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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买受人因诉讼时效过期败诉如何处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诉称:2010年12月18日,我和被告X企业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书》,该合同书各自承诺了楼价款、交房時间、贷款逾期交房义务、工作交接办理手续等。合同书签署后我如约交付购房款454854元,X企业却未按合同规定的限期执行交房责任,X企业推迟交房的个人行为早已构成了毁约,理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1、被告X企业向我付款贷款逾期交房合同违约金人民币10837.74元;2、此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X企业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X企业辩称:最先,我企业并沒有贷款逾期交房,故不理应承担贷款逾期交房合同违约金。次之,依照合同规定交房日是2011年7月30此前,张某的诉请早已已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我企业提起诉讼时效抗辩。

三、审理查明

2010年12月18日,原告张某做为买受人与被告X企业做为出售人签署了《北京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承诺:出售人理应在2011年7月30此前向买受人交付该限价商品房。未依照承诺的限期和标准交付的,贷款逾期超出65日,买受人规定再次合同履行的,自承诺的交付限期期满之隔日起止实际交付之时止,出售人按日付款所有已支付百分之一的合同违约金,于实际交付生效日30日内向型买受人付款合同违约金。直到2013年4月20日,X企业才向张某交付房子。

原告张某称其2013年6月至10月期内数次向案外人b企业商谈过贷款逾期交房合同违约金赔付事项,张某递交了案外人张某与b企业于2013年10月30日签署的合同书并申请办理见证人张X出庭作证,张X称系住在该楼内,合称很多小区业主去找b企业谈过合同违约金赔付的事项,之后2年多就沒有人理这件事情了。

因X企业没法按时交房,2011年7月b企业与X号楼小区业主签署《合同书》,b企业付款2011年7月28日至2013年1月28日的推迟资金周转费及贷款逾期交房合同违约金。

2012年12月,b企业与X企业签署了《还款协议书》,承诺X企业于2013年1月30此前交房并还款b企业垫款,仍无法交房造成的贷款逾期交房义务及资金周转费等所有损失由X企业承担。后X企业实际于2013年4月20日交房,b企业再度付款了2013年2月1日至交房日的资金周转费及补贴90多万元。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张某的所有诉请。

五、律师点评

法条数据库索引:依法创立的合同书受法律法规维护,被告方理应按照承诺全方位执行自身的责任。被告方另一方不合同履行责任或是合同履行责任不符承诺的,理应承担再次执行、采用防范措施或是损失赔偿等合同违约责任。

经典案例:此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X企业所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系彼此真實含意的表达,且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合理。X企业做为房子出售人应依照合同规定于2011年7月30此前交付X号房子,但该企业迟至2013年4月20号才交付房子,故X企业理应承担贷款逾期交房的合同违约责任。

对被告X企业认为合同违约金诉讼时效期间抗的辩作给出分析:

X号房子实际交付之时为2013年4月20日,彼此被告方承诺的贷款逾期交房合同违约金给付時间为实际交房生效日30日内,自该日起止此案提起诉讼之时即2015年6月9日,早已2年有余,超出了2年诉讼时效期间。

对张某认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意见作给出分析:

张某申请办理出庭作证的张X因X号楼推迟交付的合同违约金赔偿难题,但与此案诉讼时效中断欠缺联动性;案外人张某与b企业签署的合同书,没法确认其是不是认为过合同违约金;且被告X企业与案外人b企业归属于2个单独的民事主体,无证据确认X企业已受权b企业代其解决贷款逾期交房合同违约金事项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已丧失胜诉权。

提醒:房产买卖中,房地产商以各种各样有原因推迟交房已司空见惯,法律责任的承担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民事诉讼主题活动多方的承诺,提议购房时在合同书中搞好有关义务承诺,如果支配权遭到损害,拿起法律法规武器,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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