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文、张某武、张某万、张某英、张某杰、赵某、张某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拆迁利益,由原告共同均等享有拆迁补偿款557744.4元、共同均等享有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的七分之六份额;
2、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张某鹏与霍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张某文、张某武、张某成、张某万、张某英、张某杰、张某超七名子女。原告赵某、张某明为张某成的配偶及子女,被告张某芝、张某恩为张某超之子女,林某为张某超之妻。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系张某鹏的遗产,登记在张某鹏名下,张某鹏生前未留有遗嘱。
2014年10月,上述房屋由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张某芝在未通知原告并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就该房屋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领取了补偿并获得了一套安置房屋。我们认为,张某鹏为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所有权人,其去世后该房屋属于张某鹏的遗产,同时该房屋财产权利在拆迁后全部转化为拆迁利益。
另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张某芝与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单独签订拆迁协议并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存在过错。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张某芝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关于未到庭原告是否为自愿起诉存有异议,我们认为应当予以确认。
第二,根据拆迁协议,没有明确拆迁房屋的具体房间,所以是否为遗产不确定。房屋涉及到的拆迁协议共有50多份,房间共有37间,很多亲属都获得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故无法认定张某芝所拆的房屋是西数第五间。当时拆迁是依据户口,故张某芝所获得的拆迁利益是属于张某芝个人的,与张某鹏的遗产无关。
张某恩、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并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查明
张某鹏与霍某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张某超、张某文、张某万、张某英、张某成、张某武、张某杰七名子女。霍某于1986年1月去世,张某鹏于2003年12月去世。张某超于2017年5月去世。张某超与林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张某恩,张某芝系张某超与前妻所生之女。2006年12月,林某与张某超离婚。2019年5月31日,张某成去世。赵某系张某成之妻,张某明系二人之子。另查,张某鹏之父母均先于张某鹏去世。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系1987年翻建。
2001年3月20日,张某鹏、张某明、张某超、张某文、张某万、张某英、张某成、张某武、张某杰经本院主持调解就北房十六间、南房七间、东房二间、西房一间的归属达成协议,后本院作出调解协议如下:南房东数第三、四间、东房北数第一间归张某成所有,后排北房西数第三、四间归张某明所有,后排北房西数第一、二间、南房西数第一二、三间及西房一间归张某超所有,后排北房西数第五、六间、前排北房西数第一、三、四间归张某武所有,前排北房西数第二间归张某万所有,前排北房西数第五间归张某鹏所有,前排北房西数第六间归张某杰所有,前排北房西数第七间归张某文所有,前排北房西数第八间、后排北房西数第七、八间、南房东数第一、二间及东房北数第二间归张某英所有。
2014年10月31日,拆迁人(以下简称拆迁办,甲方)与被拆迁人张某芝(乙方)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所有的房屋。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房屋2间,建筑面积22.43平方米,现有在册人口1人,实际居住人口1人即户主张某芝。拆迁评估总款为共计1296384.4元。张某芝向拆迁办出具《具结保证书》,承诺被拆迁房屋现无任何抵押和纠纷。如今后出现此房屋的一切纠纷,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本人承担,与拆迁公司及其它部门无关。张某芝领取上述拆迁款,其中738640元用于购买二号房屋。
2018年1月23日,张某文、张某武、张某成、张某万、张某英、张某杰以物权保护纠纷为由将拆迁办、张某芝、张某恩、林某起诉至我院,要求被告赔偿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拆迁损失160万元及北京市海淀区回迁楼房一套。拆迁办在该案以张某芝有口头遗嘱故与其签订拆迁协议为由予以抗辩。后我院作出判决,其中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拆迁安置协议所涉房屋系经本院析产继承后归张某鹏所有,但并未办理产权手续,故依据本院生效调解确定,拆迁办在组织该地区拆迁时,海淀区一号房屋同时在拆迁,拆迁办对所涉房屋所有权情况予以知晓,故拆迁办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因此导致选择错误的被拆迁人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对此,拆迁办确定被拆迁人存在过错。
……在拆迁利益已经确定,全部由张某芝取得的情况下,原告应先向张某芝主张涉案房屋的拆迁利益。”故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另查,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关于安置房屋的情况,拆迁办向本院提供对应房号为: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因该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故无准确的地址。
庭审中,张某文、张某武、张某万、张某英、张某杰、赵某、张某明主张张某芝获得的拆迁利益属于张某鹏的遗产,故要求依法分割。张某芝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张某芝获得拆迁利益系基于户口在该房屋内,上述拆迁利益归属于张某芝一人。
在关于安置房屋,张某芝表示其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该房屋处于空置状态。后经本院核实,该房屋现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现房屋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具体房屋地址以房屋产权登记时为准)相关权益归张某文、张某武、张某万、张某英、张某杰、赵某、张某明、张某芝、张某恩按份享有,其中张某文、张某武、张某万、张某英、张某杰每人享有七分之一份额,赵某、张某明、张某芝、张某恩每人享有十四分之一份额;
二、张某芝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某文、张某武、张某万、张某英、张某杰每人拆迁安置补偿款79677.77元、支付赵某、张某明、张某恩每人拆迁安置补偿款39838.88元;
