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称
王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 2018 年 12 月 8 日被继承人孙某鹏与被告孙某刚、钱某娟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孙某鹏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去世,其配偶李某兰于 2005 年 4 月 27 日去世,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子孙某川、次子孙某君、三子孙某辉。孙某川于 2009 年 11 月去世,被告孙某涵为孙某川之女;孙某君于 2014 年 9 月 4 日去世,被告孙某刚为孙某君之子,被告钱某娟与被告孙某刚为夫妻关系;孙某辉于 2013 年 4 月 6 日去世,原告王某杰为孙某辉之子。
2018 年 12 月 8 日,被继承人孙某鹏与被告孙某刚、钱某娟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原告对此协议不认可,认为该协议并非被继承人孙某鹏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同时,被告孙某刚、钱某娟并未履行对被继承人孙某鹏的赡养义务,无权依据该协议取得遗产。此外,被告孙某刚、钱某娟在本村集体已有自己的宅基地和房屋,若允许其再取得本案宅基地房屋,必然违反法律关于“一户一宅”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孙某鹏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因原告和被告无法就被继承人孙某鹏的遗产继承问题协商一致,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裁决。
(二)被告辩称
1. 孙某刚、钱某娟辩称
不同意王某杰的诉讼请求,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履行。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问题:该协议系经律师见证下形成,从形式到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亦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
从被继承人状态来看:通过视频光盘能直观看出遗赠人孙某鹏订立此协议内容时精神清醒、意识清楚、思路清晰,语言表达流畅,连当时的笔误也能即刻辨识指出,证明其视力、识字能力、思维均无异于正常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内容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其本人签字确认,故该协议完全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效情形。
履行扶养义务情况:我们对被继承人孙某鹏无论是生活起居的悉心照料,还是生病住院的陪护照看均竭尽所能亲力亲为,无论是街坊四邻还是医护人员都称赞表扬。故我们已依约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对老人生养死葬的全部义务。
2. 孙某涵辩称
同意王某杰的诉讼请求,应依法判决孙某鹏与孙某刚、钱某娟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理由如下:
关于遗产处分问题:因孙某涵的奶奶李某兰于 2005 年 4 月 27 日去世后,未发生遗产继承。在孙某鹏的三个儿子分别去世后,应当由继承人的直系血亲进行转继承。孙某鹏在转继承未发生时,无权处分李某兰的遗产,因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关于赡养情况:被继承人孙某鹏处于长期独居状态,并非由孙某刚、钱某娟照顾饮食起居。
综上,不仅该《遗赠扶养协议》因孙某鹏对未实际进行继承的李某兰的遗产进行了处分而无效,孙某刚没有独立承担孙某鹏爷爷生前、死后的赡养、治疗、安葬义务,《遗赠扶养协议》已经不具有法律效力,孙某鹏的所有遗产应当进行法定继承。
(三)法院查明
孙某鹏(2020 年去世)与李某兰(2005 年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即长子孙某川、次子孙某君、三子孙某辉。孙某川于 2009 年 11 月去世,孙某涵为孙某川之女;孙某君(2014 年 3 月 7 日去世)与周某丽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孙某刚,孙某刚与钱某娟系夫妻关系;孙某辉(2013 年 4 月 6 日去世)与前妻王某芳育有一子王某杰(曾用名:孙某浩),后于 1997 年 1 月离婚,2005 年 8 月 1 日孙某辉与杨某春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8 年 12 月 8 日,孙某鹏作为遗赠人与孙某刚、钱某娟作为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
遗产处分内容:遗赠人愿将自己所有的北京市通州区 B 号院内北数第一、第二排正房在遗赠人去世之后遗赠给扶养人,在遗嘱人生前上述房产如果涉及到拆迁,上述房屋所对应份额的拆迁利益在遗嘱人去世之后仍遗赠给扶养人继承所有,其他子女均不得干涉。
