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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靳双权——赠与他人但未过户的房屋是否属于遗产范畴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23

原告诉称

王某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北京市丰台区1号的房产,王某刚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事实与理由:王某刚系张某丽与王某鹏之子。张某丽与王某鹏离婚后,于1984年与李某强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西城区2号房屋及丰台区1号房屋(以下简称1号房屋)。2018111日张某丽去世,去世前张某丽立有遗嘱,上述房产属于张某丽的份额由王某刚继承。西城区的房屋已在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处理完毕。现双方就丰台区的房屋继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李某强辩称,代书遗嘱是无效的,张某丽因腿部淋巴癌复发,2018111日当天已处在病危、昏迷、神志不清已没有能力亲授遗嘱,该遗嘱并不是张某丽本人口述,见证人是王某刚单方面邀请的,且当时我并不在场;1号房屋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1号房屋是用海淀区3号房屋调换而来,于2018529日签订的《调换住房协议书》,换房增加面积的欠款是在2018425日交付的,均是在张某丽去世后,目前该房屋尚没有产权证;即便是共同财产,王某刚没有尽过赡养义务,也不应分得50%

 

本院查明

张某丽与李某强系夫妻关系,王某刚系张某丽与前夫之子。张某丽于2018111日死亡。

王某刚提交2018111日代书遗嘱及视频资料,代书遗嘱载明:…本人因癌症复发将不久人世,特立此遗嘱如下:1.我于1983年和李某强再婚,候凤林与前妻有2个儿子,都各自单过。我与李某强婚后房产两处:(12号,住宅面积50左右平方米,我与李某强现居住。(2201051日起住,丰益园城市花园小区9号楼1号,住宅面积92.33平方米。本人决定百年过世之后,愿将属于我的所有房产及财产留给我的亲生儿子王某刚所有。经质证,李某强认可视频中是张某丽本人,遗嘱是其本人签字,但是遗嘱并不是其口述,和张某丽遗愿不符合,1号房屋在立遗嘱时并没有取得所有权证。

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王某刚起诉李某强要求分割北京市西城区2号房屋一案,于2018112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北京市西城区2号房屋归原告王某刚与被告李某强共同所有,每人占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在审理过程中,经查询,未查询到1号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刚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原告要求分割1号房产,因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未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当事人可在房屋所有权证颁发后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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