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芳与被告张某霞系姐妹关系。北京市海淀区有一号和二号两处院落。一号院落为老宅院,张某芳与张某霞自出生到结婚前都在此和父母共同生活居住。1980 年以前因张某芳结婚,父母申请了二号宅院,张某芳结婚后在二号院中居住生活至今。张某霞 1986 年结婚后搬出一号院,1993 年重新搬回,1996 年父亲张父因病去世,张某霞与母亲张母在一号院共同居住生活至今。
2021 年 3 月,张某霞将一号院落内房屋拆除准备翻建,张某芳前往阻拦,张某霞拿出 2006 年 12 月 10 日双方签订的分家单,称一号院在 2006 年分家时已分给自己。张某芳称分家单不是自己所签,应属无效,遂诉至法院。
二、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依法确认 2006 年 12 月 10 日签订的分家单无效;
2. 诉讼费由张某霞承担。
事实与理由:北京市海淀区一号院落内的房屋系自己及父母所建,原来一直由父母居住,张某霞离婚后因无房居住搬回此院落。2021 年 3 月张某霞拆除一号院落内房屋准备翻建,自己阻拦时张某霞拿出分家单,自己拿到分家单才记起当时说过分家的事情,但因不同意所以没分成,且分家单上自己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三、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霞辩称:
本案涉及一号、二号两处宅院。2003 年,因两处宅院均要翻建、新建房屋,母亲张母提出分家,当时在场人员有母亲张母、张某芳及其丈夫赵某峰、自己及丈夫周某刚、舅舅刘某雄以及街坊邻居齐某杰。让张某芳在一号院、二号院两处宅院中选择,张某芳选择了二号院,一号院分给了自己,还补偿了张某芳一万元人民币,有视频监控录像为证。2006 年,母亲张母将 2003 年分家情况落实到纸面上,又将当时人员叫到一起制作了分家单。张某芳的名字由其丈夫赵某峰代签,赵某峰本人也签了字,当时张某芳本人在场且完全认可。2007 年左右,双方又分别在各自院落新建、翻建房屋。母亲张母一直和自己共同生活,日常开销也由自己负担。分家事实客观存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以张某芳名字是否本人所签认定分家单效力,请求法院认定分家单合法有效,驳回张某芳诉讼请求。
四、法院查明
张父与张母系夫妻,生育二女即张某芳、张某霞。张父于 1996 年去世,未留遗嘱。张某芳和赵某峰系夫妻。现张母患老年痴呆意识不清。
张父、张母家有一号老宅院(面积约 297.97 平方米,现张母与张某霞居住)及二号后审批宅院(面积约 288.96 平方米,张某芳居住)。
张某霞主张 2003 年在母亲张母主持下分家,张某芳分得二号院,自己分得一号院并补偿张某芳 1 万元,2006 年在刘某雄、齐某杰见证下签订分家单。张某芳对此不予认可。
庭审中,张某霞提交的分家单载明:今有村民张母因年事已高,就房产、养老事宜与长女张某芳、次女张某霞商量约定如下,一、地处村西头本家房屋院落二号归长女张某芳所有,二、地处村东头本家房屋院落一号归次女张某霞所有。上有张母捺印,张某芳、赵某峰签名,张某霞签名,刘某雄、齐某杰签名。
张某芳认可赵某峰签名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分家单内容,认为将属于张某芳、赵某峰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不合理,且张某芳本人没有签名。赵某峰出庭作证,称张某芳的签名系其代签,当时张某芳不在场,张某霞承诺在二号院给他们建 8 间房才签的,签完后一直没告诉张某芳,张某芳今年 3 月份才知道此事。
刘某雄(张某芳、张某霞舅舅)出庭作证,证明张某芳对分家单同意并知晓。法院就分家单问题与齐某杰进行核实,齐某杰认可分家单系本人所签,称他们家分家协商了一段时间,协商好后才签的字。
五、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芳确认分家单无效的诉讼请求。
六、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关键问题是张某芳对分家事实是否知晓。首先,刘某雄、齐某杰均证实全家经过协商分家的事实。其次,双方在各自宅院居住生活至今已近二十年,各自在院落新建、翻建房屋,且分摊过张母的费用,表明双方已按分家单履行。再次,张某芳、赵某峰提及给 1 万元太少,印证张某霞补偿过张某芳 1 万元的事实。在上述情况下,张某霞主张的分家事实更趋于合理,而赵某峰称“签完之后一直没有告诉张某芳,张某芳在今年 3 月份才知道此事”不符合常理。故张某芳主张分家单无效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一、关于家庭财产分配的协商与记录
在本案中,家庭财产的分配虽历经波折,但最终法院的裁判结果给我们带来了重要的启示。首先,在涉及家庭财产分配尤其是像农村宅院这种重大财产时,家庭成员之间应进行充分的协商。这种协商最好能够邀请家族中有威望的长辈、街坊邻居等作为见证,以确保协商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同时,协商的结果应及时落实到书面上,形成明确的分家单或协议。在书写分家单时,要确保内容清晰、准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财产的归属、补偿方式等关键问题,应详细说明,避免模糊不清引发争议。
二、签字的重要性与代理权限的明确
签字在法律文件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中,张某芳的丈夫赵某峰代签张某芳的名字引发了争议。这提醒我们,在涉及重大财产分配的文件签署时,必须确保签字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需要他人代签,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委托,并且被代理人应在知晓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同时,代签人在签字时应谨慎行事,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愿。一旦出现代签行为不规范的情况,很容易导致法律纠纷的产生。
三、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在家庭财产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张某霞在本案中能够提供视频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对其主张的分家事实起到了关键的支持作用。
对于家庭财产分配的过程,应尽可能地保留相关证据,如协商的录音、录像、书面协议、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在日后发生纠纷时,可以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的支持。
四、尊重家庭协商结果与履行义务
家庭成员之间一旦达成了财产分配的协议,各方应尊重并严格履行协议内容。在本案中,双方在各自宅院居住生活近二十年,且分摊过张母的费用,这表明双方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按照分家单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遵守家庭协商结果不仅有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也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果一方在达成协议后又反悔,不仅会破坏家庭关系,还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五、法律意识的提高与专业咨询
对于家庭财产分配等重大事项,家庭成员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进行财产分配协商之前,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风险,确保协商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
专业律师的介入可以帮助家庭成员制定合理的财产分配方案,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而导致的纠纷。同时,在纠纷发生后,律师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代理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