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遗产继承困局:子女对父母遗产房屋僵持不下,起诉分割背后的故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12-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在本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的继承争议。金某杰与陈某玲系夫妻关系,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女金某兰、次女金某文、三女金某莉以及子金某涛。金某兰与赵某刚婚后育有一女赵某莹,金某兰已于 1993 11 26 日因死亡注销户口,金某杰于 2004 6 6 日离世,陈某玲则在 2021 8 6 日去世。一号房屋登记在金某杰名下,金某杰与陈某玲生前未订立遗嘱,该房屋便成为遗产引发了后续的继承纠纷。

 

 二、原告诉讼请求与理由

 (一)金某文诉请

金某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分割一号房屋,并主张自己应继承四分之一份额,同时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其理由是父母金某杰与陈某玲已去世且无遗嘱,一号房屋作为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自 2021 10 月 至 2022 4 月期间,金某文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尝试与金某涛就继承分割一号房屋事宜进行沟通协商,但金某涛以长期居住该房屋为由拒绝进行遗产分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金某文遂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意见

 (一)金某涛答辩

金某涛辩称,家庭情况如原告所述,父母在世时自己一直与其共同居住。按照传统观念,认为房屋应传子不传女,且儿子承担养老送终的责任,理应继承房产。此外,金某涛称在 1998 年房改购房时,房屋价格为 39329.68 元,自己作为儿子及居住人出资了 30000 元房款,虽无书面证明,但全家均知晓此事,当时其他子女已结婚且户口迁出另居他处。基于以上情况,金某涛主张房屋由自己继承,仅愿意给二位姐姐每人 5 万元作为补偿,并且由于该房屋是其目前唯一住房,不同意将其出售。

 

 (二)金某文答辩

金某文表示想维持现状,对于继承一事本身没有意见,同意继承四分之一份额,但不同意卖房。

 

 (三)赵某莹答辩

赵某莹同意金某文的诉讼请求,要求继承四分之一份额并获取折价款。

 

 四、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金某杰与陈某玲的家庭关系以及各成员的相关情况与原被告所述一致。一号房屋确系金某杰与陈某玲的遗产且登记在金某杰名下,金某杰与陈某玲生前与金某涛一家共同居住在该房屋,目前仍由金某涛一家居住。金某杰与陈某玲生前未订立遗嘱。在庭审过程中,金某莉、赵某莹、金某文均要求平均分割一号房屋,并表示按照房屋价值 360 万元的标准,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向其支付应得份额的折价款,而金某涛以自己为家中唯一男孩、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且对家庭付出较多以及房改购房时出资 30000 元等为由主张房屋由其继承,仅同意给金某莉、金某文补偿款各 5 万元。同时,当事人均表示无法按照房屋市场价值给其他人房屋折价款。关于金某涛称出资 30000 元购买一号房屋的情况,金某文予以认可,但金某莉不认可,且金某涛未能提交相应证据。

 

 五、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一号房屋由金某莉、金某文、金某涛、赵某莹按份继承,其中金某莉、金某文、赵某莹各享有 23%的份额,金某涛享有 31%的份额,并要求各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相互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同时驳回了金某莉、金某文、金某涛、赵某莹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件分析

 (一)法定继承的基础与原则

依据法律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且继承权男女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本案中,一号房屋作为金某杰与陈某玲的遗产,金某莉、金某文、金某涛以及赵某莹(作为金某兰的代位继承人)均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均依法享有继承份额。

 

 (二)金某涛多分份额的依据

虽然原则上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均等,但法律也规定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金某涛在金某杰与陈某玲生前一直与其共同生活,在日常生活中对父母的照顾相对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可以多分遗产的情形。法院在综合考量这一因素后,判定金某涛在继承份额上适当多于其他继承人,给予其 31%的份额,而其他三位继承人各享有 23%的份额。这种分配方式既遵循了法定继承的基本框架,又考虑到了金某涛在家庭生活中的实际付出情况,体现了法律在处理继承纠纷时的灵活性与公平性。

 

 (三)出资争议与证据缺失的影响

金某涛提出在房改购房时出资 30000 元的情况,虽然金某文认可,但金某莉不认可,且金某涛未能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在法律层面上,证据的缺失使得法院难以认定该出资行为对房屋产权份额分配产生决定性影响。即便该出资事实存在,也仅能作为法院在综合判定继承份额时的一个参考因素,而非唯一依据。这也提醒在类似家庭财产纠纷中,当事人若涉及财产出资等关键事项,应注重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便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房产继承纠纷时,依据法定继承原则,同时综合考虑家庭实际情况、继承人的扶养义务以及证据等多方面因素,以实现遗产分配的公平合理,为处理类似继承纠纷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范例。在处理家庭房产继承事务时,家庭成员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提前做好规划安排,避免因遗产分配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与矛盾。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