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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父母去世,遗产房屋份额子女间无法达成一致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11-12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原、被告平均继承,各继承房屋20%份额。

事实与理由:张父张母婚后育有长女张某霞、次女张某莉、长子张某涛、次子张某坤、三子张某文张父张母1987年分得一套单位房屋,折合张父工龄及当时家庭人口情况,出资6000元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当时张某文与父母共同生活,其他子女已经结婚在别处居住。张某文1997年12月28日结婚,婚后与父母一起生活。

2003年1月2日,张某文夫妇搬离涉案房屋。2003年1月,张某坤开始晚上在涉案房屋居住。2005年张母去世。2010年张父去世。二人未留有遗嘱,涉案房屋一直未进行遗产分割,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霞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莉未作答辩。

被告张某涛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坤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给父母养老送终,付出很多,应该多分。

 

法院查明

张父张母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二女三子,分别为长女张某霞,次女张某莉,长子张某涛,次子张某坤,三子张某文张母2005年7月27日报死亡,张父2010年3月4日死亡。二均未留有遗嘱。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于1993年5月15日登记在张父名下。双方均认可,一号房屋系张父单位分房。上述房屋现登记在张父名下。

2022年9月2日,张某莉提交《遗产继承放弃声明》及光盘,载明:“关于张某文张某霞张某莉张某涛张某坤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我对原告提交的房产证、我父母死亡证明、我们弟姐妹五人的个人信息等证据真实性没意见,但我对涉案房产放弃继承,不主张遗产(房产)份额,请法院依法决定涉案房产的份额分配。

另,双方均认可,张母去世前,由张某涛白天照顾,其他子女夜晚照顾,张父去世前与张某坤共同生活。本院询问当事人对案涉房屋的意见,张某文张某霞张某涛张某坤均同意按份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张某文张某霞张某涛张某坤共同继承,按份共有;其中张某文24%,张某霞24%,张某涛24%、张某坤28%。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本案中,一号房屋系张父张母生前取得,登记在张父名下。现张父张母已死亡,一号房屋应属于张父张母的遗产。诉讼中,张某莉提交《遗产继承放弃声明》,放弃一号房屋的遗产(房产)份额,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一号房屋应由张某文张某霞张某涛张某坤继承。张某坤张父去世前长期与其共同生活,对张父照顾较多,可以适当多分。

综上所述,法院对原告张某文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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