扶养义务内容:扶养人在遗赠人因年长或意外而失去自理能力需要赡养时即履行对遗嘱人的赡养义务,扶养人保证悉心照顾遗赠人,至遗赠人去世前其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由扶养人承担,并保证遗赠人的生活水平保持在居住地平均水平以上。遗赠人的饮食起居由扶养人亲自照顾或经遗赠人同意暂时由他人代为履行扶养义务,但所产生一切费用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去世后由扶养人负责送终安葬。
2020 年 6 月 19 日,孙某鹏因交通事故受伤,在住院治疗期间,孙某刚、钱某娟及周某丽对其进行照顾,孙某鹏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 46 万余元,其中王某杰提供 5 万元、孙某涵提供 14 万元,剩余医疗费由孙某刚、钱某娟提供。2020 年 9 月 8 日孙某鹏去世。2020 年 11 月 1 日,孙某刚将王某杰、孙某涵提供的 5 万元、14 万元医疗费用分别转帐退还,王某杰、孙某涵分别向其出具收条,同日,孙某刚、钱某娟向王某杰、孙某涵公示了《协议》,并表示接受遗赠。
庭审中,孙某刚、钱某娟提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火化证明及丧葬费票据,以证明其履行《协议》义务。王某杰、孙某涵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孙某涵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孙某鹏治疗及丧葬事宜,均是原被告三人共同出资完成。孙某刚、钱某娟提交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孙某鹏原系我村村民,已于 2020 年去世,其去世前一直在我村居住生活,并由其孙子、孙媳孙某刚、钱某娟进行日常扶养,照顾其生活起居,其去世后的丧葬事宜,包括火化、出殡、送葬、安葬及按照民间习俗举办的丧葬礼仪等事宜及花费亦全部由孙某刚夫妻操办。
王某杰认可《证明》丧葬部分,不认可赡养部分,认为照料是三人共同出资。孙某涵不认可《证明》的真实性与证明目的,认为村委会无法对原被告三人如何照顾、赡养孙某鹏的情况给予全面的了解和证明,其证明力很低,且不完整。
关于赡养情况,孙某刚、钱某娟主张,孙某鹏与其居住在同一村的不同院落,平时由其对孙某鹏进行日常照顾,孙某涵与王某杰一个在市里一个在国外,无法对孙某鹏长期照顾。王某杰表示,孙某刚、钱某娟日常照顾属实,但不认可他们尽到赡养义务。孙某涵表示孙某鹏在事故发生前都是自己独立居住,不需要任何人赡养。
另查,案外人杨某春于 2013 年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起诉孙某鹏、王某杰。该案经审理查明,坐落在北京市通州区 B 号院内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户主登记为孙某鹏,原有正房六间。自 2005 年杨某春与孙某辉结婚后,夫妻二人与孙某鹏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中,后经新建、翻建,涉案房屋形成五排正房、每排六间的格局。
该案认为,涉案房屋系登记在孙某鹏名下的房产,但杨某春与孙某辉结婚后,一直与孙某鹏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中,故三人在共同居住期间所建的房屋应为家庭共同财产,并最终判决:坐落在北京市通州区某村一七二号院内,北数第一、二排正房归孙某鹏所有,北数第三排正房、北数第四排正房的二分之一归杨某春所有,北数第四排正房余下的二分之一及北数第五排正房属孙某辉的遗产。经核实,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杰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一)案件核心法律问题剖析
1. 《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资格问题
遗赠扶养协议要求协议双方主体适格。在本案中,需要明确孙某刚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影响协议效力。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有其特定条件,在协议签订时,孙某鹏尚健在,代位继承未触发,孙某刚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其孙媳钱某娟也非法定继承人,所以从主体角度,协议不存在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的情形。
2. 协议是否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
判断协议是否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关键。这里有两方面证据,一是被继承人签字,二是视频光盘显示被继承人签订协议时意识清晰等状态。虽然协议存在如“遗赠人”“遗嘱人”称呼不一致的小瑕疵,但不影响整体效力认定。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故在这一点上原告主张较难成立。
3. 是否存在处分他人财产问题
涉及被继承人配偶遗产未继承情况下,被继承人签订协议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根据之前生效判决,涉案房屋北数第一、二排正房归孙某鹏所有,他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这部分财产,所以不存在因处分他人财产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况。
