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引言
在房产纠纷案件中,出资性质的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尤其是涉及家庭成员间的购房出资,其究竟属于赠与还是其他法律关系,需要依据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进行细致判断。本案围绕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出资及相关权益纠纷,吴某、杨某斌与郭某之间的矛盾冲突充分展现了在家庭购房情境下,如何依据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确定出资的性质以及各方的权益归属。
二、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关系
吴某与杨某斌系夫妻,杨某兰是他们的女儿,郭某与杨某兰于 2000 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郭某涵。
(二)房产情况
2012 年,杨某兰代吴某与案外人王某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成交价 366 万元。后经相关协议约定,房屋登记在吴某名下。2020 年,郭某起诉要求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其与杨某兰名下,法院经一审、二审认定双方系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判决吴某、杨某斌协助办理转移登记。
三、原告诉求与理由
(一)诉求
1. 要求郭某返还吴某、杨某斌购房款 150 万元。
2. 要求郭某补偿吴某、杨某斌房屋增值收益 150 万元。
3. 请求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占有、使用权归吴某、杨某斌所有。
(二)理由
吴某、杨某斌称因照顾郭某与杨某兰之女卖掉唯一住房,用卖房所得出资 150 万元购买涉案房屋,并非赠与,且郭某借名买房违反限购政策与公序良俗,侵犯其财产权益,构成侵权与不当得利。
四、被告答辩意见
(一)郭某答辩
不同意原告请求,认为吴某、杨某斌的出资系赠与。
(二)杨某兰述称
同意吴某、杨某斌的诉讼请求。
五、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及婚姻登记情况如上述背景所述。
2. 涉案房屋购买过程中,杨某兰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购房款,后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产权人登记为吴某。
3. 杨某兰曾书写离婚协议提及房屋出资情况,包括郭某母亲徐某出资 138 万元,吴某出资 150 万元,剩余购房款及其他费用由郭某、杨某兰共同出资,且因限购政策房屋登记在吴某名下,当时协议房屋归郭某所有并声明杨某兰放弃产权利益。二审期间各方对出资情况均予以确认。
六、案件分析
(一)出资性质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在无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本案中,吴某、杨某斌在郭某与杨某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 150 万元购房,同时郭某父母也出资 138 万元,双方出资金额大体相当。从家庭关系及出资的背景来看,没有证据表明吴某、杨某斌有明确的非赠与意思表示,应视为双方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
(二)原告请求的法律依据分析
1. 吴某、杨某斌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郭某返还购房款并补偿增值收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取得利益无法律依据、另一方遭受损失且两者有因果关系。但在本案中,郭某取得房屋权益基于双方父母的赠与,并非无法律依据,所以吴某、杨某斌的不当得利主张不能成立。
2. 关于吴某、杨某斌主张房屋占有、使用权归其所有,同样缺乏法律依据。房屋产权经法院认定为借名买房关系下应归郭某与杨某兰共同共有,其要求占有、使用房屋没有合法的权利基础。
七、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某、杨某斌的全部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可知,在家庭房产出资纠纷中,出资性质的判断是关键。法院在裁判过程中需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家庭关系、出资背景等因素,准确认定出资性质,以确保各方权益的合理判定,为类似房产出资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范例与处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