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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利益分割律师靳双权——夫妻一方死亡未立遗嘱,另一方有权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8-0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沛、李某沂、李某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对李某军名下位于西城区1号。

事实与理由:李某军与张某芳婚姻存续期间共生育有子女五人,长子王某琪、次子李某沛、三子李某强、四子李某沂、长女李某芬。1998年李某军原居住的宣武区7号房屋进行拆迁建设,1998218日李某军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及《购买房屋合同书》。李某军购买了拆迁安置的宣武区1号房屋。201162日李某军去世,此后,二被告一直不让三原告进入该房屋并称要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其名下。

2014121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三原告及被告王某琪对涉案房屋各占15%的产权份额,被告一占40%的产权份额。此后该房屋一直闲置,且二被告不准原告等人进入该房屋。

李某强于201659日去世,原告李某爽系李某强之女,李某强继承人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确认李某强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由原告李某爽继承。另外,三原告总份额共45%一致请求对涉诉房屋进行变现分割,但被告拒绝。为此,诉至贵院,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李某芬、王某琪辩称:现在不同意分割房屋,因为房子是拆迁安置房,是李某军还有李某芬、王某琪、王某松四个人的拆迁安置房。原告没找过我要求分房子,我也没不让他们进。房屋不是长期空置,李某芬跟李某芬儿子在房屋内居住,李某芬离婚了,现在李某芬名下没有其他住房。

 

本院查明

2013年,李某沛、李某强、李某沂起诉李某芬、王某琪继承纠纷一案,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程序,确定李某沛、李某强、李某沂三人各继承该房产中20%的产权份额。后,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军名下位于宣武区(现西城区)1号房屋,由李某沛、李某强、李某沂、李某芬、王某琪共同所有;其中,李某芬占有百分之四十的产权份额;李某沛、李某强、李某沂、王某琪各占有百分之十五的产权份额。

生效判决书载明:被继承人李某军与其妻张某芳(19964月去世)婚姻存续期间共生育子女五人即李某沛、李某强、李某沂,李某芬、王某琪。1998年初,被继承人原承租的北京市宣武区7号房屋所在地区进行拆迁建设。19982月,被继承人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及《购买房屋合同书》,被继承人购买了拆迁安置的宣武区1号房屋的产权。200766日,被继承人取得涉诉房屋所有权证。201162日,被继承人去世。

李某芬以及李某芬之夫王某琪、李某芬之子王某松曾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其三人与被继承人同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所载明的被拆迁房屋安置人,拆迁所得房屋也是用于安置被继承人与其三人为由,要求确认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产权属于其三人与被继承人四人共有,其三人占有四分之三的产权份额。201262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李某芬、王某琪、王某松的诉讼请求。

李某强于201659日死亡。

2019726日,李某爽和张某山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书,载明:一、被继承人李某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的权利由李某爽继承;二、其他无争议。

另,经询,就涉案房屋的控制使用情况,三原告表示:现涉案房屋由李某芬控制,但是否有人居住我们不清楚。二被告表示:现在房屋是李某芬和王某松共同居住使用。

再:关于分割的方案,李某沛、李某强、李某沂明确表示:要求进行司法拍卖,并分割拍卖款。李某芬、王某琪则表示:现在不同意分割房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沛、李某沂、李某爽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案中,被告李某芬、王某琪表示涉案房屋现在由李某芬和王某松共同居住使用,现在不同意进行分割。原告李某沛、李某沂、李某爽表示涉案房屋由李某芬控制使用。可见,原、被告双方无法就采用拍卖方式分割涉案房屋协商一致,亦不愿承担拍卖过程中房屋价值变动风险,加之涉案房屋的被安置人之一王某松自认亦在房屋中居住,且不同意分割。在此情形下,涉案房屋尚不具备通过拍卖分割的条件,故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着实难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原、被告本系亲人,因涉案房屋产生纠纷,已引发多次诉讼,法院希望原、被告之间能顾念亲情,妥善协商化解矛盾,以告慰逝去的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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