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引言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准确界定遗产范围、确定继承人资格以及遵循遗嘱或法定继承规则是解决纠纷的关键。本案例涉及北京市怀柔区一处宅院拆迁后所得房产的继承争议,充分体现了上述关键要素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判断。
二、案件背景
赵鹏与前妻林某育有赵文、赵杰、赵刚、赵聪四名子女。林某于 1979 年 8 月去世。赵刚于 2009 年 12 月病故,赵鑫系赵刚之子。1982 年 11 月 26 日,赵鹏与钱某再婚,钱某与前夫育有四子(一子早亡)一女孙某。赵鹏与钱某婚后共同抚养当时年幼的赵杰与孙某,其他子女均独立工作生活。
1990 年,赵鹏与钱某购买怀柔区一号民宅。2016 年该民宅拆迁,赵鹏作为被拆迁人认购定向安置房两套,分别为 S 室(产权人为钱某)和 B 室(产权人为孙某)。2022 年 1 月 9 日,赵鹏因病去世,其丧葬事宜由钱某办理。
三、原告诉求与理由
原告赵文、赵杰、赵聪、赵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最初要求依法分割继承取得位于北京市怀柔区 S 室的楼房及 B 室楼房中属于赵鹏两处房产份额的各五分之四。后变更诉讼请求为仅要求依法分割继承取得位于北京市怀柔区 S 室楼房中属于赵鹏房产份额的五分之四,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认为,其系赵鹏的合法继承人,对赵鹏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分割的权利。因赵鹏生前未留遗嘱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故应按照法定继承规则进行遗产分配。
四、被告答辩与理由
被告钱某答辩称,S 室虽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赵鹏与钱某已立遗嘱,该房屋归孙某继承;B 室已由钱某与赵鹏赠与赵鑫,现该房屋权利人为赵鑫,且孙某对赵鹏进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赵鹏的子女一直未露面,未尽赡养义务。钱某年老无劳动能力且与赵鹏共同生活照顾较多,应多分遗产,四名原告有抚养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
孙某述称,同意钱某意见。
五、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被继承人赵鹏与前妻林某及与钱某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如上述背景所述。
2. 房产情况:1990 年购买的一号民宅于 2016 年拆迁后获得两套安置房,相关产权登记情况明确,且 S 室有赵鹏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书写的遗嘱一份,表明该房屋由孙某继承,遗嘱由赵鹏书写、签名并按捺手印,钱某亦签字、按捺手印。同时,双方认可 B 室权利人为赵鑫,系拆迁回购房屋之一且已由赵鑫办理交付、入住手续。此外,原告申请调取一号宅院拆迁补偿协议等材料及手续,但协助调查函被 W 公司退回。
六、法律分析与案件结果
(一)遗产范围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本案中,钱某与赵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号民宅在拆迁后所得的房产权益,其中一半应归钱某所有,另一半才属于赵鹏的遗产范围。对于 S 室房产,虽然产权登记在钱某名下,但系夫妻共同财产在拆迁安置中的转化,赵鹏对其拥有的一半份额在其死亡后成为遗产。
(二)继承人资格与继承份额
1. 继承人资格:赵鹏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包括钱某、赵文、赵杰、赵聪、赵鑫(代位继承赵刚份额)以及孙某(因与赵鹏形成抚养关系)。
2. 继承份额: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但考虑到钱某与赵鹏共同生活且对其生活照顾更多,根据法律规定,钱某对赵鹏的遗产可适当多分。
(三)遗嘱效力
对于 S 室房屋,赵鹏生前立有遗嘱指定由孙某继承。该遗嘱系赵鹏亲自书写、签名并按捺手印,钱某亦签字确认,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及实质要件,是赵鹏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房屋应按照遗嘱进行处理。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最终驳回了赵文、赵杰、赵聪、赵鑫的诉讼请求。
七、律师总结与启示
本案例清晰地展示了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遗产范围的准确界定、继承人资格的确定以及遗嘱效力的判断是解决争议的核心要点。
首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死亡后的遗产分割,必须先划分出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其次,在确定继承人时,不仅要考虑亲生子女,还要关注继子女等因抚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定继承人。最后,遗嘱作为被继承人对个人财产处置的意愿表达,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就应得到尊重和执行。
在处理类似遗产继承案件时,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及时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以避免死后遗产继承纠纷的发生。对于继承人而言,若对遗嘱效力或遗产分配有异议,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在主张,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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