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林悦、被告林雅是被继承人沈慧与林峰的子女,被告林宇是林峰与前妻所生之子,第三人苏瑶为林宇之母。林峰于 2011 年 7 月 1 日去世,沈慧于 2013 年 6 月 27 日去世,林峰先于沈慧离世后,沈慧未再婚。林宇在 2004 年 1 月 27 日先于林峰和沈慧死亡,生前育有儿子林泽。
(二)案件背景
2002 年 9 月,林峰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以 39936.46 元购得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宣武区),2002 年 11 月 8 日该房屋登记在林峰名下。林峰和沈慧生前未立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现继承人就一号房屋分割产生争议,林悦遂向法院起诉。
(三)证据提交
原告林悦与被告林雅:提交派出所证明信、房屋所有权证、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遗体火化证明、独生子女证等,用以证明亲属关系及被继承人死亡等事实。
被告林泽:提交录音,证明林宇一家与老人共同生活并资助购房;提交沈慧的医疗费票据,证明苏瑶为被继承人支付医疗费。
第三人苏瑶:提交录音、医疗费票据等,主张自己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购房时出资 20000 元。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林悦诉求
依法继承分割一号房屋,判令原、被告各占房产三分之一产权份额,诉讼费按继承房屋份额分担。林悦不认可林泽、苏瑶购房时出资 20000 元,也不认可苏瑶对二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同意苏瑶分得房产份额。
(二)被告林雅诉求
认可林悦所述,同意林悦诉讼请求,不同意追加苏瑶为继承人,不认可苏瑶对老人尽主要赡养义务,不同意苏瑶分得房产份额。
(三)被告林泽诉求
诉争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应先分出林泽、苏瑶财产后再分割。主张林泽、苏瑶支付一半购房款 20000 元,苏瑶独自照顾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同意苏瑶请求,要求对苏瑶分得遗产之外的房产份额自己分得三分之一。
(四)第三人苏瑶诉求
称婚后与林宇一直和公婆共同生活,承担赡养义务,购买诉争房屋时出资 20000 元,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继承诉争房屋二分之一份额。
(五)争议核心
一号房屋是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购房款出资情况如何认定。
苏瑶是否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能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遗产应如何分配。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原告林悦与被告林雅、被告林泽共同继承,林悦、林雅、林泽各占有该房三分之一份额。
驳回第三人苏瑶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认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号房屋登记在林峰名下,购买于林峰与沈慧婚姻存续期间,无其他特殊情况,应认定为林峰与沈慧夫妻共同财产。林泽、苏瑶主张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购房款出资情况及房屋性质变更,故其主张家庭共有财产不成立。
(二)继承人范围及份额确定
继承人范围
林峰和沈慧生前未留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子女。林宇先于林峰和沈慧去世,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儿子林泽代位继承。
份额确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本案中,各继承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照顾义务,因此按照均等原则分配遗产。原告林悦要求遗产房屋由原、被告平均继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三)第三人苏瑶的诉求分析
赡养义务认定
第三人苏瑶主张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从双方陈述来看,在林宇去世后苏瑶虽有与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经历,但原告及被告林雅均不予认可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考虑当时二被继承人的身体状况等因素,苏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其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购房款出资认定
苏瑶主张其与林宇交纳了购房款 20000 元,但原告与被告林雅均不予认可,苏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并且,交纳购房款与取得房屋产权份额之间并无必然的法律因果关系,所以其基于出资主张取得房屋产权份额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精准把握法律条文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遗产范围、继承人顺序、代位继承以及尽主要赡养义务认定等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与运用至关重要。明确一号房屋因登记及购买时间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而准确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后续遗产分配奠定基础。同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判断第三人是否符合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条件,有力支撑了己方观点。
(二)充分收集与整理证据
全面收集能够证明亲属关系、被继承人死亡事实、房屋产权归属等方面的证据,如派出所证明信、房屋所有权证、死亡医学证明书等,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对方提出的出资及赡养义务等主张,细致分析其证据漏洞,通过合理质证削弱对方证据效力。例如,对于第三人提交的出资及赡养证据,从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等角度进行剖析,成功使法院不予采纳其主张。
(三)合理制定诉讼策略
在庭审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合理制定诉讼策略。对于原告主张的平均分配遗产诉求,结合各继承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清晰阐述均等分配的法律依据,增强诉求的说服力。对于被告及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提前准备好应对方案,从事实和法律层面进行反驳,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权,最终赢得案件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