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宋某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我所有,二被告配合我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手续。
事实和理由:宋某贤是我的父亲,宋某芝是我的姐姐。我的母亲林某于2007年去世。涉案房屋原系我单独出资购买,登记在我与母亲林某名下。2010年我和二被告在某公证处办理了两份公证,宋某贤将其所有的涉案房屋的份额赠给我,二被告放弃对林某的遗产继承权,林某的所有遗产由我继承。我多次催促二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手续,但二被告一直推脱。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此起诉。
被告辩称
宋某贤辩称,不同意宋某旭的诉讼请求。林某去世时我有三处住房,西直门外的三居室产权房过户给了宋某旭,宋某旭将房屋出售。涉案房屋是两居室的产权房,是林某生前花了35万元购买的,宋某旭花了15万元。宋某旭根本没有能力出全款购房,宋某旭的汽车都是我和林某帮他买的,出了十万元。我的第三处住房在天通苑,是小产权房,不能买卖不能贷款,如果被政府占地拆迁也不会有补偿。
综上,我的三处房屋,其中两处产权房,已经给了宋某旭一套,还剩下这一套,现宋某旭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到他一个人名下,我不同意,当初房屋挂着林某的名字就是为了不让宋某旭卖。我现在不想把涉案房屋的份额赠给宋某旭了,也希望法院将天通苑的小产权房判给我。
宋某芝未作答辩。
法院查明
宋某贤与林某系夫妻,育有子女二人,分别为宋某芝与宋某旭。
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于2004年9月14日登记为林某与宋某旭共同共有。
林某于2007年5月23日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父、其母均先于林某死亡。
2009年6月19日,宋某贤、宋某芝、宋某旭前往北京市某公证处办理公证,均表示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中林某拥有的产权份额为林某与宋某贤的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旭表示要求继承林某的上述份额遗产,宋某芝、宋某贤均表示放弃林某的上述份额遗产的继承权。北京市某公证处制作公证书。
2010年10月20日,宋某贤与宋某旭签订《赠与合同》,宋某贤自愿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产中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无偿赠与宋某旭个人所有。双方于签订《赠与合同》当日前往北京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北京市某公证处制作公证书。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50%的份额由原告宋某旭享有;
二、被继承人林某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享有的25%的份额由原告宋某旭继承;
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25%的份额由被告宋某贤享有;
四、驳回原告宋某旭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涉案房屋系林某在其与宋某贤婚内与宋某旭共同购买,登记为林某与宋某旭共同共有,现林某已去世,二人共同共有基础丧失,法院认定林某和宋某旭应各享有50%的份额,其中林某享有的份额应认定为其与宋某贤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为宋某贤享有,即涉案房屋由宋某旭享有50%的份额,宋某贤享有25%的份额,林某享有的25%的份额作为林某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根据公证书,宋某芝、宋某贤均表示放弃林某的上述房屋份额遗产的继承权,故法院认定林某的上述房屋份额遗产均由宋某旭继承。关于宋某贤享有的25%份额,宋某贤虽与宋某旭签订了《赠与合同》,但宋某贤在本案审理中表示不想将其份额赠与宋某旭,应视为双方就该《赠与合同》产生争议,该争议与本案法定继承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解决。因上述争议的存在,宋某旭现不确定享有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其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