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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28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李四以原告名义与王五于2017年2月24日签订的关于a室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王五腾退上述房屋;3、王五向张三返还张三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书原件以及该公司开具的购房款收据2张(一张金额为169148元,另外一张金额为16万元)、钥匙6把、水电气卡各一张;4、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22日,原告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原告购买b公司开发的位于a号房屋,该房屋于2014年4月29日交付于原告,原告取得了该房屋的使用权,但未对房屋装修并入住,该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2017年春,原告打算对该房屋装修时,发现房屋已于2017年2月24日被李四卖给了王五。原告没有想过要卖房,对卖房事宜完全不知情,原告从未与王五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也未授权李四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对李四以原告的名义与王五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予认可,该合同应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四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当时家里没有人,我着急用钱,就拿了购房合同,通过别人介绍,把涉案房屋卖给了王五。我收到了王五的45万元房款,这个钱我基本上都还帐了。对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没有意见,对要求王五腾退房屋也没有异议,涉案房屋确实是我父亲张三的。

  被告王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认为应确认合同有效。第一,李四持有张三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购房合同原件,代表张三签订购房协议,根据民法的信赖原则,王五完全有理由相信李四代表其父亲张三出卖房屋,并接收购房款。第二,李四当庭答辩说偷的其父亲的购房合同到卖房,根据这点,我方保留追究李四涉嫌诈骗的权利,同时我方还认为李四与其父亲张三恶意串通,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还涉嫌恶意诉讼的情况,我方也保留追究其恶意诉讼的权利。第三,我方与李四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我方已支付购房款45万元,持有原告的购房合同合理合法,原告无权向我方索要合同原件等。

  三、本院查明

  2012年12月22日,张三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书》,约定:张三购买b公司开发的a号房屋,房屋总价款329148元。合同签订后,张三向b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b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张三。

  李四系张三之子。2017年2月24日,李四以张三(卖方)的名义与王五(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a号房屋出售给王五,成交总价为47万元。补充说明:待过户完后(押金2万元退还给卖方)合同终止,签协议当日付给卖方45万元,过户费用由买方承担。合同签订后,王五向李四支付了房款45万元;涉案房屋亦交付给王五。现涉案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原告张三主张被告李四与被告王五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四属于无权处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即使李四存在对涉案房屋无权处分的情况,且处分行为未经张三追认,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四与王五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必然属于无效合同。故,张三主张李四与王五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张三主张腾退房屋及返还相关购房原件等诉讼请求,与本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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