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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未办证前部分安置人去世,其他安置人能否起诉分割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9-26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宋某杰刘某莉宋某丹宋某君秦某玲宋某月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A号B号刘某莉宋某丹宋某杰所有;2.判决C号D号秦某玲宋某月宋某君周某所有;3.判决F号宋某贤的遗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宋某贤杨某娟系夫妻关系,育有五个子女,即长子宋某杰、二子宋某君、长女宋某洁、二女宋某凤、三女宋某桂宋某贤杨某娟分别于2020年和2004年去世。北京市通州区一号院(以下简称一号院)于2017年12月份拆迁,七原告及宋某贤为被安置人口,每人有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共取得5套安置房,除去宋某贤享有的一套50平方米的安置房外,其他4套安置房归七原告按照每人50平方米享有所有权。

现七原告对于4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已达成一致,但由于宋某贤去世,三被告不予配合,现无法办理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手续,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宋某洁宋某凤宋某桂共同辩称,不同意七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房屋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所有权。且存在房屋物业地址变更的可能性。在没有明确宋某贤有多少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下,我们也不同意直接确认某一套房屋属于宋某贤

 

法院查明

宋某贤杨某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个子女,即宋某洁宋某杰宋某凤宋某桂宋某君刘某莉宋某杰之妻,宋某丹宋某杰之女。秦某玲宋某君之妻,宋某月宋某君之女,周某宋某月之女。杨某娟2004年9月15日去世,宋某贤2020年8月9日去世。

2017年12月12日,宋某杰代理宋某贤与北京M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M公司一号院进行拆迁,被拆迁人为宋某贤,被安置人口即宋某贤及本案七原告,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应安置面积约为400平方米;M公司给付宋某贤各项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共计2513216元。2017年12月15日,宋某杰代理宋某贤M公司签订《安置及临时周转协议》,约定:一号院拆迁共计取得安置房5套上述5套房屋的预付购房款共计2150000元,包括应安置面积内购房款2000000元及因选房或户型原因的补差购房款150000元;

M公司支付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时,应扣除被拆迁人的全部安置房总预付购房款,即M公司支付差价货币补偿款为363216元;M公司支付周转补助费共计590400元。2018年1月23日,M公司在上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安置及临时周转协议》上盖章,上述协议生效。后M公司依约向宋某贤支付一号院拆迁补偿款及周转补助费,该费用由宋某杰领取。

另查,一号院拆迁后,村委会另向宋某贤发放了村级补贴奖励款项900000元,该款项由宋某贤领取。宋某丹宋某月周某曾起诉宋某贤宋某杰刘某莉宋某君秦某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要求确认并支付三原告各100000元。本院作出(判决书,确认村级补贴奖励中付宋某丹宋某月周某各享有100000元份额,宋某贤分别支付宋某丹宋某月周某10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再查,宋某贤曾起诉本案七原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要求分割剩余拆迁补偿款362116元和周转补助费590400元等,本院作出判决书,后宋某贤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三中院作出裁定书,因宋某贤就其曾与本案七原告签订的涉及安置房处分的《家庭房屋分配协议》提出撤销之诉,认为宋某贤主张分割的拆迁利益与安置房处分结果具有重大牵连关系,其应当在该案解决后一并主张权益,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宋某贤的起诉。

宋某贤起诉本案七原告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宋某贤要求撤销《家庭房屋分配协议》,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宋某贤的诉讼请求。后宋某贤不符上诉至三中院,三中院作出判决书,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家庭房屋分配协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七原告主张因宋某贤已去世,上述安置房屋均未实际交付使用,且未办理产权手续。三被告表示要求就全部拆迁利益进行分割且一并解决宋某贤遗产继承问题。七原告表示拆迁利益处于混同状态,且除《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安置及临时周转协议》涉及的拆迁款、周转补助费外,还涉及村级补贴奖励款项,另根据之前判决书,宋某贤宋某丹宋某月周某负有债务未执行到位,如处理继承问题应当一并解决,且根据其核算,如果处理继承问题,其无须再向三被告支付款项。

经询问,三被告表示宋某贤生前留有遗嘱,对其遗产进行处分,并明确表示如果不处理遗产继承,无须就安置房以外的款项进行所有权确认,要求本案仅处理七原告诉求。七原告表示不认可遗嘱的效力,且认为包含预付购房款2150000元在内的拆迁款项等可以另案解决。七原告表示七原告之间平米数差额是否给付对价问题自行协商,不需要在本案中解决。

 

裁判结果

一、确认《安置及临时周转协议》涉及的A号号房屋所涉权益归原告宋某杰刘某莉宋某丹共同享有;

二、确认《安置及临时周转协议》涉及的B号号房屋所涉权益归原告宋某杰刘某莉宋某丹共同享有;

三、确认《安置及临时周转协议》涉及的C号号房屋所涉权益归原告宋某君秦某玲宋某月周某共同享有;

四、确认《安置及临时周转协议》涉及的D号号房屋所涉权益归原告宋某君秦某玲宋某月周某共同享有;

五、确认《安置及临时周转协议》涉及的F号号房屋所涉权益为宋某贤的遗产。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宋某贤作为被拆迁人与M公司建立拆迁安置合同关系,其与七原告作为被拆迁安置人享有40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同时选定了5套安置房屋。现七原告表示要求A号B号宋某杰刘某莉宋某丹所有,C号D号秦某玲宋某月宋某君周某所有,F号作为宋某贤的遗产,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三被告要求解决全部拆迁利益且一并解决宋某贤的遗产继承问题,因遗产继承问题涉及清偿宋某贤的债务清偿问题、遗嘱效力问题,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解决,三被告明确表示如果不解决遗产继承问题,亦不同意解决其他拆迁款项,要求本案仅处理七原告的诉讼请求,七原告亦表示同意将预付购房款2150000元在内的拆迁款项另案解决,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且明确安置房的归属更有利于解决拆迁款项的确认和给付问题。就各原告之间涉及平米数的价款补偿问题,七原告均表示不要求法院解决,法院对此不持异议。考虑安置房未取得权属证明,法院认为仅确认权益归属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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