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诉求呈现
本起纠纷的核心在于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赠与行为效力认定。原告刘文华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 2019 年 3 月被告陈正辉向被告王斌赠与 60 万元、向被告陈君赠与 60 万元,以及 2019 年 4 月向被告陈霞和被告陈泰赠与 70 万元财产的行为无效。其提出诉求的依据是林晓英与陈正辉于 1990 年 6 月结婚,双方系再婚,刘文华系林晓英与前夫所育之子。婚后居住的 A 号房屋被腾退,林晓英与陈正辉共同签署腾退补偿协议并获得补偿款,但陈正辉未经林晓英同意便将部分款项赠与他人,刘文华认为这种赠与行为侵犯了林晓英的权益,进而可能影响到自己作为林晓英继承人的利益,故而诉至法院寻求法律救济,以维护家庭财产权益的合法分配秩序。
被告陈正辉、王斌、陈君、陈霞、陈泰则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他们提出刘文华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声称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且所涉财产属陈正辉个人所有,还强调林晓英从未就赠与提过异议,并且原告未举证证明本案存在恶意串通情形,试图从主体资格、赠与行为合法性以及证据缺失等多方面进行抗辩,以维护赠与行为的有效性,保障受赠人的财产权益以及陈正辉对财产处分的自主性。
二、当事人主张及依据详析
(一)原告刘文华诉称
刘文华基于家庭财产共有关系以及自身的继承利益提出诉求。从家庭财产共有角度看,A 号房屋的腾退补偿款系林晓英与陈正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根据法律规定应属夫妻共有财产,陈正辉无权单独处分。从继承利益角度出发,林晓英的遗嘱表明其财产份额将由刘文华继承,陈正辉的擅自赠与行为可能导致可继承财产的减少,直接损害了刘文华的预期继承利益。因此,刘文华主张赠与行为无效,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纠正陈正辉的不当处分行为,确保家庭财产在合法、公平的框架内进行分配与传承,维护自身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家庭财产共有制度的严肃性。
(二)被告陈正辉、王斌、陈君、陈霞、陈泰辩称
1. 主体资格抗辩:被告方首先提出刘文华非本案适格主体的抗辩理由。其依据是认为刘文华并非赠与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与赠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符。然而,在涉及家庭共有财产处分且影响到继承人利益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原告适格是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限。由于陈正辉处分的是其与林晓英的共同财产,而这一行为势必影响到刘文华对林晓英遗产的继承利益实现,所以刘文华与本案具有明确的利害关系,符合适格原告的主体身份要求,被告的这一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 财产所有权主张:被告辩称赠与的财产属于陈正辉个人所有,其依据是陈正辉提交的 1988 年与陈某的《离婚登记申请书》《协议书》以及相关宅基地证件,试图证明 A 号房屋系婚前财产,从而推断拆迁补偿款也应主要归陈正辉个人。但即便考虑补偿款中可能存在陈正辉婚前财产价值形式转化,林晓英长期在被拆迁宅院共居,且拆迁时林晓英同为被腾退人,根据当地拆迁政策,多个补偿项目如补偿基价、项目配合费、提前搬家奖、无违章奖励、未超占宅基地奖励、周转费等均与被腾退人有关,显然不能排除林晓英依法享有权益。因此,不能简单认定赠与财产为陈正辉个人所有,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3. 林晓英未异议抗辩:被告强调林晓英就赠与未提过异议,但在法律上,对于夫妻一方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即使林晓英未明确提出异议,也不能视为其对陈正辉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认可。况且,此前林晓英曾起诉陈正辉要求确认和给付拆迁利益,这一行为可推定赠与行为违背林晓英本意,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林晓英同意赠与,其该项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有效对抗原告的诉求。
4. 恶意串通反驳:被告辩称本案不构成恶意串通法律情形,其理由是赠与行为不以对方支付对价为条件,受赠人系纯受益方。然而,在赠与合同关系中,虽然不存在善意相对人利益保护不足的问题,但正因赠与的无偿性特点,更应结合案情严格审查合同效力。陈正辉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明显违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损害配偶一方合法权利,从行为本质和法律后果来看,这种赠与行为不应被认可,被告的该项抗辩无法改变赠与行为无效的法律认定。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产权演变:法院清晰查明林晓英与陈正辉于 1990 年 6 月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刘文华系林晓英与前夫所生,陈霞、陈泰系陈正辉与前妻所生,王斌系陈霞之子,陈君系陈泰之子。林晓英于 2020 年 11 月去世,生前户口在 X 队。同时,陈正辉主张定西村 A 号房屋系婚前财产,并提交了 1988 年相关离婚协议及宅基地证件,但该房屋经历拆迁后,其拆迁补偿款的性质因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林晓英被腾退人身份等因素而发生变化,不再单纯等同于婚前财产,这些家庭关系与房屋产权演变情况为判断赠与行为是否侵犯林晓英权益提供了重要背景依据。
2. 房屋拆迁补偿情况:2019 年 1 月 6 日,北京市 C 公司与陈正辉签订《黑庄户乡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确定被腾退房屋坐落 A 号,实测建筑面积 229.82 平方米,被腾退人口为陈正辉、林晓英,被腾退房屋补偿费合计 2091362 元,实际发放补偿款 2561958.4 元由陈霞代为领取并转至陈霞银行账户后陈正辉表示已收到。这些拆迁补偿协议及款项发放情况明确了拆迁补偿款的数额、发放路径以及涉及的被腾退人员,进一步表明林晓英在拆迁补偿款中有合法权益,陈正辉的赠与行为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分,否则可能导致侵权与赠与行为无效。
3. 款项赠与详情:2019 年 3 月 12 日,陈正辉分别向王斌、陈君各自转账 600000 元。2019 年 4 月 9 日至 23 日,陈正辉分 5 笔取款合计 70 万元交付给陈霞、陈泰。陈正辉表示因之前宅院装修陈霞、陈泰出过钱款故与林晓英商量给予补偿,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一赠与行为的具体实施过程及陈正辉的解释成为案件争议焦点之一,法院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其他证据判断该赠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因侵犯林晓英权益而应被认定无效。
