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财产继承纠纷中,遗嘱的效力认定和遗产的分配方式往往是争议的核心。随着人们财富积累的增加,房产作为重要的家庭资产,其继承问题愈发复杂。本案发生在北京,涉及两套房屋的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对于房屋的继承方式产生严重分歧,一方主张法定继承,另一方主张遗嘱继承,凸显了在处理继承案件时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重要性。在现实生活中,因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复杂,遗嘱订立不规范等因素,类似纠纷频繁发生,如何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妥善解决此类纠纷,成为司法实践的关键问题。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赵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自己依法继承位于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的六分之一,合计 169.7 万元,并要求赵强、赵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赵宇称,赵强与孙丽是夫妻,育有自己和妹妹赵琳,孙丽于 2018 年 1 月 14 日去世,留下一号和二号两套房屋未作处置。近期他得知两套房屋已被出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明确表示不同意赵琳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答辩
被告赵琳不同意赵宇的诉讼请求,主张按照赵强和孙丽订立的遗嘱进行继承。由于涉案房屋已出售,她请求判令自己依法继承孙丽位于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的全部份额,合计 509 万元,并要求赵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赵强同样不同意赵宇的诉讼请求,支持赵琳的诉求。赵强称其与孙丽共同订立了遗嘱,本案应适用遗嘱继承,赵宇对涉案房屋没有继承权。
(三)法院查明
赵强与孙丽为夫妻,育有赵宇和赵琳,孙丽于 2018 年 1 月 14 日去世,其父母均早于其去世。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原本登记在赵强名下,2018 年 10 月 15 日,赵强将一号房屋以 630 万元出售给李明;2019 年 1 月 7 日,将二号房屋以 388 万元出售给王芳,两套房屋售房款共计 1018 万元,赵强表示售房款交由赵琳保管,赵琳对此予以确认。
赵宇、赵强、赵琳均认可两套房屋属于赵强和孙丽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对房屋已出售的事实和价款无异议。赵宇和赵琳都要求继承孙丽的遗产份额,并以售房款 1018 万元为依据主张各自继承份额对应的价款。
诉讼中,赵宇主张法定继承,认为应由赵强、自己和赵琳共同继承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中属于孙丽的份额,自己应继承全部房屋的六分之一,因房屋已售,主张继承折价款 169.7 万元。赵强和赵琳则主张遗嘱继承,并出示一份遗嘱,内容为将二号一居室和一号两居室由女儿赵琳继承,遗嘱上有赵强、孙丽签名及手印,赵强称遗嘱是孙丽住院时提出订立,由自己书写,孙丽签字,两人摁手印,立遗嘱时无其他人在场。
赵强还提交证人周华的视频光盘,证明孙丽曾表示将两套房屋留给赵琳。赵宇不认可遗嘱和视频光盘的真实性,申请对孙丽签名进行鉴定,后因无合适比对样本撤回申请,但指出遗嘱缺乏见证人、无落款日期等问题,还称赵强之前从未提过遗嘱,在其他诉讼中也未提交,且曾表示赵宇有权利继承六分之一份额,不过赵宇未提供相关证据。
赵强解释保密遗嘱是因为自己尚健在,没必要公开。赵琳表示按遗嘱可继承孙丽在两套房屋中的全部份额,因房屋已售,主张继承折价款 509 万元,且因售房款由自己保管,本案中不要求实际支付。赵强也同意售房款继续由赵琳保管。
赵宇申请证人刘阳出庭作证,以证明自己对孙丽尽到充分赡养义务。赵强和赵琳不认可证人身份及证言真实性,称刘阳与赵宇丈夫是亲密朋友,有经济往来,与孙丽不熟悉,孙丽将去世后的安排告知外人不合常理。法庭联系周华,周华称是赵琳堂哥,约 2015 年孙丽聊过将两套房屋留给赵琳,未提赵宇。赵强和赵琳认可周华陈述,赵宇不认可,称周华在外地,未明确孙丽相关陈述具体事项。
三、裁判结果
赵琳持有的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共 1018 万元售房款,其中 509 万元属于孙丽的遗产,由赵琳继承。
驳回赵宇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遗产范围认定:双方均认可一号和二号两套房屋系孙丽和赵强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孙丽去世后,两套房屋的 50% 份额属于孙丽的遗产,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遗产继承方式认定:赵宇主张法定继承,赵强和赵琳主张遗嘱继承。赵宇对遗嘱真实性存疑,虽申请鉴定后撤回且未提供相反证据,仅指出遗嘱无孙丽签署日期,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法院认为,该遗嘱虽由赵强书写,但有孙丽签字,且两人系夫妻,处分共同财产,可认定基于共同意思表示订立遗嘱。从形式上看,遗嘱内容明确,要素完备,能确认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赵宇未反驳遗嘱真实性,法院采信赵强陈述,认定遗嘱合法有效,孙丽对其遗产份额的处分有效。
遗产分配:依据遗嘱,涉案两套房屋中孙丽的全部份额由赵琳继承,赵琳主张继承孙丽享有的房屋二分之一份额对应的折价款 509 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赵强、赵琳确认售房款在赵琳处,赵强同意由赵琳保管,法院不持异议,赵宇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五、办案心得
重视证据收集与固定:在继承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无论是主张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本案中,赵宇对遗嘱真实性存疑,但因证据不足无法推翻遗嘱效力。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过程中,及时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如遗嘱、证人证言、赡养证明等,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为案件的胜诉奠定基础。
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继承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复杂,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多种方式,以及不同遗嘱形式的效力认定。律师需要准确把握这些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分析,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在处理遗嘱继承纠纷时,要严格审查遗嘱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关注家庭关系与情理:继承纠纷往往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考虑法律规定,还要关注家庭关系和情理因素。在法律框架内,尽量寻求平衡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避免因诉讼导致家庭关系破裂。可以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注重细节与逻辑分析:在审查遗嘱和相关证据时,要注重细节和逻辑分析。本案中,对遗嘱的签字、日期、见证人等细节的审查,以及对各方陈述和证据之间逻辑关系的分析,都对案件的走向产生了重要影响。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仔细审查每一个细节,运用逻辑推理判断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确保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