4. “一户一宅”规定对协议的影响
对于原告提出的“一户一宅”问题,法律对农村村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规定主要是限制申请宅基地,对于通过合法的继承、受遗赠等方式取得房屋并不限制,所以被告受遗赠房屋不违反此规定。
5. 扶养义务履行情况与协议效力的关系
判断被告是否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对协议效力有重要影响。从证据上看,被告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光盘、收条、火化证明、丧葬费票据及村委会证明等一系列证据,证明在被继承人住院期间进行了陪护照顾、承担了医疗费用、履行了送终安葬义务。虽然原告和另一被告提出异议,但不足以反驳被告履行义务的事实,故协议因被告履行了义务而有效。
(二)证据分析与法律依据梳理
1. 证据分析
被告证据的证明力:被告提供的多份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律师见证材料证明协议形成的合法性;视频光盘证明被继承人签订协议时的状态;住院照顾相关证据、退还医疗费用收条、丧葬相关证明等有力地证明了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况。这些证据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对被告主张的协议有效及履行义务情况有较强的支撑。
原告证据的局限性:原告主要对被告履行义务情况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足够反驳证据。仅以共同出资、被继承人曾独立居住等说法,在面对被告丰富且有逻辑关联的证据时,显得证据不足,无法推翻被告主张。
2. 法律依据梳理
本案涉及《民法典》中关于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相关规定,如法定继承人范围、代位继承条件、遗嘱和遗赠的规定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一户一宅”规定在本案中也需准确理解和适用。准确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才能对案件中的各个争议点进行准确分析和判断。
三、办案心得
(一)案件准备与策略制定
1. 全面深入了解案件背景
在接到此类案件后,对整个家庭关系、财产状况及事件发展脉络进行详细梳理至关重要。通过与当事人沟通、查阅相关资料和文件,清晰掌握从被继承人夫妻情况、子女情况到遗产形成、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为后续分析和策略制定奠定坚实基础。
2. 制定针对性策略
确认协议效力核心:围绕《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这一核心问题,针对原告可能提出的质疑点提前准备应对策略。重点关注协议主体资格、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处分权、扶养义务履行情况等方面,从法律规定和证据收集两个维度进行准备。
突出证据优势:充分挖掘和整理支持被告的证据,如协议签订过程的见证材料、被继承人状态的视频证据、履行扶养义务的各种记录和证明等,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有效组织和展示,在庭审中形成有力的证据链,增强被告主张的可信度。
(二)庭审应对与法律运用技巧
1. 庭审中的有效沟通与反驳
清晰陈述事实与证据:在庭审中,清晰、有条理地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使法官能够迅速理解被告的主张和依据。对于复杂的家庭关系和事件经过,通过图表、时间线等方式辅助说明,增强表达的清晰度。
针对性反驳原告主张:仔细聆听原告的陈述和观点,针对其提出的每一个质疑点,运用准备好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及时、准确的反驳。例如,对于原告提出的被告未履行扶养义务的说法,通过详细列举照顾过程、费用承担等证据进行有力回应。
2. 准确运用法律规定增强说服力
紧密结合法律条文阐述观点:在阐述每一个观点时,紧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使主张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无论是关于协议效力的判断还是对各种争议问题的分析,都准确引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让法官清晰看到被告主张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利用法律解释应对复杂问题:对于一些法律规定在本案中的具体应用可能存在争议的情况,如“一户一宅”规定与受遗赠房屋的关系,通过合理的法律解释,引导法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避免对被告不利的误解。
通过以上全面细致的案件处理过程,包括前期准备、庭审应对等环节,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和证据优势,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得到法院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