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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父母录像遗嘱见证不足,法院判定无效的深度剖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12-1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房屋继承纠纷案例剖析

 

 一、案件背景

在此次房屋继承纠纷中,涉及周父与周母的遗产房屋分配问题。周某莉与周某玲均为周母与周父的亲生女儿。周父于 2018 11 月离世,周母于 2020 年去世。周父名下有一套位于 X 号的涉案房屋,该房屋系周父与周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原告诉求与理由

原告周某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继承分割涉案房屋,并要求诉讼费用由周某玲负担。其依据是作为周父与周母的女儿,在父母去世后,依法享有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且未与被告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故而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三、被告答辩与理由

被告周某玲辩称,在 2018 5 月父母有录像视频确定遗产分配,自己应得三分之二,周某莉得三分之一。并且强调自己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理应多分。其称结婚后与父母居住距离近,一直照顾父母,虽认可周某莉也有照顾行为,但认为其照顾程度很差。为证明其主张,周某玲提交了录像视频、录音、微信、照片等证据。录像视频中,周某玲称在场人员仅有父母、保姆和自己,当时自己提出见证人不足但父母仍坚持录制。

 

 四、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周某莉与周某玲系周父与周母的女儿,周父于 2018 11 月去世,周母于 2020 年去世。

2. 房屋产权:涉案房屋登记在周父名下,属于周父与周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3. 证据情况:周某玲提交的录像视频显示其父母对遗产分配有所表述,但该录像仅有父母、保姆和周某玲在场,无两个以上符合法定要求的见证人,且未记录年月日。周某玲提交的其他证据表明周某莉与周某玲存在轮流排班照顾老人的情况,即周某莉也参与了对父母的照顾。

4. 房屋评估:庭审中,周某莉申请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鉴定评估报告》确定涉案房屋总价值 962.89 万元。双方确定涉案房屋归周某莉所有,由周某莉向周某玲支付折价补偿款。

 

 五、法律分析与案件结果

 

 (一)继承资格与份额确定

依据法律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周父与周母去世后,其子女周某莉和周某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二)遗嘱效力判定

周某玲所提交的 2018 5 23 日录像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而该录像遗嘱并无足够数量的见证人,亦未完整记录相关信息,所以该录像遗嘱不能作为遗产分割的依据,周某玲主张按照此录像遗嘱分割遗产缺乏法律支持。

 

 (三)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

周某玲虽主张自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并要求多分遗产,但从证据显示周某莉也参与了照顾老人,且赡养父母本就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与道德责任。在双方均有照顾行为且周某玲的录像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对周某玲要求多分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法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均等分割。

 

最终法院判决周父名下位于 X 号房屋由周某莉继承所有,周某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周某玲支付折价补偿款 481.445 万元(房屋总价值 962.89 万元的一半),周某玲收到款项后三日内,配合周某莉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周某莉名下。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在房屋继承纠纷中,遗嘱的法定形式至关重要,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遗嘱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同时,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虽会影响遗产分配,但需有充分证据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能对继承份额产生实质性影响。继承人在处理家庭遗产事务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订立遗嘱,以保障自身意愿的实现,同时也要积极履行赡养义务,避免因遗产纠纷破坏家庭关系与亲情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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