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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之困:父母去世后宅基地房屋分割起纷争,律师来解》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12-0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引言

在农村房屋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房屋的建造历史、分家析产情况以及遗嘱的效力判定等因素相互交织,使得案件的处理尤为复杂。本案围绕北京市密云区 T 号房屋,刘文华与刘华辉等各方之间的争议,深刻展现了在农村家族房产传承过程中,如何依据法律规定、家族习俗以及证据材料准确界定房屋产权归属与继承份额,法院的裁判过程为类似农村房屋遗产继承案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范例。

 

 二、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关系

刘富贵与王秀兰系夫妻,育有五子,分别为刘大鹏、刘大峰、刘文华、刘大晨、刘华辉。刘华辉与张悦涵系夫妻。王秀兰于 2006 年去世,刘富贵于 2019 年去世。

 

 (二)房产情况

刘富贵夫妻生前先后建设三处宅院,老宅有正房六间及东侧柴棚,另两处宅院均为四间正房。本案诉争房屋为老宅,该老宅系刘富贵于 1969 年在原有三间房基础上申请扩建而成,政府批准建设五间,实际建成正房六间,当时同住人口共六人。

 

 三、原告诉求与理由

 (一)诉求

刘文华诉请判令确认位于北京市密云区 T 号归其所有,并要求刘华辉负担诉讼费。

 

 (二)理由

刘文华称该房屋系父亲刘富贵所建,刘富贵于 2019 3 20 日立遗嘱,将院内北正房两间及东厢房两间分给自己,现因刘华辉霸占房屋,故诉至法院。

 

 四、被告答辩意见

 (一)刘华辉答辩

不同意刘文华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 家庭曾经历多次分家,老宅六间房经分家归其所有,并于 1994 年结婚后对老宅进行翻建,将原有五间翻建成六间,同时将东侧柴棚翻建成两间东厢房,翻建时父母六十多岁。

2. 刘文华所持遗嘱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代书遗嘱,刘文华既是代书人又是见证人且为受益人,形式不合法;二是见证人刘大峰当时不在场,事后补签名字,不合法;三是刘富贵立遗嘱时已糊涂,非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该遗嘱应属无效。

 

 (二)刘大峰答辩

表示不知道父亲生前是否立有遗嘱,刘华辉找其签字的是事先写好的证明。刘大峰曾与大哥刘大鹏分过家,分得父亲所盖四间房中的两间。因父亲生前家中诸事自行做主,不告知刘大峰,现要求依法继承父母所遗两间东厢房。

 

 五、法院查明事实

1. 详细梳理家庭房产建造与分配历史,明确三处宅院的建设情况以及各次分家析产的过程与结果,包括刘大鹏、刘大峰先分得新建宅院四间房中的各两间;刘文华婚后曾居住另一处四间房宅院,后搬走;刘大晨与刘华辉曾进行分房等情况,构建起完整清晰的房屋产权变迁脉络,为后续分析房屋遗产范围与继承关系奠定基础。

2. 关于刘文华持有的遗嘱,明确其为代书遗嘱,由刘文华代书,刘富贵、刘大峰当场签名,刘大晨事后签名,且刘文华系遗嘱受益人,引发关于遗嘱效力的关键争议焦点。

3. 刘华辉提供的遗嘱及证明情况,1994 5 6 日刘富贵所立遗嘱有刘富贵、刘大鹏签字捺印,对老宅与新宅的归属进行确认,并明确父母去世后老宅归刘华辉;2014 10 10 日由张悦涵书写、刘富贵签字捺印,刘大鹏、刘大峰、刘文华分别签名并写“同意”的证明,其内容与 1994 年遗嘱基本一致且对老宅正房归属起到补强作用,但刘文华辩称签字时内容空白,引发对该证明效力认定的争议。

4. 东厢房的建造情况,刘华辉称东厢房是父母帮忙在其结婚后将原柴棚拆除原基建设而成,与北正房同年翻盖,父母当时六十多岁;刘大鹏称东厢房是父母和刘华辉夫妻一起盖的;刘大峰、刘大晨称东厢房是父母盖的;刘文华称不知东厢房何时盖起且未反驳刘华辉所述情况,各方说法不一,为确定东厢房的产权归属与遗产范围增加了复杂性。

5. 刘大鹏、刘大晨表示放弃继承老宅东厢房两间的份额,进一步影响东厢房遗产的继承分配格局。

 

