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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遗嘱父母房屋遗产案:出资子女多分诉求的法律剖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11-2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钱某浩、钱某宇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钱某宏、孙某梅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 N 号房屋,房屋归二原告所有,二原告给付被告相应的折价补偿款,被告现居住于该房屋,被告将该房屋腾房;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为:被继承人钱某宏、孙某梅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三个子女,即原告钱某宇、钱某浩与被告钱某明。钱某宏于 2010 3 15 日死亡,孙某梅于 2022 5 18 日死亡,钱某宏、孙某梅的父母在二人生前均已经去世。孙某梅去世时,留有位于北京市东城区 N 号房屋,该房屋属于钱某宏、孙某梅生前共同所有,目前由被告钱某明占有并使用。原告作为钱某宏、孙某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应得到保护。

 

 二、被告辩称

被告钱某明辩称,同意分割北京市东城区 N 号房屋,被告占 80%的产权份额,二原告每人占 10%的产权份额,被告无力支付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要求房屋由原、被告按份共有。被继承人钱某宏是北京某企业的员工,单位根据政府的房改政策进行房改,购买涉案房屋时,钱某宏和孙某梅均无存款,是由被告钱某明向其朋友李某阳借的 3 万元支付了房款。

 

除去钱某宏、孙某梅工龄福利外,被告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二原告对房屋没有贡献。因为被告对涉案房屋的贡献较多,应多分房屋份额。钱某宏于 1980 年即诊断为心脏病,从那时起被告就担负家庭重担,一直照顾钱某宏直至其去世。在钱某宏去世后,被告全身心地照顾孙某梅的饮食起居。在孙某梅生病卧床后,被告及其配偶陈某霞将其带至家中共同居住,悉心照顾孙某梅直至其去世。被告对二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多分。

 

当年房改时,钱某宏和孙某梅想买房,但手中没有余钱买不起,当时被告找人借钱给他们买的房子,钱某宏和孙某梅当初承诺,谁出资给他们买房,以后房屋就归谁。

 

 三、法院查明

1. 被继承人钱某宏、孙某梅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三名子女,即钱某宇、钱某浩、钱某明。钱某宏于 2010 3 15 日死亡,其死亡后,孙某梅未再婚。孙某梅于 2022 5 18 日死亡。钱某宏、孙某梅的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钱某宏、孙某梅均未留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

2. 钱某宏生前与北京某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 N 号房屋。2003 3 10 日,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钱某宏(以下简称诉争房屋)。诉讼中,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屋系钱某宏、孙某梅的夫妻共同财产。

3. 被告称诉争房屋购房款的实际出资人是被告,并据此主张被告对诉争房屋的贡献大,应当多分。被告为此提交了北京某企业于 2003 8 20 日出具的购房款收据,收据记载交款人为钱某明。原告不认可被告是购房款的实际出资人。被告还申请被告配偶的哥哥陈某强出庭作证,证言内容主要有:“我是被告爱人的哥哥。被告给他父母买房的钱是从我朋友处借的钱。被告出的房钱,被告是个孝顺的儿子,对他父母很好。”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4. 二原告以其对被继承人钱某宏和孙某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多分房产,其要求二原告各分得 35%的份额,被告分得 30%的份额。被告则要求分得 80%的份额,二原告各分得 10%的份额。

5. 诉讼中,被告称其无能力给付二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二原告要求诉争房屋归二原告所有,各占 50%的份额,由二原告支付被告相应的房屋折价补偿款。

6. 二原告申请对诉争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诉争房屋总价为 720 万元。

7. 被告称诉争房屋现由被告之子钱某晨居住使用,该房屋中也还有被告夫妻二人的物品。

8. 被继承人钱某宏、孙某梅二人生前居住于诉争房屋中。钱某宏生前,原、被告三人对其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照顾。钱某宏 2010 年死亡后,孙某梅单独居住于诉争房屋中,周一至周五由钱某浩照顾,周末由钱某宇照顾,直至 2014 年。2014 年,被告配偶退休后,原、被告三家人轮流照顾孙某梅直至其死亡。

9. 诉讼中,二原告为证明其对孙某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提交了 2008 年至 2022 5 18 日期间孙某梅的病历单、医疗票据以及生活照片。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称被告自 2000 年腿部受伤后基本没有工作,在家照顾父母。

10. 二原告为证明其对钱某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提交了钱某宏的病历记录、水电费缴费单。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称被告对钱某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11. 二原告为证明其对钱某宏、孙某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还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被告对以上证人证言均不认可。

12. 被告主张其对钱某宏、孙某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为此提交了钱某宏丧葬费支出明细、家具家电买卖协议、网络宽带客户服务协议、医院医疗单据、书面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二原告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13. 被告现为四级肢体残疾人。被告据此主张被告没有劳动能力及收入来源,要求多分遗产。

14. 诉讼中,被告自认其每月有退休金 4500 元,有医保,每月可报销 80%,被告之妻现每月有退休金 5500 元左右,被告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

 

 四、裁判结果

1. 被继承人钱某宏名下北京市东城区 N 号房屋归原告钱某宇、钱某浩二人所有,每人各占 50%的所有权份额;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钱某宇、钱某浩连带给付被告钱某明前述房屋折价补偿款 240 万元。

2. 驳回原告钱某宇、钱某浩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案件分析

1. 继承方式与份额确定依据

  由于被继承人钱某宏、孙某梅生前均未留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本案依法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原、被告均主张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要求多分遗产,但从双方提交的病历单、医疗票据、生活照片、水电费缴费单、丧葬费支出明细、证人证言等大量证据材料以及被继承人生前的身体和居住生活情况来看,双方的证据均无法确凿地证明其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法院对双方此项主张均未予采纳。

  被告虽为四级肢体残疾,但他和其配偶有较为可观的退休金收入,且有医保,名下还有房产,不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而需要特殊照顾的继承人,因此法院对被告以此为由要求多分遗产的意见也未予支持。

  对于诉争房屋出资情况,虽然被告称是其出资并提交了购房款收据且有证人出庭作证,但原告不认可,且其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不能充分证实被告是实际出资人,所以法院对被告以出资为由要求多分诉争房屋份额的主张不予认可。综合考虑,诉争房屋应由原、被告平均继承,每人继承三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

2. 房屋归属与补偿款确定

  诉讼中,二原告要求诉争房屋归二原告所有,各占 50%的份额,并由二原告给付被告相应的折价补偿款。考虑到被告名下已有住房,且被告自述无力给付二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法院对二原告此项请求予以支持。根据诉争房屋的评估价 720 万元及继承比例,二原告应给付被告房屋折价补偿款 24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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