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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继承律师——没赡养老人,子孙代可以继承房子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22

 一、原告诉称

  闫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位于a号院内正房四间由闫一全部继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姐妹关系,原告与被告的父母分别于2001年和2006年去世。父母生前有宅院一处,位于a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产证产权人系原被告父亲闫二。关于父母的遗产正房四间如何继承的问题,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

  闫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涉案房屋是我父母的遗产,我对父母也尽了赡养义务,涉案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2.原告和我父母居住期间与我父母打架,曾搬出去居住10年。3.原告所述的曾经和我们多次协商、我们四姐妹未尽到一定的赡养义务不是事实。4.关于二胎申请,我签名的时候上面是空白,什么都没有。5.关于决定凭证,其上没有我母亲的签字,且执笔人同时为见证人,二胎申请与决定凭证上“闫二”的名字不确定是否为我父亲书写。6.翻修房屋的时候,我父母在我家居住两个月左右。

  闫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涉案房屋系我父母的遗产,我也尽了赡养义务。涉案房屋要求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2.原告所述的曾经和我们多次协商、我们四姐妹未尽到一定的赡养义务不是事实。3.对于父母和其他姐妹,我均有照顾。4.父母去世的丧葬费用我均有负担。5.原告在与我父母居住期间,确实搬出去居住很长时间,具体多久记不清了。6.关于二胎申请,我签字的时候没有第一页,只在第二页上签了字;决定凭证上“闫二”的名字不确定是否为我父亲书写。

  闫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涉案房屋系我父母的遗产,我也尽了赡养义务,涉案房屋要求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2.1985年左右,原告因为和父母打架搬出去居住,1995年左右才搬回来,期间我父母是我们四姐妹赡养。3.原告所述的曾经和我们多次协商、我们四姐妹未尽到一定的赡养义务不是事实。4.涉案房屋翻修时,是我出的沙子、竹脚板。5.关于二胎申请,其上有我签字,但我是没有看见第一页的情况下签的;关于决定凭证,其上没有我母亲的签字及手印,1993年尚未撤县改区,“闫二”三字不确定是否为我父亲书写。6.目前我属于丧偶且身有残疾,法院应给予我一些照顾。

  闫六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涉案房屋系我父母的遗产,我也尽了赡养义务,涉案房屋要求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2.涉案房屋我没有出过整钱,但是零星的钱我出过,而且我也出过力。

  三、本院查明

  闫二与杨某夫妻生前育有五个女儿,即长女闫三、次女闫四、三女闫一、四女闫五、五女闫六。1981年1月,闫一与李三登记结婚。1981年2月,在a号院内建设了北房四间。

  闫一向法庭提交的1990年1月23日的申请载明:今有本村公民闫二有女无儿,特为三女儿闫一招黄花城乡二道关村李三为婿。闫一姐妹五人……。李三、闫一于1981年元月结婚,现有一男10岁。家中有1981年2月建正房四间,85年建东房两小间,以上为家中现有材(财)产。父母今后晚年生活归李三、闫一负责赡养,李三、闫一为二位老人养老送终之人,老人的一切材(财)产归李三、闫一来继承,其余姐妹四人不再干涉其材(财)产继承权。

  为此,家中全体成员一致商议决定把国家照顾给男到女家落户的二胎名额给予三女闫一。申请人李三、闫一。在商定人处有父亲闫二、母杨某、大姐闫三、杜七、二姐闫四、曹某、四妹闫五、陈三、五妹闫六的名字和指印。落款处有村委会的公章。四被告对此申请提出异议,认为其签名时并未有第一页上面的文字,只是有第二页,且其父亲的名字不是其父亲本人书写。 2002年1月24日,杨某去世。2006年12月30日,闫二去世。

  四、裁判结果

  a号院内北房四间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批准使用面积范围内的房屋由闫一继承。

  五、律师点评

  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决定凭证》系闫二、杨某夫妻的真实意思表示,虽上面加盖的公章有瑕疵,但并不能就此认定此《决定凭证》系原告方伪造;且结合二胎申请中“父母今后晚年生活归李三、闫一负责赡养,李三、闫一为二位老人养老送终之人,老人的一切材(财)产归李三、闫一来继承,其余姐妹四人不再干涉其材(财)产继承权”的表述,且此二胎申请有四被告均在上面签字,可以认定闫二夫妇生前有将涉案房屋全部归原告夫妻的意思表示,其他被告对此知情。

  故闫一要求继承北房四间的请求合理,支持。李三向表示,其不参加诉讼,并将其对涉案房屋的份额归闫一名下,闫一同意,不持异议。二胎申请上五被告的名字均系签名人本人书写,四被告虽辩称签字时没有第一页上面的文字,但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签名页中已注明二胎指标归原告,从农村习惯看,二胎指标接受方、赡养父母方、遗产继承人多为同一方,故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四被告虽对其父母尽了赡养义务,但其父母已经在生前对房产作出处理,故四被告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四被告虽对原告夫妻赡养父母提出异议,但闫二夫妻生前与原告夫妻居住多年,且未对《决定凭证》提出异议,故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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