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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靳双权——共同居住尽赡养义务子女能否多分遗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21

原告诉称

李某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李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以下简称1号房屋)房产由我继承。

事实与理由:李父与李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李某强、李某丽、李某山三位子女。李父于20101116日去世,李母于2017521日去世。李某强与张某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李某川。后李某强与张某芳离婚,李某川由张某芳抚养。李某强于2017711日去世。李父与李母生前留有1号房屋一套,二人留有口头遗嘱表示房屋由我继承,现诉至法院请求由我继承上述房屋。

 

被告辩称

李某丽辩称,同意李某山的诉讼请求,老人生前确实留有口头遗嘱表示房屋由李某山继承。

 

本院查明

李父与李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李某强、李某丽、李某山三位子女。李父于20101116日去世,李母于2017521日去世。李父、李母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李某强与张某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李某川,后双方离婚,李某川由张某芳抚养。李某强于2017711日去世。

李父生前购买了1号房屋,并于1996518日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审理中,李某山、李某丽均表示父母的遗产为1号房屋,并称李父与李母生前留有口头遗嘱,内容为1号房屋由李某山继承,但其二人对所述内容未提交相应证据。李某山、李某丽称李某山一直同李父、李母共同生活,李某山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李某强生前因疾病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行动,亦由其二人负责照顾李某强的生活。李某强与张某芳离婚后,李某川由张某芳抚养,自此其没有见过李某川,同李某川没有任何联系。李某丽表示将其应继承李父、李母遗产的份额赠与李某山。

 

裁判结果

李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由李某山、李某川继承;其中李某山占百分之八十五的份额,李某川占百分之十五的份额。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某川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李某山、李某丽表示李父、李母留有口头遗嘱,但并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关证据,故对此不予采信。对于李父、李母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李某强去世后,其应继承李父、李母的遗产部分由其继承人继承,即由李某川继承。李某丽表示将其应当继承的份额赠与李某山,对此不持异议。李某山与李父、李母共同生活,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予以多分,具体份额法院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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