三、驳回张某文、张某武、张某万、张某英、张某杰、赵某、张某明、张某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北房西数第5间房屋经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定为张某鹏个人财产,后张某鹏去世后,该房屋属于遗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后该房屋经拆迁并取得相应拆迁利益,相关拆迁利益亦应当属于张某鹏的遗产。拆迁办虽以张某芝持有口头遗嘱为由与张某芝签署上述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拆迁办确定被拆迁人存在过错,故张某芝取得的相关拆迁利益应当作为张某鹏的遗产依法进行分割。
张某芝虽主张无法确定其获得的拆迁利益属于遗产,且上述拆迁利益归其个人所有,但未向法院提交充分反证,故法院对其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经查,张某芝共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款1296384.4元,购买安置房屋使用738640元,剩余拆迁安置补偿款557744.4元属于遗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张某成于2019年去世,故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赵某、张某明。张某超于2017年5月去世,故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张某芝、张某恩。林某与张某超于2006年办理了离婚手续,故林某并非张某超之继承人,亦非本案适格被告。现张某文、张某武、张某万、张某英、张某杰、赵某、张某明要求分割上述拆迁安置补偿款,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具体分割法院参照法律规定予以平均分配。
关于二号房屋,亦属于张某鹏所留遗产所转化的拆迁利益,故亦应当予以依法分割。因该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书,房屋产权登记地址与现行地址是否有变化暂不确定,故法院暂以现行房屋地址明确各自享有的权益份额比例,如将来房屋产权登记地址有变化,则以将来房屋产权登记地址为准。
办案心得
一、遗产认定与拆迁利益的处理
1. 明确遗产范围的重要性
本案中,法院通过生效文书确定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北房西数第 5 间房屋为张某鹏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成为遗产。这提醒人们在处理遗产纠纷时,首先要明确遗产的范围。对于房屋等重大财产,应通过法律文书、产权登记等方式确定其所有权归属,以便在遗产分割时准确界定遗产范围。
2. 拆迁利益作为遗产的处理方式
当遗产房屋面临拆迁时,相关拆迁利益应被视为遗产的转化形式进行处理。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拆迁安置补偿款和安置房屋均属于张某鹏的遗产,应依法进行分割。这为处理类似情况提供了指导,即在拆迁过程中,遗产房屋的拆迁利益应按照遗产继承的规则进行分配,确保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与份额分配
1. 法定继承的公平原则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院在本案中依据这一原则,对张某鹏的遗产进行了平均分配。这体现了法定继承的公平性,即在没有遗嘱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各继承人应平等地享有遗产份额。在处理遗产纠纷时,当事人应了解法定继承的规则,尊重公平原则,避免因份额争议引发纠纷。
2. 特殊情况下的继承权利转移
本案中涉及到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去世的情况,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将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这提醒人们在处理遗产纠纷时,要考虑到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如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去世、放弃继承等,确保遗产的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也应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继承方案。
三、证据的重要性与反证责任
1. 拆迁办的审查义务与证据问题
拆迁办在与张某芝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以张某芝持有口头遗嘱为由,但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拆迁办确定被拆迁人存在过错。这表明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办应尽到审查义务,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性。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如果拆迁办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 当事人的反证责任
张某芝主张其获得的拆迁利益归其个人所有,但未向法院提交充分反证。这说明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反驳对方的主张。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将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判决。在处理遗产纠纷和拆迁利益分配问题时,当事人应积极收集和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安置房屋的处理与产权登记的影响
1. 安置房屋的权益分配
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书的安置房屋,法院暂以现行房屋地址明确各自享有的权益份额比例。这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安置房屋问题时的灵活性和谨慎性。在处理类似情况时,应充分考虑安置房屋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继承人的权益份额,避免因产权登记不确定而导致纠纷无法解决。
2. 产权登记的重要性
本案中强调了安置房屋产权登记地址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并明确以将来房屋产权登记地址为准。这凸显了产权登记在房产纠纷处理中的重要性。产权登记是确定房屋所有权的法定依据,在处理遗产纠纷和拆迁利益分配时,应密切关注安置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确保各继承人的权益得到准确的界定和保障。
总之,本案为我们提供了关于遗产认定、拆迁利益处理、法定继承、证据重要性以及安置房屋处理等方面的重要启示。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当事人应明确遗产范围,遵循法定继承规则,提供充分证据,合理处理安置房屋问题,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也应发挥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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