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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纠葛:亲属借名买房主张,己方名下房屋归属的司法考量》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12-0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诉求

 

 (一)原告诉求

1. 依法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A 号房屋系原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2. 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和第三人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和第三人名下。

3. 要求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

 

 (二)事实依据阐述

原告与第三人系再婚夫妻,婚后无子女,且与原告的子女曾共同生活。因家庭矛盾产生购房需求,但由于第三人已退休,双方年龄较高不符合按揭贷款条件,同时考虑到日后将房屋留给被告继承以减少过户麻烦,遂商定以被告名义购房。2003 1 月,原告与第三人以被告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房价 537,235 元,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 117,235 元,余款 42 万元办理贷款并由原告和第三人按月偿还,2013 年贷款全部还清。收房后,原告与第三人装修并一直居住使用,物业费、水电费亦由原告支付。然而,自 2013 年起第三人搬去与被告共同居住,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21 6 1 日第三人起诉原告离婚并主张涉案房屋为被告个人所有,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二、被告答辩观点剖析

 

 (一)被告辩称

1. 原告与被告无法律上的抚养关系,原告与第三人的离婚诉讼正在进行。涉案房屋系被告购买,被告自 18 岁高中毕业后参加工作并成立工作室,有经济能力购房。

2. 被告因业务扩展需求,于 2002 年开始看房,选定涉案商住两用房并申请到内部价,支付 1 万元定金,房屋总价 537,235 元,首付款 117,235 元,剩余 42 万元办理按揭贷款,贷款期限 10 年,且被告收入足以承受还贷压力。被告于 2004 6 30 日取得产权证,装修费用由被告支出,房屋兼具办公及居住功能,2004 7 月被告搬入居住,次卧作为工作室办公,首次物业费以工作室名义交纳。

3. 被告因投资购买多套房屋,2015 年第三人因无法忍受原告搬来同住,被告容忍原告暂住,现要求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搬离。

 

 (二)第三人述称

同意被告答辩意见,涉案房屋系被告个人独自购买,与原告和第三人无关。

 

 三、法院查明事实梳理

1. 家庭关系: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且均再婚,被告系第三人与其前夫所生之女。

2. 购房合同签订:2002 11 30 日,被告与北京 W 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价款 536,628 元。2003 1 月,被告与某银行签订《私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贷款 42 万元。截至法庭辩论终结,贷款已全部偿还,被告于 2004 6 30 日取得产权证。房屋交付后,原告一直居住其中。

3. 庭审争议焦点:原告主张借名买房,称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均由其与第三人支付,并提交被告在贷款银行的存折以及存款回单,但被告对原告关于借名买房的陈述不予认可,仅认可存折和存款回单的真实性,否认其关联性。

 

 四、法院裁判结果解读

 

 (一)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律依据与分析

1. 证据规则的关键作用: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然而,除了提交银行存折和存款回单证明出资行为外,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仅有出资行为,在缺乏借名合意证据的情况下,难以认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例如,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多种资金往来关系,如赠与、借贷等,不能仅凭出资就认定为借名买房关系。

2. 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要素:

    - 合意要素:借名买房关系的核心在于双方是否有明确的借名合意。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诸如书面协议、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双方达成借名买房约定的证据,被告和第三人又对此予以否认,使得借名买房关系难以成立。

    - 出资与产权关系:虽然原告有出资行为,但出资并不必然等同于享有房屋产权。在没有借名合意的前提下,被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者、产权登记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房屋所有权人。即使原告有偿还贷款等出资行为,也可能被视为其他法律关系,如对被告的赠与或借贷等,不能据此推翻产权登记的公示效力。

3. 房屋产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力:房屋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在没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时,登记的产权人即为合法所有权人。被告依法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且在购房过程中有签订合同、办理贷款等一系列符合房屋所有权人身份的行为,原告的主张无法对抗这种公示公信力,法院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总结与启示

 

 (一)借名买房风险警示

1. 合意证据缺失风险:借名买房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借名目的、房屋产权归属、出资情况、过户条件等。本案中,因缺乏借名合意的书面证据,原告在诉讼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2. 产权登记风险:产权登记是房屋所有权的重要公示方式,借名买房行为使得房屋实际出资人与产权登记人分离,实际出资人面临诸多风险,如产权人擅自处分房屋、因产权人债务导致房屋被查封等。

 

 (二)纠纷解决策略建议

1. 证据收集与保全:在涉及房屋产权争议时,当事人应注重收集和保全各类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尤其是能够证明借名合意的证据。在纠纷发生前,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据;纠纷发生后,及时进行证据保全,防止证据灭失或被篡改。

2. 合理诉讼策略制定:在诉讼前,应充分评估自身证据的充分性和法律依据的可靠性,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当事人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请求和诉讼路径,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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