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王明与林莉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二子,分别为王萱、王辉、王杰。
(二)财产背景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号房屋,原系王明与林莉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时使用了二人工龄并支付房款,其中王辉出资 2 万元。王明去世后,经公证,其在房屋中的份额由林莉继承,房屋变更为林莉单独所有。2017 年,林莉将一号房屋出售,售价 710 万元。林莉去世时遗留存款 6122.21 元,去世后遗属获得抚恤金 74723 元。
(三)诉讼主张与陈述
原告主张:王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杰返还其应继承的房屋售房款 2366666 元、林莉存款 2040.73 元、抚恤金 24907.67 元,同时要求王杰与另一被告返还其为购买一号房屋出资的 2 万元。理由是一号房屋出售价款系林莉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且林莉遗留的存款及抚恤金也应依法分配。
被告回应:王杰辩称,一号房屋出售时林莉在世,该房屋及售房款均非遗产,王辉未尽扶养义务不应分配遗产,且抚恤金不应分给王辉。王萱称,林莉曾立遗嘱将某房产由其继承,其对林莉尽到赡养义务,并讲述了房屋交易前后林莉的居住及费用分配等相关情况。
(四)证据情况
王杰提供了有林莉签字字样并捺印的打印材料及打印遗嘱,用以证明林莉将财产赠与自己,但王辉对这些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王萱提交了王杰发送的《售房分款细则》微信记录。此外,各方还提供了关于房屋交易、款项往来、林莉存款及丧葬费用支出等相关证据,法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无异议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王辉诉求分割房屋售房款、存款、抚恤金以及追回购房出资款。
(二)被告诉求
王杰主张房屋售房款非遗产,王辉不应分得遗产及抚恤金。
(三)争议核心
一号房屋售房款是否属于林莉遗产,应如何分配。
王辉是否尽到扶养义务,是否应参与遗产分配。
林莉遗留存款及抚恤金应如何分配。
王辉主张的 2 万元购房出资款是否成立。
三、裁判结果
被告王杰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辉房屋售房款 2241667 元。
现存放在被告王杰处的存款及丧抚金,归被告王杰所有,被告王杰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原告王辉、被告王萱每人 20361 元。
驳回原告王辉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分析
王杰提供的打印材料及遗嘱,因未明确赠与数额且存在疑点,结合其发送的《售房分款细则》,证明力不足。《售房分款细则》虽有分割意愿,但需结合其他事实综合判断。关于王辉出资 2 万元的主张,因无证据支持,难以认定。林莉的存款及抚恤金相关证据,用于判断其分配方式。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三)案件综合分析
一号房屋经公证变更为林莉单独所有,其出售后款项本应作为林莉财产处理。虽王杰主张赠与,但证据不充分,且其曾参与拟定售房款分割细则,表明售房款并非明确赠与王杰一人。考虑到售房款已部分支出及林莉生前生活需要,法院对剩余款项进行分割。对于林莉存款,因其与王杰共同生活,王杰尽到更多赡养义务,故由王杰继承。抚恤金参照遗产原则处理,扣除丧葬支出后进行均分。王辉出资主张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证据至关重要。对于主张分割遗产的一方,要收集证明遗产范围、自己应得份额、尽到赡养义务等方面的证据。如本案中,王辉应围绕房屋出资、自己对父母的赡养情况等收集证据。对于反驳方,要收集证明对方未尽义务、财产已合法处置等证据。同时,要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形成完整证据链,如将房屋产权变更、售房合同、款项往来等证据按时间顺序整理,便于清晰呈现案件事实。
(二)法律精准运用
准确理解和运用《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法律条文是关键。要明确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遗产范围的界定,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等。在诉讼中,精准引用法律条文,结合案件事实进行阐述,增强主张的合法性和说服力。例如,本案中依据相关条文判断售房款是否为遗产、如何分配,以及存款和抚恤金的处理依据等。
(三)细节把控与综合考量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涉及复杂家庭关系和情感因素。律师要关注家庭内部细节,如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亲疏、经济往来、日常照顾情况等。同时,要重视法律程序细节,如证据提交时机、质证技巧等。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制定周全诉讼策略。比如,本案中考虑到林莉生前与王杰共同生活这一细节,在分配遗产时对王杰有所倾斜,在诉讼策略制定时,就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