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周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有效。
2. 请求法院判决北京市丰台区 B 号房屋归周悦所有。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张琴育有三子,分别为周霞、周辉、周亮。2012 年 10 月 26 日,张琴死亡。周亮已故,周阳为周亮之子。周悦为周霞之女,周霞于 2021 年 6 月 6 日死亡。周悦在整理周霞遗物时发现张琴生前所留由律师代书的遗嘱,该遗嘱明确写明“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 B 号的楼房在其去世后由立遗嘱人张琴的孙女周悦继承,归周悦所有”。周悦在知晓上述遗嘱内容并与律师事务所确认后,立即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以此声明接受张琴的遗赠,同时通知其他继承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悦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二)被告辩称
1. 被告周阳未作答辩。
2. 被告周辉辩称:不同意周悦的诉讼请求。案涉遗嘱时间久远,真实性无法确认,因此不认可该份遗嘱。在张琴去世之后,周辉与周霞一起谈过张琴名下房屋的处理问题,当时没有提到这份遗嘱存在,也没有按遗嘱办理。直到今年周霞去世后,周悦找到周辉,才知道有这份遗嘱。案涉房屋系张琴所有,如果要分割,应依据法定继承原则分割。
3. 被告刘杰辩称:不同意周悦的诉讼请求。首先,不认可案涉遗嘱的有效性,遗嘱应属无效,立遗嘱时及遗嘱公证时陈述的内容与真实情况有出入,包括对子女人数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都存在不真实的陈述。
其次,张琴与其夫周强在周强去世之前有宣武区 M 号的房屋,后该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款四十七万多元,案涉争议的丰台区 B 号房屋是用宣武区那套房子的拆迁款购买的,B 号房屋应该属于张琴与周强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张琴的个人财产。
再次,宣武区 M 号房屋的拆迁协议上只有张琴一个人的签字,没有周强其他合法继承人的签字,拆迁协议不完备,拆迁协议本身及内容没有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这笔拆迁款不应该归张琴个人所有,拆迁协议效力待定,对于拆迁补偿金额的确认和去向也没有在证据中体现,是否存在其他拆迁补偿、动产和不动产也无法确认,如存在需依法归还合法继承人。
(三)法院查明
周强与张琴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子,分别为周霞、周辉、周亮。周强于 2006 年 12 月 22 日死亡,张琴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死亡。周亮于 2008 年 8 月 23 日死亡,周阳为周亮之子。周霞与李建于 1980 年 2 月 21 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杰,后双方于 1991 年 10 月 25 日协议离婚。1993 年 5 月 6 日,周霞与王涛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周悦,2008 年 6 月 13 日,周霞与王涛经法院调解离婚。2013 年 2 月 27 日,周霞与郑华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2015 年 2 月 5 日,周霞与郑华协议离婚。周霞于 2021 年 6 月 6 日死亡。
2010 年 9 月 21 日,张琴与北京 G 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北京市丰台区 B 号房屋,房款共计 435382 元。后该房屋于 2011 年 9 月 26 日登记在张琴名下,房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B 号房屋现由周悦居住。
2000 年 5 月 29 日,周强(张琴)与房管所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原北京市宣武区 M 号(以下简称 M 号),该合同附记载明:2000 年 1 月至 12 月份房租交清,2007 年 7 月 17 日更名为之妻张琴。2010 年 1 月 2 日,张琴与北京 S 公司签订《购买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筒子楼)协议书》,出资购买 M 号。2009 年 12 月 31 日,张琴与某单位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M 号房屋被拆迁,在册人口为三人,分别为张琴、周霞、周悦,张琴取得补偿补助费共计 479410.6 元。
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张琴用上述补偿款购买了 B 号房屋。刘杰认为 M 号房屋为周强与张琴共同所有,拆迁补偿利益亦应为二人共同所有,以此购买的 B 号房屋亦应为二人共同所有。周悦称 M 号房屋系张琴承租的公房,周强去世后由张琴购买,该房屋拆迁时周强已故,取得的拆迁补偿利益应属张琴个人所有。
2011 年 7 月 4 日,张琴留有遗嘱一份,该遗嘱由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刚代书,刘刚与陈华作为见证人。该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张琴,立遗嘱人张琴特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华、刘刚作为见证人,由刘刚代书,立下如下遗嘱:一、属于立遗嘱人张琴个人所有的财产:座落于北京市丰台区 B 号的楼房一套。二、立遗嘱人张琴对其上述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做如下处理:座落于北京市丰台区 B 号的楼房在其去世后由立遗嘱人张琴的孙女周悦继承,归周悦所有。立遗嘱时间:2011 年 7 月 4 日。立遗嘱人:张琴。代书人:刘刚。见证人:陈华、刘刚。”
