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引言
在家庭房产继承纠纷中,涉及到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与事实认定。本案聚焦于北京市海淀区 X 号房屋的继承争议,反映出在法定继承情形下,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份额的争夺以及法院如何依据法律规定与查明的事实进行公正裁判。
二、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李女士与被继承人赵先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育了赵杰与赵峰两个儿子,此外,赵斌系李女士夫妇于 1959 年收养的养子。赵先生于 2021 年去世,其生前未就本案所涉房屋立下遗嘱。
(二)房产情况
X 号房屋登记在赵先生名下,该房屋系李女士与赵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单位房改政策购买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目前,该房屋由李女士与赵峰的妻子、女儿共同居住。
三、原告诉求与理由
(一)诉求
李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希望依法继承 X 号房屋,并向赵斌、赵杰、赵峰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二)理由
李女士称其与赵先生自 1960 年起便一直居住在该单位分配的房屋内,在 2000 年左右房改时购买了此房。由于房屋位于四层且无电梯,李女士考虑换购电梯房,在与三个儿子商量卖房事宜时,赵斌与赵峰表示不同意。无奈之下,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其依法继承该房屋,以便能够出售并将属于儿子们的份额在卖房后进行分配。
四、被告答辩意见
(一)赵杰答辩
赵杰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认可李女士对房屋的处理方式以及通过支付折价款来解决继承纠纷的提议。
(二)赵斌、赵峰答辩
赵斌与赵峰提出反对意见。他们指出,在另一个涉及赵先生名下另一套房屋的案件中,赵先生已通过公证遗嘱将该套房屋的 50%产权赠与给赵杰及其爱人,并且李女士也将其在那套房屋中的份额赠与给了赵杰,因此赵杰已继承了一套房屋。他们认为在本案中,李女士和赵杰不应参与 X 号房屋 50%份额的继承,而应由他们二人继承,且份额应平均分配。
赵斌与赵峰的主要依据是《民法典》第 1130 条,他们主张赵峰符合该条款中共同居住且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可以多分的情形,理由是赵峰的爱人一直与李女士夫妇居住在涉案房屋,承担了护理、测血压等事务。同时,他们称赵斌虽是养子,但从小照顾两个弟弟,且生活困难,也应多分。赵峰甚至认为李女士的份额之后也会赠与给赵杰,所以赵先生的 50%份额应归赵斌与赵峰所有。
五、法院查明事实
1. 法院清晰地查明了李女士与赵先生的夫妻关系、生育子女情况以及赵斌的养子身份和收养时间,同时确定了赵先生的死亡时间以及其生前未就本案房屋订立遗嘱的事实。
2. 确认 X 号房屋登记在赵先生名下,且为李女士与赵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查明了该房屋的现居住状况。
3.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赵杰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对 X 号房屋在 2022 年 11 月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该房屋价值为 890.42 万元。
4. 庭审中,李女士与赵杰对赵峰尽较多赡养义务的说法予以否认。对于赵斌生活困难的主张,由于赵斌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李女士与赵杰也均表示否认,并指出赵斌除退休金外还有其他收入,法院对赵斌生活困难的主张不予采信。
六、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遗产范围确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若无特殊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本案中,X 号房屋系李女士与赵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房改购买所得,明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一半的产权份额归李女士所有,另一半则为赵先生的遗产,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二)继承人范围与继承份额分配
1. 继承人范围:赵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配偶李女士以及三个儿子赵斌、赵杰、赵峰。由于赵先生生前未立遗嘱,本案适用法定继承规则,上述四人依法均享有对赵先生遗产份额的继承权。
2. 继承份额分配: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赵斌与赵峰虽提出赵峰因共同居住且尽较多赡养义务、赵斌因生活困难且照顾弟弟等理由应多分遗产,但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赵峰所谓的共同居住期间其爱人的护理行为,在李女士与赵杰否认且无其他有力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尽较多赡养义务。赵斌声称生活困难却无证据证明,且其他继承人予以否认,不能成为其多分遗产的依据。因此,赵先生所有的一半房屋产权份额,应由李女士、赵斌、赵杰、赵峰四人平均继承,即每人各继承该房屋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三)房屋归属与折价款确定
综合考虑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李女士作为配偶对房屋的权益以及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等因素,法院判定 X 号房屋归李女士所有具有合理性。为了平衡各继承人的利益,李女士应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房屋折价款。折价款的具体数额,法院参照房屋评估报告,依据其他继承人各自继承的产权份额进行计算确定。经计算,每人应得的折价款为房屋总价值乘以其继承份额,即 890.42 万元×1/8 = 1113025 元。
七、裁判结果
1. 赵先生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X 号房屋归李女士所有。
2. 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赵斌、赵杰、赵峰每人各支付财产折价款 1113025 元。
八、律师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定继承房产纠纷案件,充分体现了在遗产继承过程中,继承人之间可能因各种因素产生争议,而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将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裁判。对于继承人而言,在主张多分遗产时,必须提供充分、合法且有效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家庭房产继承事务中,各方应尊重法律规定,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因不合理的诉求导致纠纷的升级与家庭关系的破裂。同时,在处理类似继承纠纷时,律师的专业介入能够帮助当事人准确理解法律规定,梳理案件事实,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