4. 林晓英遗嘱情况:2019 年 12 月 27 日,林晓英留《遗嘱》表明位于 X 队 A 号房屋的拆迁腾退补偿款及两套拆迁安置房屋是其与陈正辉夫妻公共财产,属于其本人的份额去世后由刘文华继承,若有遗嘱未涉及的其财产,本人去世后亦由刘文华继承。该遗嘱由林晓英签字并由林晓奇、刘悦见证签字。这一遗嘱明确了林晓英对自身财产份额的处置意愿,也进一步凸显了陈正辉的赠与行为可能对刘文华继承利益造成的影响,在判断赠与行为效力以及刘文华诉求合理性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体现了家庭财产传承与赠与行为之间的紧密关联与潜在冲突。
四、案件深度剖析与法律解读
(一)法律依据与家庭财产处分规则核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妻一方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当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时,明显违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损害配偶一方合法权利,对这种单方赠与行为效力应持否定评价。此外,在确定原告适格性方面,法律规定是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限,在涉及家庭财产处分影响继承人利益的案件中,继承人因与被处分财产存在继承关联而具有利害关系,可成为适格原告。这些法律规定构成了本案判断赠与行为效力以及各方诉求合理性的基本准则框架,法院需依据此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事实,作出公正裁决。
(二)本案赠与行为效力的法律分析
1.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陈正辉处分权限制:根据《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所涉补偿项目及当地拆迁政策,其中补偿基价、项目配合费、提前搬家奖、无违章奖励、未超占宅基地奖励、周转费等与被腾退人有关,对应补偿由陈正辉和林晓英夫妻共享。虽然陈正辉主张部分财产源于婚前房屋,但林晓英长期共居及被腾退人身份使其在拆迁补偿款中享有权益,不能简单认定为陈正辉个人财产。陈正辉自行向陈霞、陈泰、王斌、陈君赠与大额款项,明显超出一般日常生活所需,超出日常情谊赠与范畴,这种单方处分夫妻共同公司财产的行为因未与林晓英协商一致,损害了林晓英的共有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这一认定过程严格遵循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法律规定,确保在家庭财产关系中,夫妻双方的权益均得到平等保护,防止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维护家庭财产共有制度的稳定与公平。
2. 刘文华主体资格的法律确认:陈正辉辩称刘文华非本案适格原告,然而,由于陈正辉处分的是其与林晓英的共同财产,而林晓英的财产份额将影响刘文华的继承利益,刘文华与本案具有明确的利害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告适格性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标准,刘文华符合适格原告主体身份。法院对刘文华主体资格的确认,保障了继承人在家庭财产处分纠纷中的诉讼权利,使可能受到侵害的继承利益能够通过合法诉讼途径得到救济,体现了法律对继承人权益保护的重视以及在家庭财产纠纷处理中的公平公正原则。
3. 陈正辉其他抗辩理由的法律评判:陈正辉辩称其处分行为得到林晓英许可,但应由主张该事实成立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陈正辉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结合此前林晓英曾起诉陈正辉要求确认和给付拆迁利益的事实,可推定赠与行为违背林晓英本意,故法院对陈正辉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对于陈正辉辩称本案不构成恶意串通法律情形,虽然赠与行为中受赠人系纯受益方,但因赠与的无偿性特点,更应结合案情严格审查合同效力。陈正辉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明显违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损害配偶一方合法权利,这种行为不应被认可,法院对陈正辉的该项抗辩亦不予采信。这些对陈正辉抗辩理由的法律评判过程,全面深入地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判断,确保了法院在处理家庭财产赠与纠纷案件时能够准确认定事实,依据法律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为类似家庭财产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司法裁判范例。
五、裁判结果与法律启示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陈正辉向被告王斌赠与 60 万元的行为无效;确认被告陈正辉向被告陈君赠与 60 万元的行为无效;确认被告陈正辉向被告陈霞、被告陈泰赠与 70 万元的行为无效。
此案例为家庭财产赠与纠纷案件提供了多方面的重要启示。首先,在家庭财产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充分认识到共有财产的性质与处分规则,对于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务必协商一致,避免一方擅自处分导致纠纷产生,维护家庭财产关系的和谐稳定。其次,对于继承人而言,在家庭财产面临处分且可能影响自身继承利益时,应及时关注并了解自身权益,在必要时通过合法途径如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确保继承利益不受侵害。再者,法院在处理此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时,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家庭关系、财产来源与性质、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各方提供的证据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公平正义与家庭财产关系的合理规范,这也提醒当事人在处理家庭财产事务时,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行事,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陷入纠纷困境或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