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立遗嘱人周某之孙、被告2之子,被告1、2分别系立遗嘱人周某之子女。立遗嘱人周某生前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一套。临终前,周某立遗嘱一份,将一号房屋遗赠给原告。因当时原告年幼,立遗嘱人周某担心影响原告学习,将遗嘱交于原告父母(即被告2)并要求待原告成年再公布遗嘱、告知原告,原告父母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当即代原告表示接受遗赠,并承诺遵守遗嘱人的要求暂不公布遗嘱、告知原告。
立遗嘱人周某于2018年离世。原告于2021年满18岁,之后,原告父母于2021年6月11日联络被告2沟通遗嘱事宜,2021年6月22日告知原告遗嘱及内容,原告当即表示接受遗赠并于次日告知被告1,但经多次与被告1沟通,被告1始终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涉案房屋属于陈某贤与周某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周某个人财产,周某无权通过遗嘱方式处理;2、公证书不属实,陈某辉没有签署过公证文件,已经另案起诉正在审理中;3、周某所立遗嘱从形式内容等均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遗嘱为打印件,见证遗嘱并不包括打印件,该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遗嘱没有明确由谁起草打印,订立遗嘱时被继承人是否有行为能力,在遗嘱中并没有体现,见证人的身份没有核实,见证和打印并非在同一时空完成,打印遗嘱在前,见证在后,见证人无法见证立遗嘱人是否有行为能力;
4、遗嘱录像间断,遗嘱应属无效;5、遗嘱没有为欠缺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被告陈某辉保留遗产份额;6、原告起诉超过遗赠规定的时间。原告未在指定受遗赠后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视为放弃遗赠。
法院查明
周某、陈某贤系夫妻,二人生育陈某杰、陈某辉。陈某文系陈某杰之子。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原登记在陈某贤名下。2004年1月27日,陈某贤死亡。
2009年2月25日,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以下简称A号公证书),载明:“查被继承陈某贤于二〇〇四去世。死亡后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遗有三居室一套房产(产权系陈某贤、周某夫妻二人共同所有;房屋所有权证执证人为陈某贤)。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其父亲吴某奎、母亲阎某均先于其死亡。根据规定,上述属于被继承人陈某贤所遗房产份额应由其妻及其子女共同继承,现其子女陈某杰、陈某辉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权。故上述属于被继承人陈某贤所遗房产份额由其妻周某继承”。2009年3月16日,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周某名下。2018年2月14日,周某死亡。
陈某文、陈某杰提交周某于2018年2月12日所立《遗嘱》,载明:“立遗嘱人:周某,住址: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由于本人年事已高身体多病,为防止我过世后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在我头脑清楚,意识明白的情况下,特立遗嘱如下:一、与我去世后遗产有关的继承人有孙子陈某文。二、本人要处理的遗产如下:我名下有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壹套,我名下该套房产留给孙子陈某文继承。……”遗嘱落款处由见证人赵某君、刘某芬签名捺印并注明年月日。由立遗嘱人周某签名捺印并注明年月日。
见证人刘某芬到庭作证称,……周某口述遗嘱,刘某芬打印遗嘱,并当面向周某宣读确认后,周某签名捺印,周某意识清楚。立遗嘱后,周某将一份遗嘱交给陈某杰,让他们替陈某文收好,并嘱咐遗嘱的事暂不公布,等孙子成年后,公布遗嘱。
陈某文提交立遗嘱时的录像,证明订立遗嘱的过程。录像显示刘某芬向周某宣读遗嘱,周某称我头脑清楚,意识明白,完全符合我的本意。随后,周某、刘某芬、杨某在两份遗嘱上签名捺印并注明年月日。陈某辉对遗嘱和证人证言不予认可,称周某立遗嘱当天入院抢救不可能打电话,证人只是宣读了事先打印好的遗嘱,周某立遗嘱时没有行为能力。陈某辉对录像不予认可,称没有看到原始载体,中间是切断的。陈某杰对遗嘱、证人证言、录像均予以认可。
陈某文提交短信截图,证明陈某杰于2021年6月22日告知陈某文遗嘱的存在及内容,陈某文当即表示接受,并发短信告诉陈某辉。陈某辉对此不予认可。陈某杰认可该证据。
陈某杰提交与陈某辉的短信记录,证明找陈某辉沟通遗嘱事宜,但陈某辉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陈某辉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称与本案无关。陈某文认可该证据。
陈某辉提交病历,证明周某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陈某文、陈某杰对此不予认可,称周某所患疾病为肠癌,不影响行为能力,且病历记载周某神志清楚,查体合作,应答切题。
陈某辉提交基本养老保险、离婚证,证明陈某辉没有生活来源,应为其保留继承份额。陈某文、陈某杰对此不予认可,称陈某辉有工作能力和生活来源,离婚亦会分得财产。
另查,陈某辉于2022年2月8日向北京市某公证处提出公证复查申请,北京市某公证处作出《公证复查决定书》,经复查现查明,申请人陈某辉与其母亲周某、哥哥陈某杰于2009年2月16日共同向我处申请办理其父亲陈某贤去世后所留房产的继承公证,母亲周某表示继承,陈某辉及其哥哥陈某杰表示放弃继承。办理过程中,陈某辉主动提交了身份证件、相关证明等证明材料,并均由其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我处公证员还为其制作了接谈笔录,对其申请办理公证的原因及经过进行了记录,并由其确认无误后签字。
我处经审查核实无误后确认陈某辉与其母亲周某、哥哥陈某杰均亲自参与并办理了相关公证,并于2009年2月26日到我处领取了上述公证书。申请人陈某辉在向我处申请复查后,并未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其未参与办理上述公证事项的任何证据材料。
综上,我处决定: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复查。陈某辉参与办理的上述公证书自其收到之日起至今已13年,故对该复查申请不予复查。”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周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陈某文继承所有,陈某辉、陈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陈某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周某所立遗嘱,由刘某芬代书,刘某芬和赵某君在场见证,并由刘某芬、杨某和周某签名捺印,注明年、月、日,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刘某芬亦到庭作证,陈述了遗嘱的订立过程。同时,根据立遗嘱时的录像,亦可证明遗嘱系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周某和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名捺印并注明年月日。综合上述情况,该遗嘱应认定为有效。
其次,周某所立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问题,一号房屋在陈某贤去世后,已经过公证继承为周某个人所有的财产,且已登记为周某单独所有,故一号房屋系周某的个人财产,周某有权处理。陈某辉申请公证复查并撤销公证书,但未得到支持。故在此情况下,公证书依然有效,法院对陈某辉的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现有证据,陈某文在得知遗嘱存在后立即表示接受遗赠并告知陈某辉,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限。陈某文有权根据遗嘱接受遗赠,故陈某文要求判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辉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故对陈某辉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