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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力(次男,被继承人之子)
被告:张勇(长男,被继承人之子)、张芳(长女,被继承人之女)
(二)案件背景
被继承人李建国与王秀英系夫妻,育有子女张芳(长女)、张勇(长男)、张力(次男)。李建国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去世,王秀英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去世,二人均未留有效遗嘱。涉案一号房屋位于西城区钟声胡同,为中式二层小楼:一层 101.4 平方米(6 间房,登记在李建国名下),二层 80 平方米(4 间轻体房,1997 年张力出资加盖,未取得产权登记)。
原告张力主张:2005 年家庭协议约定其享有一层 3 间房所有权及二层 3 间房居住权,且租金应按 60% 分配。被告张勇、张芳则以遗嘱及法定继承抗辩,引发纠纷。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家庭协议:2005 年 8 月 22 日,李建国、张勇、张力签订《协议书》,约定餐馆经营、拆迁补偿分配及房屋使用方案,其中提到 “楼上三间归张力使用”,但未明确所有权归属。
遗嘱争议:
李建国 2018 年自书遗嘱:“名下房产交爱人王秀英处治”,原告质疑真实性,被告张芳提交原件。
王秀英 2022 年录像遗嘱:分配一层房屋给子女,但无见证人,形式不合法。
房屋权属:一层登记在李建国名下,二层为张力出资加盖的轻体房,因历史原因被罚款保留使用,未取得产权证书。
租金情况:2021 年起张勇将房屋整体出租,2023 年租金 42 万元,原告主张按协议分 60%,被告认为应法定继承。
二、争议焦点
(一)分家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原告主张:2005 年协议系分家析产协议,明确其对一层 3 间房的所有权及二层居住权。
被告主张:协议仅涉及餐馆经营和拆迁补偿,未明确房屋产权分割,不构成分家析产。
(二)遗嘱的合法性与继承方式
李建国遗嘱:是否有效?原告认为内容模糊,被告主张符合自书遗嘱形式。
王秀英录像遗嘱:无见证人,是否符合录音录像遗嘱要件?
(三)房屋及租金的分配依据
一层登记房如何继承?二层自建轻体房的使用权归属?
租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应按协议分配还是法定继承?
三、裁判结果
一层房屋继承:李建国名下一层 6 间房由张力、张勇、张芳各继承 1/3 产权份额。
驳回其他请求:
原告主张的一层 3 间房所有权、二层居住权及租金分配,缺乏协议及法律依据;
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因合同相对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予支持。
四、案件分析
(一)分家协议的法律定性
法院认定 2005 年协议为餐馆经营及拆迁补偿协议,而非分家析产协议,理由如下:
协议内容未明确房屋产权分割,仅涉及 “拆迁时分配方法” 及 “不拆迁时使用方案”;
未提及所有权归属,二层房屋使用约定属于家庭内部协商,不产生物权效力。
(二)遗嘱效力的认定
李建国自书遗嘱:
符合《民法典》第 1134 条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的形式要件;
“交爱人处治” 应理解为由王秀英继承,故李建国去世后,其 50% 产权由王秀英继承,王秀英去世后按法定继承由三子女均分。
王秀英录像遗嘱:
因缺乏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民法典》第 1137 条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认定无效,故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三)房屋与租金的处理逻辑
一层登记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建国去世后,王秀英先占 50%,另 50% 由王秀英、张芳、张勇、张力继承(因遗嘱指定由王秀英继承,故其他子女无份额)。王秀英去世后,其名下 100% 产权由三子女各继承 1/3。
二层轻体房:无产权登记,属于违章保留建筑,法院以 “使用权争议未形成一致意见” 为由,不予处理。
租金分配:租金产生于被继承人去世后,属于房屋使用权收益,因二层权属不明且租金包含一、二层整体收益,法院以 “不属于遗产范围” 为由驳回分割请求。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精准区分协议性质与遗嘱形式
原告败诉关键:误将餐馆经营协议等同于分家析产协议,未提供产权分割的明确约定;
被告胜诉要点:抓住遗嘱形式要件,李建国自书遗嘱虽简单但符合法定形式,而原告未申请笔迹鉴定,承担不利后果。
(二)重视物权登记与遗产范围界定
一层房屋因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依法定继承处理;二层未登记,法院不处理使用权争议,提示当事人需关注产权证书的重要性;
租金属于遗产产生的孳息,但本案中租金产生于被继承人去世后,不属于遗产,原告主张缺乏时间关联性。
(三)合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
原告对 “分家协议” 性质负举证责任,因协议内容不明确而败诉;
被告提交遗嘱后,原告质疑真实性但不申请鉴定,法院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 认定遗嘱有效。
(四)注意合同相对性与遗产范围的边界
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属于合同关系,不属于财产性权益遗产,原告主张继承合同权利缺乏法律依据,法院直接驳回。
本案启示:在家庭财产纠纷中,需明确区分不同法律关系(如分家析产、遗嘱继承、合同权利),重视产权登记与遗嘱形式要件,合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避免混淆不同性质的财产权益。