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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部分继承人主张对父母多尽赡养义务法院如何判断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5-14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遗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重大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孙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我继承65%份额,周某武继承35%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周父与孙某于1955年6月3日结婚,婚后共育有两名子女,即我与周某武,无其他法定继承人。父亲周父于1992年2月8日去世,母亲孙某于2015年去世。2005年9月13日,孙某购置一号房屋一套,现我要求继承上述遗产,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周某武辩称,不同意对方诉讼请求。我认为一共有两套房屋,子女都有继承权,所以应该一人一套。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和一号房屋都是我父亲留下来的,我和周某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两个房屋都是东西向房屋,面积上二号房屋稍微大一点点,二号房屋是67.2平方米,二号房屋由周某文占有,被其卖了,我没有拿到二号房屋的卖房款,房款全部在周某文处。

一号房屋登记在我母亲名下。周某文在国外离婚后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比较困难。我母亲当时和我说二号房屋卖了之后让我不要争这个房款,都给周某文,一号房屋之后就归我所有,是2013年卖房的时候母亲说的这些话。二号房屋卖房之前登记在我母亲名下。因为我父亲去世,所以房屋就登记在我母亲名下了。我要求一号房屋全部由我个人继承所有。

 

法院查明

周父与孙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即周某文、周某武。根据当事人陈述,周父于1992年2月去世,孙某于2015年11月在国外去世。

2005年9月,孙某与单位签署购房合同,购买一号房屋一套,根据孙某与周父的工龄核算购房款。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孙某名下,房产证上的房屋坐落表述为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周某文称由其出资购房。周某武对此不予认可,称同时购买两套房屋,分别是二号房屋及一号房屋,均是周父单位分配房屋,二号房屋被周某文出售了,由周某文持有卖房款,孙某生前曾跟周某武说,二号房屋卖房款给周某文,一号房屋给周某武。周某文对于周某武主张不予认可。

周某文主张其虽长期居住在国外,但对于孙某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经常回国看望孙某或接孙某出国生活,应当多分得遗产,并提交三份证人证言佐证,证人出庭作证称周某文对于孙某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周某武称孙某长期居住国内,其对老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一、确认登记在孙某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周某文继承50%份额,由周某武继承50%份额;

二、驳回周某文、周某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被告系周父、孙某子女,对于老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根据查明,一号房屋系孙某购买,根据周父、孙某的工龄核算购房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孙某名下,周某文虽称由其出资购房,但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周某文、周某武对于一号房屋均享有继承权。

周某武称孙某生前留有口头遗嘱,即一号房屋归其所有,二号房屋卖房款归周某文所有,但周某武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周某文对此亦不予认可,法院对周某武的主张不予采信,将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处理一号房屋的分配问题。

周某文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尽了较多赡养义务,要求多分得遗产,法院认为,根据三位证人陈述可知,证人是孙某的朋友,听孙某说过关于周某武、周某文的事情,或偶尔来看望孙某时看到一些孙某的现状等,法院认为,证人并非长期与孙某共同生活,其证人证言并不能反映孙某的生活全貌,也不能充分证明周某武与周某文对于孙某尽赡养义务的情况,故法院对于周某文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周某文长期居住国外,孙某基本上在国内居住,双方对于老人均有赡养情况,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谁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故对于一号房屋,法院判决双方享有平等继承权,各继承50%份额。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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