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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人对自身房子是不是一定要有所有权或居住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案件介绍

上诉人:赵甲

上诉人:李某

被上诉人:赵乙

赵甲与李某俩位老人家结婚后始终沒有生孕,没儿没女。俩位老人家以便能有个人为其膳养,遂两者之间外甥女赵乙,于1999年末,签订这份赠与协议,并且经过公证处公证。彼此签署书面形式赠与协议承诺:赠予人赵甲与李某将位于在某地某区AA家园的一整套房产权赠予给外甥女赵乙拥有,而且彼此承诺:该房地产依法处理产权过户后,赠予人依然有权利定居直到去世才行,在这段时间,受赠人无法干涉赠予人的居住权。接着彼此在房子备案管理方法单位申请办理房子产权过户办理手续,将房屋过户到赵乙户下。法院案件审理时查清,在两上诉人选购这套房子时,赵乙曾交货购房款17320元签订赠与协议时,赵乙又交予俩位老人家3500元。2002年,赵乙搬入房子与俩位老人家一块儿定居衣食住行,最初,彼此的关系还行,能友好相处。可是2003年9月赵乙生小孩后,为衣食住行琐碎,常常与俩位老人家产生磨擦,俩位老人家很是气恼遂于2004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赵乙搬离定居,经法院调处后彼此依然一起衣食住行定居。2005年3月刚开始,彼此再次出现分歧,发展趋势到没有人缴纳水、电、气花费以至被停电了停气。两口子遂再度提起诉讼到法院,规定撤消与赵乙中间的赠与协议,让赵乙离开房子,搬离此房

法院查清:

原、被上诉人彼此签署的房屋赠与合同书是彼此真實含意的表达,合理合法可行。上诉人早已将房屋产权产权过户给被上诉人,因而赠予人不可以随便撤消赠与协议,又由于原、被上诉人彼此定居一起纵有分歧,危害了两上诉人对房子的定居、安全使用,但并沒有比较严重损害两赠予人,都没有合乎法律规定撤消赠与协议的别的状况,因此对上诉人规定消除赠与协议之需求,未予适用。彼此在合同书中承诺上诉人去世前对房子具有所有权——居住权,涉案人员房子也是成套设备住房,没法切分安全使用,为确保俩位上诉人居住权没受防碍,没受损害,能健康,让被上诉人搬离定居比较有效妥当。被上诉人可待彼此分歧清除或两上诉人去世后再搬入该房定居。对自身的房子掌控安全使用。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给出:一、被上诉人赵乙于本裁定起效后十五日内搬离该住宅;二、驳回申诉上诉人赵甲与李某有关撤消其与被上诉人签署的赠与协议之诉请。

律师点评:

专业房地产律师靳双权指出:此案异议的聚焦取决于房屋赠与人是不是具有赠与协议解除权及其房屋产权人是不是必须都可以占据和掌控自身的房子。现根据《担保法》及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给予剖析。

1.赠予人可否单方面消除赠与协议

依据在我国《担保法》第185条的要求,说白了赠与协议,就是指另一方被告方将自身的资产无尝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资产的合同书。赠与协议特性取决于,其做为无尝合同书,受赠人获得赠予物而无须向赠予人给付相对的对价。赠与协议是单务合同,即便受赠人依约承担必须的责任,该责任与给予赠予物中间找不到看待给付的关系,因此并不是双务合同。一般赠与协议是典型性的理论性合同书。理论性合同书,别称要物合同书,其合同书创立,不但必须彼此被告方意思表示相同,还必须被告方交货质押物。在合同书创立以前,赠予人都可以撤消其意思表示。可是,具备抗灾、扶贫帮困等社会发展公益性、公德责任特性的赠与协议或是历经公证人的赠与协议,是独特的赠与协议,其特性为诺成性合同书,如果彼此被告方意思表示相同,合同书创立;赠予人不可撤消其意思表示。《担保法》第186条明文规定了,赠予人到赠予资产的支配权迁移以前都可以撤消赠予。具备抗灾、扶贫帮困等社会发展公益性、公德责任特性的赠与协议或是历经公证人的赠与协议,不适合前述要求。除此之外,赠与协议创立以后,法律法规还要求了赠予人具有法律规定撤销权的情况。《担保法》第223条要求,受赠人有以下情况之首的,赠予人都可以撤消赠予:(1)比较严重损害赠予人或是赠予人的亲属;(2)对赠予人有抚养责任而不执行;(3)不执行赠与协议承诺的责任。

此案中,原被告中间的赠与协议历经了公证,且上诉人早已将房产过户到被上诉人的户下,因此赠予人不可以可用《担保法》第186条有关随意撤消赠与协议的要求。又由于此案原、被上诉人在生活中存有磨擦,仅仅通常分歧,并未组成比较严重的水平,不符赠与协议的法律规定消除标准。除此之外,彼此在合同书中也未承诺行驶撤销权的情况。看得见上诉人不可以消除与被上诉人中间的赠与协议。因此法院针对上诉人赵乙某与李某有关撤消其与被上诉人签署的赠与协议之诉请给予驳回申诉。

2.房子的使用权人必须就能亲身掌控安全使用自身的房子吗

依据物权法资产任何人对归属于他的资产具有占据、安全使用、盈利、处罚的支配权。为何此案判房屋产权人搬出自身全部的房屋呢?我觉得它是由使用权的特性的反映,我们了解使用权具备弹性力,使用权人会在自身的资产上为别人设置支配权,占据,安全使用,盈利乃至支配权都能与任何人产生分离出来。此案中华被上诉人签订的赠与协议中确立承诺了房产过户后二上诉人仍具有居住权,且被上诉人无法干涉,换句话说,彼此在合同书中对被上诉人行驶使用权做出了必须限定,这更是使用权弹性力的主要表现。在我国担保法要求被告方依规具有志愿签订合同书的支配权,一切人或单位不可不法干涉。此案中彼此被告方要以自身的真實意向公平自愿地签署的赠与协议,沒有损害别的案外人的权益,合乎合同书的可行要素,本合同可行。《担保法》第8条要求:依规创立的合同书,对被告方具备法律法规约束。被告方理应按照承诺执行自身的责任,不可私自变动或是终止合同。依规创立的合同书,受法律法规维护。因而,房产过户后赵甲、李某二上诉人仍具有居住权,且被上诉人赵乙无法干涉,它是赵乙应合同履行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让赵乙搬离房子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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