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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与诉求呈现
本起析产纠纷围绕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展开。原告孙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依法分割该房屋,确定四被告周鹏、周坤、周贤、周文每人享有25%的产权份额,并请求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诉求的背景源于周文与孙杰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此前,在2012年6月15日至2014年3月6日期间,周文向孙杰借款59万元,孙杰就此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胜诉,但周文未履行判决偿还借款。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诉争房屋系周文与其他三被告共同共有,且周文怠于进行共有物分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杰作为周文的债权人,提起析产诉讼,期望通过明确周文在房屋中的份额,以实现其债权的有效清偿。
被告周鹏表示对原告诉讼请求无意见,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周坤和周贤则均不同意分割房屋,周坤称自己无其他居住地方,周贤表示自己无业且无能力另购房屋,也无其他居住场所,试图以居住困难为由阻止房屋分割。被告周文辩称其与孙杰之间并非借贷关系,而是产品买卖关系,声称借条是应孙杰要求所写,因债权问题未解决而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意图否定之前的债权债务判决,从而对抗孙杰的析产诉求。
二、当事人主张及依据详析
(一)原告孙杰诉称
孙杰依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其与周文之间民间借贷纠纷的生效判决,该判决明确周文应向其偿还借款本金59万元并支付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周文与其他三人共同共有诉争房屋且未主动分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有权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其提出四被告平均分割房屋产权份额的诉求,旨在确定周文在房屋中的具体份额,以便在后续执行中能够针对该份额采取相应措施,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保障自身权益不因周文的共有财产状况而受损,维护法律判决的权威性与自身财产权益的可实现性。
(二)被告周鹏辩称
周鹏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未提出实质性抗辩意见,表明其在房屋分割问题上持较为中立或认可法院依法裁判的态度。这种态度可能基于其对法律规定的尊重,或者对房屋分割事宜本身没有特殊的利益诉求或争议点,愿意接受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的公正裁决,将房屋分割的决定权交由法院依法判断。
(三)被告周坤辩称
周坤以自身无其他居住地方为由不同意分割房屋,其依据是居住权益的保障需求。在其看来,房屋分割可能导致其失去现有的居住场所,而自身又缺乏其他可替代的居住条件,如无其他房产可供居住或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等。从法律和情理角度出发,试图以居住困难这一现实状况为理由,请求法院考虑其特殊情况,维持房屋的共有状态,避免因分割而陷入居住困境,体现了对自身居住权这一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视与维护。
(四)被告周贤辩称
周贤与周坤类似,以无业、无能力另购房屋且无其他居住地方为由反对房屋分割。其强调自身经济能力的匮乏和居住选择的局限性,无业导致其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难以承担另购房屋的经济压力,且没有其他可供居住的场所,一旦房屋分割可能面临流离失所的风险。其目的在于通过阐述自身困境,使法院在考量房屋分割时充分权衡其特殊情况,保障其在房屋共有关系中的居住权益,避免因执行债权人的析产诉求而使其陷入生活困境,体现了在共有财产纠纷中对弱势群体居住权益保护的法律与伦理考量。
(五)被告周文辩称
周文否认与孙杰之间的借贷关系,声称是产品买卖关系且借条是应孙杰要求所写,以债权问题未解决为由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其抗辩的核心在于试图推翻之前的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从根源上否定孙杰的析产依据。若其主张成立,则孙杰的债权人身份将受到质疑,析产诉讼的基础将不复存在。周文试图通过对债权关系的重新定性,维护自己在房屋共有关系中的权益,避免因债权人的析产诉讼而导致房屋份额被确定并可能用于偿债,体现了其对自身财产权益的积极捍卫与对不利法律判决的抵抗态度。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产权来源:法院查明周鹏、周文、周坤、周贤为兄弟姐妹关系,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系他们共同共有,产权登记时间为2017年。该房屋系其父母遗产,其母陈玲于1998年死亡,其父周峰于2007年死亡,父母无遗嘱和遗赠,经继承公证房屋由四人继承。且四人就涉案房屋分割无约定,亦无不能分割之约定,目前房屋由周坤家庭与周贤使用。这些事实确定了房屋的共有性质、来源以及共有关系中的相关约定情况,为析产诉讼提供了清晰的产权背景与家庭关系基础,明确了房屋在继承后处于共同共有且无特殊分割限制的状态,是判断各方诉求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2. 债权债务纠纷审理与执行情况:2019年孙杰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周文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审理,2020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周文偿还借款本金59万元并支付利息,周文上诉后被维持原判。2021年8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周文与其他共有人共有的诉争房屋。这一系列的债权债务纠纷处理过程,从起诉、判决到执行,确立了孙杰的债权人地位以及其对周文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合法性依据,是孙杰提起析产诉讼的直接动因,法院需要在析产诉讼中综合考量债权债务关系与房屋共有关系,以作出公正裁决。
四、案件深度剖析与法律解读
(一)法律依据与析产诉讼规则核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共有财产析产诉讼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这些规定为处理涉及债权执行中的共有财产析产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准则框架,法院需依据此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判断析产诉讼的合法性与各方诉求的合理性,进而作出公正裁决。
(二)本案析产诉求的法律分析
1. 析产诉讼的合法性认定:经之前民事判决确认,孙杰与周文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孙杰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在发现周文与他人共有的诉争房屋后,由于房屋仍为共同共有状态,为明确周文的产权份额以便执行,孙杰作为周文的债权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关于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情形。周文以债权问题尚未解决为由进行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其对已生效判决结果的异议应通过合法的申诉或再审等途径解决,而不能在析产诉讼中否定孙杰的债权人身份及代位析产的合法性,法院对周文的抗辩不予采信,维护了法律判决的既判力与析产诉讼的合法性依据。
2. 房屋分割份额的确定:在确定析产诉讼合法的基础上,对于房屋分割份额,由于周文与其他共有人之间并无不能分割房屋之规定,亦无具体分割的约定,且各共有产权人均确认房屋系继承父母遗产所得,现亦无证据显示在相应份额方面各方应存差异。根据法律规定中在无特殊约定情况下共有财产平均分割的原则,法院判定涉案房屋应由四人平均分割,各占四分之一份额。这种份额确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在无特殊情况表明份额应有所不同时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保障了各共有人在房屋共有财产中的平等权益,同时也为孙杰在后续执行周文的房屋份额以实现债权提供了明确的财产范围界定,实现了债权执行与共有财产析产的合理衔接与平衡处理,为类似涉及债权执行的共有财产析产纠纷案件提供了典型的司法裁判范例。
五、裁判结果与法律启示
法院最终判决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由周鹏、周坤、周贤、周文四人按份共有,每人各占四分之一份额。
此案例为共有财产析产纠纷案件提供了多方面的重要启示。首先,在民事交往中,无论是借贷关系还是其他经济往来,当事人应遵守法律规定,如实履行义务,避免因债务纠纷引发一系列法律诉讼,影响自身及他人的财产权益与生活稳定。其次,对于共有人而言,在共有财产的管理与处置方面,应重视约定的重要性,通过明确的分割约定或限制约定,可以避免在面临外部债权纠纷或内部共有关系变动时产生不必要的争议与风险。再者,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债权债务关系、共有财产的来源与性质、共有人的特殊情况以及各种法律程序的合法性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公平正义与各方权益的平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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