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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律师:亲属房屋分割协议,一方以未与配偶商量为由主张无效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11-0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原告诉求

 

 (一)原告主张

吴某霖、孙某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2020 年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所有权确认协议有效。

2. 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事实依据

原告长期居住在大兴区 F 号院,并出资对该院落多次改建和翻建。2018 年某村拆迁项目启动,为使院落利益最大化,经村委会协调,产权人的姐姐、妹妹共同参与拆迁。经协调,其他姐妹多得的利益应返还给原告。拆迁方案确定后,在 A 村、B 村领导和有关同志共 6 人参与调解下达成书面协议。原告为进一步解决纠纷,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二、被告辩称与第三人陈述

 

 (一)被告吴某莉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认为涉案的所有权确认协议无效。理由如下:

1. 协议表现形式不真实,被告签协议时没有相关人员签字和盖章。

2. 协议内容与事实不符,被告作为合法被腾退人,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和购房合同,其权利来源于对涉案宅基地的两间房屋享有所有权(大兴法院继承纠纷判决涉案房屋北房西数第 4 间和南房第 2 间归被告所有)。该判决查明宅基地上八间房子是被告父母在世时建造的,而所有权确认协议所说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签署协议时未与爱人协商,且爱人知道后明确表示不同意,所以涉案协议应属无效。被告要求追加其爱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第三人杨某涛陈述

不提诉求,只要求追加为本案第三人。鉴于涉案财产是在被告夫妻存续关系期间继承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经对方同意与原告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

 

 三、法院查明事实

 

 (一)所有权确认协议内容

2020 8 11 日,甲方吴某霖与乙方吴某莉达成所有权确认协议。内容如下: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F 号宅基地登记在甲乙双方母亲名下,该院由甲方出资建设,后遇拆迁。为多获拆迁房屋及补偿,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

1. 院落地上物全部出资人为甲方,原拆迁房屋所有权全部归甲方所有。

2. 拆迁时,甲方将该院 121.06 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名义上分割给乙方,乙方名下共获得定向安置房两套,分别是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75.7 平方米)和二号房屋(建筑面积 75.7 平方米)。

3. 双方确认,乙方名下获得的两套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甲方,待房屋具备过户条件之日起 10 日内,乙方需无条件协助甲方办理过户手续。乙方名下获取的补偿款作为协助甲方多获房屋的补偿,甲方同意归乙方所有。

4. 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签订背景与见证情况

原告提请证人于某(村委会工作人员)出庭作证。于某称,因原被告就拆迁问题存在纠纷,村委会出面调解,调解结果是原告要拆迁房,被告要拆迁款,双方同意后签字,之后村委会其他人员签字并盖章,以此作为拆迁依据,所以上述协议盖有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于某还表示原、被告双方在本村对门居住,第三人的亲弟弟是本村负责拆迁工作的副主任,按正常理解,第三人对签署协议情况应是知情的。但被告和第三人主张双方不在本村宅基地居住,原告将涉案院落出租,且第三人弟弟在拆迁办工作与本案无关。

 

 (三)涉案房屋产权来源与拆迁情况

涉案房屋原是原被告双方父母遗产。2010 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确认:北房西数第一间和西厢房南数第一间归被告吴某霖所有;北房西数第二间和西厢房南数第二间归原告吴某涵所有;北房西数第三间和东厢房南数第一间归原告吴某玲所有;北房西数第四间和东厢房南数第二间归原告吴某莉所有。协议签订后,被告先后与北京 X 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及(补充协议)、《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等,确定选购期房二套,并领取剩余款金额 381789 元。

 

 (四)协议真实性相关证据

为证明双方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原告提交 2020 8 11 日双方的微信聊天截图一份,以及孙某芳和第三人的通话录音三份。录音中第三人称“你们家的事自己解决,我不管”等内容。原、被告同为涉案房屋所在 B 村村民,被告一家在该村的宅基地也获得了拆迁。涉案房屋共拆迁得 8 套房屋,除涉案两套房屋外,原告自己名下拆迁两套,另一个姐妹吴某玲名下有四套。

 

 四、裁判结果

确认 2020 年吴某霖与吴某莉签订的所有权确认协议有效。

 

 五、案件分析

 

 (一)协议的有效性判断依据

1. 意思自治与合法性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所有权确认协议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虽然在形式上被告提出签订时无相关人员签字盖章,但从整个过程来看,有村委会成员的见证,且后续村委会盖章确认,这表明协议的形成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公信力。在没有证据显示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下,协议的签订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2. 协议内容与事实基础

从协议内容本身看,明确院内房屋系原告翻建,这构成了双方处分实体权利的基础。这种对房屋建设事实的确认是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财产状况的一种认可。而且,在农村的实际生活场景中,对于房屋的翻建投入往往是认定房屋权益归属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协议履行情况对效力的影响

被告已经按照协议内容领取了拆迁补偿款,这一行为表明被告已经在实际履行协议中的部分权利。从法律角度看,履行行为可以视为对协议的一种认可。如果被告认为协议无效,却又接受协议约定的利益,这种行为在逻辑上是矛盾的,也进一步印证了协议的有效性。

 

 (三)第三人因素的考量

1. 知情情况推断

对于第三人是否知情以及对协议效力的影响,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被告及第三人同为本村村民,在整个村庄拆迁的大背景下,村委会出面调解有纠纷的家庭,这种情况在农村地区较为常见。第三人与被告为夫妻关系,结合原被告双方居住位置、第三人弟弟在拆迁办工作等因素,从常理推断,第三人对被告处置财产的情况不可能不知情。

2. 通话录音的理解

孙某芳与第三人的通话录音内容显示第三人称“你们家的事自己解决,我不管”等。从这句话不能推出第三人反对协议内容或签订协议时不知情。相反,结合实际情况可以理解为第三人自身“并不缺房”,也未通过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益的表意,其真实意思更倾向于吴某莉兄妹之间对继承遗产的分割与其无关,无需其签字参与。因此,被告及第三人以第三人不知情、未同意为由主张协议无效,法院不予采信是合理的。

 

 六、胜诉办案心得

 

 (一)重视证据收集与解读

无论是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微信聊天截图还是通话录音,每一份证据都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有力支持。对于证据的收集要全面细致,不能放过任何可能对案件有影响的细节。同时,要深入解读证据内容,分析其与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关联。例如,通话录音中的只言片语,经过合理分析,可以推断出第三人的态度,从而反驳对方关于第三人不知情导致协议无效的主张。

 

 (二)把握农村习俗与法律规定的结合点

本案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和家庭财产分配问题,农村风俗习惯在其中有着重要影响。在分析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将其与法律规定相结合。如在农村,家族成员之间对于祖宅的处理往往有自己的方式,村委会在其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这种通过村委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在符合农村常理的情况下,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得到尊重和认可。理解并运用好这种习俗与法律的关系,能够更好地为案件辩护。

 

 (三)对案件整体逻辑的梳理与把握

梳理案件的整体逻辑是胜诉的重要环节。从房屋的原始产权、法院的分家判决,到拆迁背景下的协议签订、履行情况,再到第三人的因素,每个环节都相互关联。在处理案件时,要清晰地把握这种逻辑关系,构建完整的论证体系。例如,被告领取拆迁补偿款这一行为与主张协议无效之间的矛盾,以及第三人在整个事件中的角色和态度,都需要放在整个案件逻辑中进行分析,这样才能有力地反驳对方观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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