该遗嘱共两页,张琴在两页分别签有名字并按有手印。庭审中,周悦申请刘刚、陈华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张琴当时订立遗嘱的过程。周悦称其在周霞去世后,整理周霞遗物时发现了案涉遗嘱,并及时将该情况告知了周辉和周阳,同时表示接受遗赠。周辉认可上述遗嘱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但认为周悦未在法定时间内表示接受遗赠,该份遗嘱已经失效。刘杰不认可遗嘱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认为 B 号房屋非张琴一人所有,从房屋购房款的支付情况来看,B 号房屋内还包含其他人的权益。经本院释明,周辉和刘杰均不申请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四)裁判结果
1. 张琴于 2011 年 7 月 4 日所立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2. 张琴名下北京市丰台区 B 号房屋由周悦继承所有。
二、案件分析
(一)法律关系梳理
1. 继承主体与顺序
本案涉及较为复杂的家庭关系和继承情况。周强与张琴共育三子,在周强和张琴相继去世后,继承问题随之而来。周霞、周辉作为张琴的子女,在张琴去世时享有法定继承权,周阳作为周亮(先于张琴去世)的儿子,有权代位继承。而周悦作为周霞的女儿,因涉及遗赠问题,其权益需要依据遗嘱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2. 遗产范围界定
确定遗产范围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之一。对于北京市丰台区 B 号房屋,其购买资金来源与宣武区 M 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相关。刘杰主张 M 号房屋是周强与张琴夫妻共同财产,故拆迁款及以此购买的 B 号房屋也应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从事实来看,周强去世后,张琴通过一系列合法程序处理 M 号房屋,包括购买和拆迁事宜,且拆迁时在册人口不包括周强,结合这些情况可以判断,B 号房屋应认定为张琴的个人财产。
(二)遗嘱效力分析
1. 形式要件审查
周悦提交的代书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有两名律师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遗嘱明确注明了立遗嘱时间,立遗嘱人张琴在两页遗嘱上签字并按手印。这些细节都满足代书遗嘱有效的形式要求,为遗嘱的有效性提供了初步依据。
2. 真实性与意思表示判断
尽管被告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但经法院释明,他们均不申请对遗嘱真实性进行鉴定。同时,遗嘱见证人的出庭作证进一步加强了遗嘱真实性的可信度。从遗嘱内容和订立过程来看,能反映出张琴将 B 号房屋遗赠给周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显示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遗嘱效力的情形。
(三)遗赠接受问题
1. 时间节点与表示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周悦称在周霞去世后才知晓遗嘱内容,并及时向其他继承人表示接受遗赠,这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和形式要求。虽然周辉对此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应认定周悦有效接受了遗赠。
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是基础
1. 全面挖掘证据线索
在接手这个案件时,我们需要对整个家庭的历史、财产状况以及涉及的各种文件进行全面梳理。从家庭成员的婚姻登记、离婚协议,到房屋的租赁合同、购买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再到遗嘱本身及其见证过程相关的证据,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例如,通过深入挖掘发现宣武区 M 号房屋的一系列资料,对于判断丰台区 B 号房屋的性质至关重要。
2. 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
收集证据不仅要全面,还要确保其完整性和关联性。对于遗嘱相关的证据,我们不仅要拿到遗嘱文本,还要找到见证人,获取见证过程的相关信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要分析每个证据与案件争议焦点的关联,比如拆迁补偿款用于购房这一事实与房屋产权归属以及遗嘱中财产范围的确定密切相关,这样在庭审中才能有针对性地运用证据。
(二)法律分析与运用是关键
1. 准确把握继承和遗嘱相关法律
深入理解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代位继承、遗赠等规定,以及遗嘱有效要件的法律要求。在本案中,准确判断周悦作为受遗赠人的权利,依据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分析遗嘱的有效性,是制定诉讼策略的核心。只有对这些法律规定了如指掌,才能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法律依据,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2. 结合案件事实进行法律推理
将法律规定与案件具体事实相结合进行严谨的法律推理。例如,在分析 B 号房屋是否为张琴个人财产时,依据周强和张琴的死亡时间、房屋购买和拆迁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运用夫妻共同财产和遗产认定的法律规则,得出房屋性质的结论。在判断遗嘱效力和遗赠接受问题时,同样要将法律规定与遗嘱订立、发现和接受遗赠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使法律分析更具说服力。
(三)庭审应对与策略调整是保障
1. 充分准备庭审预案
根据证据和法律分析,准备详细的庭审预案。预测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和证据,并制定相应的反驳策略。在本案中,预计到对方可能对遗嘱真实性和遗赠接受时间提出质疑,我们提前准备了遗嘱见证人的证言和关于周悦知晓遗嘱时间的证据,并想好如何在庭审中展示和阐述这些证据,以应对对方的抗辩。
2. 灵活调整庭审策略
在庭审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策略。当对方不申请对遗嘱真实性进行鉴定时,我们要及时强调这一事实对遗嘱真实性认定的影响,进一步巩固我方观点。同时,针对对方提出的新问题或新观点,要迅速分析并作出合理回应,确保庭审过程始终处于主动地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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