 六、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变迁与遗产范围确定

1. 老宅正房产权演变:老宅最早由刘富贵、王秀兰所建,后经刘华辉夫妻及刘富贵、王秀兰翻建,翻建后其产权性质转变为刘华辉夫妻及刘富贵、王秀兰共有。在刘富贵、王秀兰去世后,其中属于二人的份额成为遗产,应由其五子继承。这一产权演变过程反映了农村房屋在家族传承过程中,因家庭人口变动、房屋翻建等因素导致的复杂产权变化情况,需要依据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准确界定遗产范围。

2. 东厢房产权分析:东厢房虽未取得建房批示,依法不具备所有权属性,但具有使用功能,可作为财产性权益予以继承分割。考虑到刘华辉自述建设东厢房时父母六十多岁,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父母参与建设符合常理,故法院酌定东厢房两间中一间为刘富贵、王秀兰遗产,另一间归刘华辉使用。这种对东厢房产权的认定方式兼顾了农村房屋建造的实际情况与当事人的权益,在缺乏明确产权登记的情况下,依据常理与证据进行合理推断与分配。

 

 (二)遗嘱效力判定

1. 1994 年遗嘱的效力:1994 5 6 日刘富贵所立遗嘱有刘富贵、刘大鹏签字捺印,对老宅六间房归刘华辉、新宅四间归刘大晨予以明确确认,同时规定刘富贵、王秀兰在世时居住权及去世后房屋归刘华辉所有,遗嘱内容清晰明确,并有刘大鹏证明,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与实质要件,法院予以确认。刘文华虽质疑刘富贵签名系伪造,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质疑不能成立。

2. 2014 年证明的性质与效力:2014 10 10 日的证明由张悦涵书写、刘富贵签字捺印,刘大鹏、刘大峰、刘文华分别签名并写“同意”。从内容看,其对刘大晨与刘华辉的分家事实再次确认,且以刘富贵口吻书写“我死了后房屋就是刘华辉的”具有遗嘱属性,同时可视为刘大鹏、刘大峰、刘文华对“老房六间”继承归属达成书面协议。刘文华虽辩称签字时内容空白,但未提供证据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空白内容上签字有违常理,法院不予采信,认定刘文华对证明内容知晓并签名,该证明对 1994 年遗嘱内容起到补强作用,进一步明确了老宅正房的继承归属。

3. 2019 年遗嘱的无效性:2019 3 20 日的遗嘱由刘文华代书,刘文华作为本案诉争遗产的继承人,违反了代书遗嘱应当由无利害关系人代书的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代书人与见证人的身份条件对遗嘱有效性有重要影响,继承法对见证人的限制性条件同样适用于代书人。因此,该遗嘱因代书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应属无效,不能依据此遗嘱确定刘文华对老宅房屋的继承权益。

 

 (三)继承份额分配

1. 法定继承原则的适用基础:在排除 2019 年无效遗嘱的影响后,对于老宅东厢房两间中属于刘富贵、王秀兰的遗产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其五子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

2. 具体份额的确定与特殊情况考量:由于刘大鹏、刘大晨表示放弃继承老宅东厢房两间的份额,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剩余的东厢房遗产份额,刘大峰、刘文华、刘华辉作为继承人,其继承份额应当均等。但考虑到东厢房的建造历史与实际使用情况,法院酌定东厢房两间中一间为刘富贵、王秀兰遗产,另一间归刘华辉使用,在遗产份额分配上进行了合理的平衡与调整,既尊重了法定继承原则,又兼顾了房屋建造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七、裁判结果

1. 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 T 号院内的东厢房两间中,北数第一间由刘华辉使用,北数第二间由刘大峰、刘文华、刘华辉每人享有三分之一使用权份额。这一裁判结果是基于对老宅东厢房产权性质的认定为部分遗产与部分归刘华辉使用,以及依据法定继承规则并综合考虑各继承人情况、房屋建造历史与放弃继承等因素确定的使用权份额分配,充分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农村房屋遗产继承纠纷时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家族习俗、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的裁判原则,为类似农村房屋遗产继承案件中东厢房等无产权登记房屋的权益分配提供了清晰的思路与依据。

2. 驳回刘文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刘文华依据的 2019 年遗嘱无效,且根据其他有效遗嘱与证明确定的房屋产权归属与继承份额,刘文华无法获得其诉请的房屋所有权,法院依法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与裁判的公正性。

 

通过本案可知,在农村房屋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准确梳理房屋建造与变迁历史、严谨判定遗嘱效力、正确适用法定继承规则以及综合考量家族习俗与各方证据是解决纠纷的关键环节,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遗产继承的公平公正与合法有序,维护农村家族房产传承过程中的社会稳定与家庭和谐。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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