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北京房产律师解读:父母宅基地建房引拆迁,子女安置利益分配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12-1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农村房屋拆迁引发的利益分配案件中,如何准确界定遗产范围、确定各继承人的权益以及合理分割拆迁利益,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所在。本案涉及赵文、赵君、赵芬与赵坤、赵浩之间关于房山区院落拆迁利益的纷争,对于处理类似因家庭房产拆迁导致的权益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需要综合考虑家庭关系、房屋建设情况、证据证明力以及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裁决。

 

二、案件事实

(一)家庭关系与房屋建设情况

赵父和赵母婚后育有三子四女,赵父于 2005 12 1 日去世,赵母于 2006 12 17 日去世。涉案房屋分为两个院落被拆迁,一个名义被拆迁人为赵坤,有北房 4 间(东侧一间为厨房),西房 3 间,东房 3 间;另一个名义被拆迁人为赵浩,北侧有房屋 4 间。其中,赵坤院落的北房 3 间为赵父和赵母所建老房,北房东侧厨房为赵贤爱人吴芳所建后经赵坤翻修,吴芳放弃该房屋相关拆迁权益但对归属不表态。赵坤称其他房屋均由其自建,三原告则主张参与了部分房屋的翻修和建设,但在之前的案件中曾认可赵坤自建相关房屋,此次庭审中申请证人作证但证据力不足。

 

(二)拆迁协议与补偿情况

赵坤和北京市房山区某街道办事处签订了《腾退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可获得各项补助及奖励费用总计 1417922.2 元,扣除购房款后还需支付 577992.2 元,并签订两份《房屋认购协议》回购了 2 居室和 1 居室安置房。赵浩和办事处签订相关协议后,可获得各项补助及奖励费用总计 949821.6 元,扣除购房款后还需支付 507281.6 元,回购了 1 2 居室安置房,且赵浩和赵坤均认可赵浩院落安置房相关权益由赵坤享有,拆迁补偿款也由赵坤所有,安置房经赵坤同意由赵浩居住使用,拆迁补偿款现由赵坤持有。

 

(三)分家协议与证人证言情况

赵坤提交 2005 12 25 日分家协议,涉及另一院落房屋分配,与本案无关。赵坤还提交社区居委会《赵坤家自建房情况说明》,载明除北房三间外其余房屋均由其自建。庭审中,三原告和被告均认可赵父和赵母夫妇轮流由赵贤、赵坤和赵亮三兄弟照顾,三原告时不时回去探望父母。

 

三、各方诉求

(一)原告赵文、赵君、赵芬诉求

要求依法分割房山区院落拆迁所得的拆迁利益以及折价补偿款,对上述拆迁权益和拆迁补偿款各占四分之一份额。其依据是认为涉案房屋为父母遗产,自己作为子女享有继承权,应平等分割拆迁利益。

 

(二)被告赵坤和赵浩辩称

涉案房屋归赵坤所有,拆迁房屋和拆迁款也全部归赵坤所有,拆迁房屋中的一套房赵坤许可赵浩居住使用。

 

四、法院裁判结果

1. 确认位于 XX 小区房屋的相关权益全部由赵坤享有,赵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文、赵君和赵芬房屋折价补偿款各 79920 元;

2. 赵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文、赵君、赵芬腾退补偿款各 34228.65 元;

3. 驳回赵文、赵君和赵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的界定

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审查原则,准确认定遗产范围是解决本案的首要问题。赵坤院落的北房三间系赵父和赵母所建,无疑属于遗产范围。而对于赵坤院落的西房三间、东房三间以及赵浩院落的房屋,三原告在本案之前的陈述与此次庭审中的主张相互矛盾,且其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力较弱,赵坤提交的社区居委会说明以及房屋建设的实际情况等证据,足以认定这些房屋系赵坤所建,不属于赵父和赵母的遗产。此外,赵坤院落北房东侧厨房虽由吴芳所建,但吴芳放弃权益且对归属不表态,该房屋也应纳入可分配范围。这样的认定既遵循了证据优势原则,又符合法律对于遗产范围的界定标准,确保了遗产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拆迁利益的确定与分配原则

在确定遗产范围后,需进一步明确其对应的拆迁利益以及分配方式。对于安置房购房综合补助费、协议速签奖、疏解整治贡献奖、腾退配合奖等,因均与涉案房屋的腾退相关,且原被告双方在腾退过程中均无阻拦行为,故这些利益应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法院依据赵坤院落北房三间和北房东侧厨房占院落房屋总面积的比例,合理核算出其对应的各项奖励和补助费数额,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分配原则。对于回购安置房面积及装修补助、安置房面积不足补助费等,同样根据相关政策和房屋面积比例进行核算,确保各继承人在拆迁利益分配中获得与其权益相符的份额。

 

在分配遗产时,充分考虑了各继承人的扶养义务履行情况。赵坤对赵父和赵母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且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修缮,根据法律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法院确定赵文、赵君、赵芬各占 15%的份额,赵坤占 55%的份额,这种分配方式既尊重了扶养义务的履行情况,又遵循了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农村房屋拆迁利益分配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本案警示人们,在农村家庭房产建设、继承以及面临拆迁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签订明确、合法有效的协议,明确房屋的权属和各家庭成员的权益,同时要注意保留好房屋建设、修缮、居住使用等方面的证据,以避免日后因证据不足或约定不明引发纠纷。家庭成员之间也应加强沟通与协商,尊重法律规定和亲情伦理,妥善处理好财产权益问题,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