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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律师靳双权——婚前宅基地婚后建房的,房屋算个人财产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8-0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号院内由南向北数的前三排房屋。

事实和理由:张某雯与李某军曾系夫妻关系。李某喜与张某丽系夫妻关系,李某军系李某喜与张某丽二人之子,张某雯与李某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号院内,自南向北建有三排房屋共21间及3个过道。20191031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雯与李某军离婚,同时认定该离婚案件中西庄1号院内房屋的宅基地登记在案外人李某喜名下,涉及案外人利益,应当另案处理。涉案房产的宅基地登记在李某喜名下,并不影响宅基地上自南向北数的三排房屋共21间及3个过道的权属,李某喜于202051日死亡,张某丽、李某军、李某兰、李某慧系李某喜的继承人,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李某军辩称,张某雯主张分家析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房屋均系李某喜与张某丽的夫妻共同财产,与李某军、张某雯无关。在房屋建设过程中,李某军与张某雯虽系夫妻关系,但李某军与张某雯未在建设房屋时出资出力,因此不应该有李某军与张某雯的份额。

张某丽、李某兰、李某慧辩称,不同意张某雯的诉讼请求。涉案院落是张某丽与李某喜共同建设的,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查明

李某喜与张某丽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长女李某兰、次女李某慧和长子李某军。李某喜于202051日死亡。张某雯与李某军于2006220日登记结婚,20191031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军与张某雯离婚。张某雯在民事案件中主张涉案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该院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李某喜名下,故未处理。张某雯在结婚后将户口迁入涉案房屋所在地址。

涉案院落系李某喜与张某丽夫妇共同申请的宅基地,二人在20世纪九十年代时在此建造北房8间,该房屋的建造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关于诉争房屋的建造过程,张某雯称:2008年,在原有北房南侧加建北房7间及过道一个。2009年,在2008年建房的南侧又加建北房7间及过道一个。2010年,在原有北房南侧2008年建房北侧新建西厢房两间和库房一间。2012年将2010年所建房屋拆除,建成北房7间及过道一个。四被告认可2008年和2009年的建房情况,不认可西厢房是2010年建造,西厢房是张某雯与李某军结婚前就存在的。库房一间于2011年建造。最后一次建房是2013年,而非2012年。诉争房屋的建造未提供相应准建手续。

关于争议房屋的出资情况,张某雯称张某雯的姨夫王某贵出资,王某贵的出资是赠与给张某雯的,李某军参与建房,所以张某雯应享有相应份额的房屋。四被告称争议房屋系李某喜、张某丽夫妻共同出资建造,王某贵系雇佣的建房人,已与王某贵进行结算。库房系王某贵建造,后来由王某贵实际使用,租金折抵了建房劳务费。张某雯不认可已结算劳务费,认可库房系王某贵建造,并由王某贵使用。

关于涉案房屋居住情况,张某雯称2006年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涉案院落,2013年因孩子上学搬出。四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李某军与张某雯在涉案院落居住至2008年,2008年之后就搬出了涉案房屋,先后居住在滨河西里、滨河东里等地方。2013年李某军与张某雯开始分居,李某军回到涉案房屋居住,张某雯继续在外居住。张某雯在外所住房屋均由王某贵提供。王某贵出庭作证也认可为张某雯提供的住房不止一处。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号院内由南向北数第一排北房,其中西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由张某雯居住使用;

二、驳回张某雯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院落翻建过程中,张某雯与李某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参与建房,从而析出二人在翻建房屋中的财产。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中可以看出涉案院落加建过程发生在张某雯与李某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婚后与李某军父母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张某雯的户口在涉案院落,从建房的实际情况看,李某军未参与建房显然与事实不符。故涉案院落中加建的房屋有李某军、张某雯的贡献。综合考虑建房情况及实际居住使用情况,酌情确定涉案院落中由南向北数第一排北房中西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由张某雯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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