
银行原因贷款没办下来可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少购房者都会以银行按揭的形式贷款买房,在缴纳完首付后,通常应在6个月内办理完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并支付购房款余额, 但如果在6个月后, 由于银行政策的原因, 而非购房者的原因导致贷款无法发放。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商品房商业贷款中,买房贷款没带下来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但是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同时法院对于情势变更的适用是抱着“慎重适用”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即在“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的利益关系”。
要求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银行贷款政策作为国家对社会经济的一种常用干预手段,具有经常性、固有性。如果如同本案那样,将国家贷款政策调整作为情势变更事由而随意解除合同,那么将会导致市场交易安全遇到极大妨碍,破坏了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行为人在贷款购房之后,如果是贷款的还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的,银行在期限届满后的短期内进行催收,如果是经过银行催收还不还款的,银行就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并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查封扣押以及冻结贷款人的财产。商品房商业贷款问题是属于房屋交易中重要的问题,这都是需要购房者花时间和技巧去获取相关信息的,如果您对商品房商业贷款问题还有疑问的话,可以选择我们说房网专业律师团队,让您整个过程放心安心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