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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无子女的舅舅去世后拆迁所得是不是可以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果某诉称:海淀区1号院房屋及宅基地系果所谓依法继承所得,由于果所谓生前无子女且无人赡养,村委会协调由我赡养。果所谓于2008年1月26日立遗嘱明确表示其所有遗产由我继承。果所谓于2010年10月17日去世。被告司月及其子女向法院虚假陈述,骗取调解书,企图侵占财产。后经过多次诉讼,法院判决确认我享有诉争院落房屋三分之一份额权益。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果所谓,我依法应继承诉争院落宅基地全部安置利益。被告司月及其子女未经我同意,欺骗北安河村委会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分割海淀区1号院腾退安置利益1067967.2元;2.请求分割安置利益中248.38平米的可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

二、被告辩称

被告司月、昊阳、洋洋、月月、祥景、风果辩称:不同意果某的诉讼请求。第一,涉案房屋被腾退人为祥景,安置利益应该归祥景,果某和顾某不是被安置人,不应取得腾退安置利益。2.涉案院落原老东房3间已经灭失。原东房3间,自2000年果所谓点燃3间房屋后,果某及顾某对该院落的房屋从未管理过,所以果某只能分得其残值,地上房屋补偿,应按其生成年限进行补偿。第三,果某自18岁不在本村居住,在本村也另有住处22号。顾某不在本村居住,不应取得补偿。第四,果所谓因患有精神疾病,不具备立遗嘱能力,故遗嘱应为无效,果某无该院落内遗产之份额。第五,《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上的5口人,应为果笑欠、果时王、果笑卫、果所谓、司月,顾某无该院落内遗产之份额。第六,因拆迁协议是祥景签订的,地上物是我们共同翻建的,原东房3间已经不存在,故原告无权分割安置面积。

被告顾某辩称:同意果某的诉讼请求,认为1号院腾退安置利益中也有我的份额,我也要求分割。

三、审理查明

果笑欠、果时王系夫妇,二人共生有四子,即果甲、果笑卫、果所谓、月月芬。果甲于上世纪四十年代入赘管家岭村,与屈爱华结婚,结婚后户口迁入管家岭村。结婚时屈爱华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顾芳、顾某、果兰,且当时屈爱华正在妊娠状态,后生下果荣。现果兰、果荣不要求参与分割涉案房产,顾某要求继承涉案房产中果甲的份额。

果笑卫与司月结婚后,育有洋洋、风果、月月、祥景、昊阳。果笑卫于2002年9月20日死亡,未留有遗嘱。果笑欠、果时王均先于果笑卫死亡,其生前未留有遗嘱。月月芬自幼过继给果泉、李兰夫妇为孙,育有子女:果某(果玉元)、果良、果常、果兴、果兰、果锦。

1950年3月,果笑欠家五口人取得北安河村土地房产所有证,有瓦房三间。果笑欠夫妇去世后,果所谓独自居住在父母留下的海淀区1号院三间老宅内,终身未婚。2000年,果所谓点燃涉案房屋后出走,找回后被送入精神病院治疗。康复出院后与果某夫妇共同生活。2000年12月19日至2003年7月18日,果所谓在精神卫生防治院住院治疗。医院病历中显示,果所谓意识清晰,个人生活能自理。果所谓于2010年10月17日死亡,果某夫妇为其养老送终,料理丧事。果所谓于2008年1月26日立代书遗嘱,将涉案院落及院内建筑留给果某。

2010年11月,果某与司月、昊阳等人就涉案三间房屋继承争议经由苏家坨镇司法所进行公开调解。调解未果后苏家坨镇司法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应当由果某继承果所谓的遗产。北安河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果所谓住1号,宅院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为果所谓所有。2011年上半年,昊阳对1号院进行房屋翻扩建,将旧房拆除,原地新建、扩建房屋若干间。

2013年,北安河村实施宅基地腾退拆迁工作。2013年12月24日,祥景与北安河村委会签订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载明应安置对象为祥景1人。给予祥景房屋重置成新价279291元,可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238.38平方米,祥景应支付超面积价款45000元,各项补助及奖励合计789285.2元,自行周转补助费44400元。折抵后,北安河村委会应向祥景支付1067976.2元。

司月、昊阳于2010年12月到法院起诉洋洋、月月、祥景、风果,要求分割涉案3间老房,2011年3月7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涉案院内东房三间归司月、洋洋、风果、月月、祥景、昊阳共有。后经再审追加果某为本案第三人。果某不服上诉。后经重审,法院判决:1.撤销涉案民事调解书;2.原坐落在海淀区1号院东房三间,司月、昊阳、祥景、洋洋、风果、月月共同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果某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顾某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另查,涉案院内无任何人的户口。司月、昊阳、祥景、洋洋、风果、月月明确表示不要求析清其六人共有的财产份额。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祥景给付果某腾退款人民币二十九万七千八百九十五元;

二、祥景付顾某腾退款人民币二十九万七千八百九十五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按份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本案中,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1号院原东房3间,司月、昊阳、祥景、洋洋、风果、月月共同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果某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顾某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现1号院已腾退拆迁,双方当事人均认为祥景与北安河村委会签订的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有效,故腾退利益应由司月、昊阳、祥景、洋洋、风果、月月、果某、顾某共有,法院应按照已确定的共有份额在当事人之间分割腾退利益。

具体来说,就房屋重置成新价部分,根据北安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号院原东房3间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昊阳对该院进行翻扩建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08.28平方米,重置成新价为279291元,经法院认定经原有3间东房的价值为6万元,故司月、昊阳、祥景、洋洋、风果、月月共同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即2万元,果某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即2万元,顾某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即2万元,其余重置成新价219291元应属昊阳所有。该院各项补助及奖励款789285.2元及自行周转补助费44400元,亦应由司月、昊阳、祥景、洋洋、风果、月月共同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即277895元,果某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即277895元,顾某享有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即277895元。腾退款已存入祥景在银行的账户,故果某及顾某应得的腾退款项应由祥景给付。

因安置房尚未建成,未交付使用,故果某要求分割安置利益中248.38平米的可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法院一般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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