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北京市西城区,一起围绕房屋过户问题的亲属间纠纷闹上了法庭。原告是陈某华,被告则为陈某阳、陈某杰,他们三人系兄弟姐妹关系。
陈某华、陈某阳、陈某杰的父亲陈某福于 1994 年 8 月 16 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母亲李某珍于 2006 年 11 月 13 日离世,并于 2006 年 12 月 5 日完成死亡注销户口。
北京市西城区 N 号房屋有着特殊的来历,它原本是由父亲陈某福所在的工作单位进行分配的。据原告描述,在 1994 年房改出售该房屋时,陈某福与李某珍征求了三个子女的意见,当时承诺谁愿意出资购买这套房屋,那么房屋就归谁所有。被告陈某阳、陈某杰都明确表示不愿意出资购买,于是陈某福、李某珍便与原告陈某华协商并达成了共识,由陈某华全额出资购买这套房屋,并且约定房屋归陈某华所有。
不过,由于这套房屋属于单位福利分房,受到当时政策的限制,房屋必须以陈某福的名义来购买并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所以该房屋也就只能登记在陈某福的名下了。
如今,陈某华与陈某阳、陈某杰之间没办法通过协商的方式,就这套房屋的归属以及过户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原告诉求及理由
(一)陈某华的诉讼请求
1. 请求判决被告陈某阳、陈某杰协助将北京市西城区 N 号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陈某华名下;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如前文所述,当初父母在房改购房时与自己达成了由自己出资、房屋归自己所有的共识,只是因为政策原因才登记在父亲名下。现在既然父母都已离世,自己作为当初约定的实际出资人和房屋应归属的权利人,理应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可兄弟姐妹们却无法协商一致,所以只能诉诸法律了。
三、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阳、陈某杰辩称,不同意陈某华的诉讼请求。他们认为,北京市西城区 N 号房屋属于福利分房,是陈某福所在单位出售给陈某福以及李某珍的房产,在购买的时候还折算了陈某福与李某珍的工龄,购房款也是由陈某福及李某珍出资的,根本不存在陈某华所说的那种情况,更没有所谓的“借名买房”这一事实。
而且,李某珍在世的时候,曾经向邻居表示过有意愿将房屋留给女儿陈某阳。在本案当中,陈某华以其与父母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为由来提起诉讼,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就应当对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涉案房屋一直以来都是由陈某福、李某珍居住,在二老去世之后,考虑到陈某华离异的情况,他们俩才同意陈某华居住在涉案房屋里。他们觉得,陈某华所持有的购买房屋的那些凭证,不过是其在居住涉案房屋期间所获取的,并不能以此证明涉案房屋就是由陈某华出资购买的。基于这些理由,他们请求法院驳回陈某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法院查明情况
陈某福与李某珍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陈某华、陈某阳、陈某杰。陈某福于 1994 年 8 月 16 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李某珍于 2006 年 11 月 13 日去世。
在 1994 年 7 月 20 日,某单位(卖方、甲方)与陈某福(买方、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契约中约定甲方将西城区 N 号单元房出售给乙方,房价款为 11074.11 元。到了 1994 年 12 月 20 日,陈某福取得了房产所有证,西城区 N 号房屋的所有权也就登记到了陈某福的名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华提交了两张收据,上面显示的交款人分别是李某珍和陈某福。陈某华想用这两张收据来证明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其实是由自己支付的,然而,陈某阳、陈某杰虽然认可这两张收据的真实性,但却并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不承认购房款是由陈某华出资的。
同时,陈某华还提交了两份录音证据,一份是陈某华与陈某杰的谈话录音,另一份是陈某华与邻居的谈话录音,试图以此证明涉案房屋是由自己出资购买的,并且当初也和陈某福、李某珍协商一致,确定房屋归自己所有。但是,陈某阳、陈某杰并不认可这两份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同样也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此外,陈某华自己也承认,与陈某福、李某珍并没有就借名购买涉案房屋这件事签订过书面合同。而且,陈某华自述是将购房款给了李某珍之后,再由李某珍向单位交纳购房款的,可却没能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向李某珍给付购房款的这一事实。
五、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从法律专业角度深入剖析这起案件,其关键在于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以及法律关系判定所起到的作用。
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如果当事人没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那么就需要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来承担不利的后果。特别是主张某一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更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当中,陈某华主张其与陈某福、李某珍就涉案房屋成立了借名买房合同关系,那么按照上述证据规则,陈某华就应当对这一合同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陈某华未能提交能够证明其与陈某福、李某珍约定借名购买涉案房屋这一事实的书面合同,这是一个很关键的缺失环节。虽然陈某华提交了收据,可收据上显示的交款人并非陈某华本人,无法直接证明购房款就是由他支付的。再者,陈某阳、陈某杰明确不认可陈某华所提交的录音证据,而在没有其他有力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这些录音证据,法院确实难以认定陈某华与陈某福、李某珍就涉案房屋成立了借名买房关系。
另外,即便陈某华主张自己为涉案房屋支付了购房款,但从实际生活角度来看,子女为父母购房支付购房款可能基于多种不同原因,比如赠予、借款帮忙等,所以法院也不能仅仅依据支付购房款这一单一事实,就认定陈某华与陈某福、李某珍就涉案房屋成立了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综合上述各方面因素考量,由于陈某华没能充分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来支撑自己所主张的借名买房这一法律关系的存在,所以最终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也就依法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其一,深入研究证据规则是基础。“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简单易懂,但在实际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精准把握其具体应用以及各种特殊情形下的例外规定。只有对证据规则了如指掌,才能在接手案件伊始,就准确判断我方以及对方在举证责任方面的具体要求,进而指导整个案件的证据收集、整理以及应对策略制定等工作,为胜诉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
其二,重视证据收集与分析的全面性和关联性。在这类案件中,证据往往是决定胜负的关键因素。对于可能涉及的各种证据,无论是书面合同、收据、录音录像,还是证人证言等,都要引导当事人全面收集,不能遗漏任何一个可能对案件有帮助的证据细节。同时,还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判断其证明力大小、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强弱等。例如在本案中,对于原告提交的收据和录音证据,就要仔细分析其在证明借名买房关系存在这一关键事实上的不足,提前预判对方可能的反驳理由,以便在庭审中更好地应对,增强我方反驳对方主张的力度。
其三,庭审策略的精心谋划至关重要。庭审就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法律战场,需要提前制定详细的庭审策略。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梳理出清晰的庭审提纲,从开场陈述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到有条理地出示证据、阐述证据与案件事实以及法律关系之间的关联性,再到精准回应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最后进行有力的总结陈词,每个环节都要做到逻辑严谨、条理清晰。而且,在庭审过程中,要时刻保持冷静、专业的态度,根据庭审现场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策略,比如对方提出新的质证意见或者法官有针对性的询问时,能够迅速做出合理回应,引导庭审朝着对己方有利的方向发展,从而提高胜诉的概率。
其四,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是核心。在办理这类涉及亲属间复杂财产纠纷案件时,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分析案件背后的真实法律关系。像本案中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当事人的一面之词或者部分证据就轻易下结论,而是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是否有书面约定、购房款的实际支付情况、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等,通过深入剖析这些要素,准确判断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最终能够取得理想的办案效果。
总之,办理这类亲属间房屋纠纷案件,需要从证据规则、证据收集、庭审策略以及法律关系分析等多个维度精心谋划、严谨操作,才能在复杂的法律博弈中占据优势,赢得胜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