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杨某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林某继续履行《遗产继承及家庭财产分配协议》,登记在王某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号一间公租房的房屋租赁证、房屋钥匙交给原告,腾退搬走被告林某的杂物并把该一间房屋交给原告;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林某把占用、出租该房屋期间的使用费、租金支付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原告和林某、杨某杰、杨某鹏、杨某莉系王某、杨某贤的子女,孙某浩、孙某贵是杨某莉的儿子。2014年原告、被告六人签订《遗产继承及家庭财产分配协议》约定:一、杨某杰支付给杨某旭、杨某鹏、孙某浩各10万元。二、原告承租王某名下北京市西城区××号一间公租房屋(以下称该房屋),原告给杨某鹏、孙某浩各20万元,原告、四被告在协议上签字同意,并已经全部履行,但事后林某不履行分家析产协议,拒不把该房屋内的被告的物品腾空交给原告,还把该房屋出租,把租金据为己有。
现今,林某反悔,不主动履行《遗产继承及家庭财产分配协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被告辩称
杨某杰辩称,同意杨某旭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林某辩称,1.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中,原告将林某与其他被告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仅对林某一人提出继续履行协议的诉讼主张,没有对其他被告提出诉讼请求,因此,其他被告在本案中不是被告身份,原告所列诉讼主体不符合主体条件,也不符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一受理民事案件的案件。
2.本案遗漏第三人,本案涉案标的指向公租房,其所有权人是公租房管理机关,应通知公租房管理机关参加诉讼。3.原告的证据《遗产继承及家庭财产分配协议》未生效,不具有证据效力,西城法院判决书已经确认该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4.涉案房屋为公租房,原告未取得该公租房的物权,不具有排他的物权基础。
5.原告将公租房作为个人财产分割和处分没有法律依据,公租房归国家所有,不是个人财产,原告物权要求处分该财产。6.被告林某是涉案房产的实际承租人和使用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7.被告杨某杰支付的价款是处理母亲另一遗产所支付的对价,并非公租房处理的对价,原告称未生效的协议已经履行不符合事实。
综上,原告的起诉无事实依据,且证据不足,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某鹏辩称,原告的起诉不成立,法律程序不对,《遗产继承及家庭财产分配协议》我没签字,我不认可。我不签字有我的理由,我要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
孙某浩、孙某贵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法院查明
王某与杨某贤系夫妻关系,双方共生育子女五人,即杨某杰、杨某旭、林某、杨某鹏和杨某莉。杨某贤于1986年4月死亡,王某于2012年6月2日死亡。孙某贵、孙某浩为杨某莉之子,杨某莉于1991年8月去世。杨某贤、王某父母已先于其二人死亡。
杨某旭与杨某杰、林某、孙某浩、孙某贵曾于2014年2月签署《遗产继承及家庭财产分配协议》,协议约定:杨某杰按照王某生前遗嘱公证内容,继承王某名下北京市西城区××室二居室房产,并放弃王某名下:北京市西城区××号平房房产承租权,同时支付杨某旭、林某、杨某鹏、孙某浩每人人民币10万,上述4人放弃北京市西城区××室二居室遗产继承权。
王某名下拥有北京市西城区××号平房公租房一间。杨某旭、杨某杰、林某、杨某鹏、孙某浩经友好协商就变更承租权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杨某旭承租王某名下北京市西城区××号平房公租房一间,并支付杨某鹏人民币20万元、支付孙某浩人民币20万元、作为补偿。至此,杨某贤、王某名下遗产及家庭财产全部分配完毕,所有子女再无争议。杨某鹏未在上述协议上签字,诉讼中杨某鹏明确表示不认可该协议。
另查,2014年本院就杨某杰与杨某旭、林某、杨某鹏、孙某贵、孙某浩继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王某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由杨某杰继承。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旭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杨某旭要求林某履行《遗产继承及家庭财产分配协议》,从该协议的内容来看,协议是关于杨某贤、王某名下遗产及家庭财产分配的协议,财产的处理涉及所有当事人的利益,并非仅限于杨某旭与林某。因此,杨某旭要求林某履行该协议的前提应是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根据查明的事实,杨某鹏未在上述协议上签字,诉讼中亦明确不认可该协议,杨某旭亦未举证证明该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因此,杨某旭要求林某履行《遗产继承及家庭财产分配协议》、交付房屋租赁证、房屋钥匙并支付使用费、租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林某提出的杨某旭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意见,本案原告杨某旭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且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杨某旭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对林某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林某提出的本案遗漏第三人的意见,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并不审理涉案公租房由谁承租问题,本案无需追加公租管理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对林某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