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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父母房屋离婚是约定赠与子女父母有居住权合同有效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7-2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周某英向法院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让郭某峰搬离并返还丰台区一号房屋;二是诉讼费用由郭某峰承担。

 

周某英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是:她和郭某峰原本是夫妻关系,2003 年离婚了。丰台区一号房屋是他们女儿郭某菲的个人财产。2020 年,郭某菲把这个房子赠给了她,但是郭某峰一直住在房子里不肯搬离。所以,她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被告郭某峰回应说,不同意周某英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两个:一是一号房屋是借名买房,虽然房子登记在郭某菲名下,但实际上是他出资买的,他才是房屋的权利人。二是郭某菲给他写了承诺,保证他能在这个房子里住到死。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1978 年,周某英和郭某峰登记结婚,婚后有个女儿叫郭某菲。2003 年,周某英和郭某峰经法院调解离婚。

 

2002 年,N 公司和郭某菲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郭某菲买了一号房屋。后来,郭某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2020 年 7 月 13 日,周某英取得了一号房屋的所有权。

 

周某英说一号房屋原来的所有权人郭某菲把房子赠给了她,她现在已经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郭某峰占着房子不搬,所以要求郭某峰搬离并返还。郭某峰承认自己现在住在一号房屋里,但不同意周某英的请求。理由一是这个房子是他出的钱,是借名买房,房子应该归他。理由二是郭某菲给他写了承诺,同意他在房子里住到死。

 

郭某峰拿出 2018 年的《保证书》来证明。《保证书》上写着“郭某菲的一号房子无条件让郭某峰使用,包括居住、出租到死。甲方把这房子转到周某英名下,乙方同样享有房屋使用权。一旦周某英不让乙方居住,乙方有权找甲方协商解决”。周某英对《保证书》的真实性有疑问,还说就算是真的,居住权也应该以登记为准。

 

经过询问,郭某峰说一号房屋是他出的钱,房子交付后是郭某菲住。2012 年以后,他就住在这个房子里到现在。另外,郭某峰说他在通州还有一套住房。周某英说郭某菲赠房子的时候,没跟她说曾经写过《保证书》。

 

庭审的时候,法院跟郭某峰说明,如果他主张对一号房屋有权利或者周某英对这个房子没有权利,要在十天内另外提起诉讼,但郭某峰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起相应的诉讼。

 

最后,法院判决郭某峰要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把丰台区一号房屋返还给周某英。

 

房产律师点评:

 

法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所以,法院主要审查三个方面:第一,周某英是不是一号房屋的权利人;第二,郭某峰是不是占有了一号房屋;第三,郭某峰的占有是不是有权占有。

 

首先,一号房屋现在登记在周某英名下。虽然郭某峰说房子是他出资借郭某菲的名义买的,但法院给他解释清楚后,他没有提起相应的诉讼,既不能证明存在借名买房,也不能推翻郭某菲和周某英之间的赠与关系,所以法院根据现有的证据认定周某英是房屋的权利人。其次,从郭某峰的陈述能确定他占有了一号房屋。第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由当事人自己随便定。就算郭某菲作为当时的房屋权利人写了《保证书》,这个《保证书》也不能作为给郭某峰设立用益物权的依据。

 

所以,这个《保证书》应该理解为郭某菲同意郭某峰借用一号房屋并且授权他出租的债权关系。但上面说的这个债权显然不能约束新的所有权人周某英。而且,从《保证书》的内容来看,郭某峰和郭某菲也想到了如果把一号房屋转移登记到周某英名下,周某英不让郭某峰住的可能性,还提出了解决办法——让郭某峰和郭某菲协商解决。所以,法院不支持郭某峰拿郭某菲写的《保证书》作为有权占有的依据。

 

总的来说,法院认定周某英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郭某峰返还房屋,是正确的。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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