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孙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欠款102万元;2.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3.要求追加被告阎某娟、刘某霞、刘某芬、刘某玲在继承刘某涛遗产范围内偿还刘某涛所欠本金及利息;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为生产经营需要,刘某涛与刘某英、C公司分五次共同向原告借款总计11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2%,目前借款均已到期。2021年12月,刘某涛死亡。2021年5月至7月间,刘某英、C公司通过秦某君偿还了我本金10万元及对应的利息。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刘某英、C公司通过秦某君分四次偿还了我利息13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刘某英、C公司辩称,借款事实成立,具体是由刘某涛所承办,但借款数额刘某英并不知情;借条是刘某涛病重期间原告找到刘某涛签的字;刘某英个人同意还款,不同意由C公司还款。
阎某娟、刘某霞、刘某芬、刘某玲辩称,我们放弃继承权,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孙某杰与刘某涛系朋友关系。刘某涛与阎某娟系夫妻,刘某英、刘某霞、刘某芬、刘某玲系刘某涛与阎某娟之女。2021年12月12日,刘某涛去世。刘某涛原系C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11月3日期间C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英。
孙某杰主张其向刘某涛、刘某英、C公司出借款项,并提交借条佐证。银行汇款电子回单5张,显示秦某君共向孙某杰转款237200元;7、微信聊天记录;8.之前判决书。
刘某英、C公司认可上述借条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借款金额及利息,对其他证据均认可。阎某娟、刘某霞、刘某芬、刘某玲表示,对上述证据不清楚,不发表意见。
审理中,双方均认可秦某君向孙某杰转款中10万元为偿还的本金,其余137200元为偿还的利息。
本案审理中,刘某玲、刘某霞、阎某娟、刘某芬均声明放弃继承刘某涛在坐落于河北省(一号,二号)的房屋遗产份额的权利,并推举刘某英为上述遗产的遗产管理人。
审理中,经询,孙某杰表示,其主张的刘某涛遗产范围即刘某涛名下在坐落于河北省(一号,二号)的房屋中属于刘某涛的遗产份额。
裁判结果
一、刘某英、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孙某杰借款本金1020000元及利息;
二、刘某英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付款义务在继承和管理刘某涛名下坐落于河北省(一号,二号)的房屋中刘某涛遗产份额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结合借条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意见可以认定借款人系刘某涛、刘某英、C公司,故刘某涛、刘某英、C公司均应按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刘某涛已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中刘某玲、刘某霞、阎某娟、刘某芬均声明放弃继承刘某涛在坐落于河北省(一号,二号)的房屋遗产份额的权利,并推举刘某英为该遗产的遗产管理人,故刘某英还应在继承及管理刘某涛上述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孙某杰要求刘某玲、刘某霞、阎某娟、刘某芬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中,刘某英、C公司认可已偿还孙某杰借款本金10万元,故对孙某杰要求刘某英、C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利息一节,孙某杰的主张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C公司不同意还款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